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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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夏晓仁陈宏强

夏晓仁陈宏强

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00

1前言

预拌混凝土被建设部列为“八五”期间技术进步重点推广项目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预拌混凝土的应用也急剧增长,据统计:湖北省2011年预拌混凝土产量4215.7万M3,现在预拌混凝土已广泛应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和生命力。

预拌混凝土作为一项成熟应用技术,其特殊的生产流程和技术要求,为我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不少新的问题。本文针对近年来预拌混凝土供应中所涉及的质量问题,就如何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作一些探讨。

2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属于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原材料的选定、配合比的设计、搅拌生产、组织运输、现场浇捣、养护检测等多个环节组成。若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和疏忽,都将影响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工程造成隐患和损失。近几年来武汉市也出现了一些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究查原因,分析归纳。主要有以下方面:

2.1原材料的供应问题

(1)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主要由砂、碎石、水泥、外加剂和掺和料组成,武汉地区的砂、碎石产地比较稳定,水泥供应和外加剂、掺和料的问题相对多一点。水泥主要是供应因素影响,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自供水泥品种多,导致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难以选择相对固定的质量相对稳定的水泥供应厂。特别是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搅拌楼每天耗用水泥600吨以上,数天连续生产,水泥供应调度中就出现几家水泥厂同时供应的状况,不能按照国家标准GB14902-1994《预拌混凝土》材料储存和对水泥检测复验的要求。特别是管理中出现水泥质量保单不能及时提供,水泥安定性不能及时检测,给预拌混凝土质量带来不可预见的隐患;外加剂是预拌混凝土中常用的材料,按国家标准GB14902-1994《预拌混凝土》第5.1.4.2条规定,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其掺量及对水泥的适应性应按GBJ119的规定通过试验确定。进场的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鉴于水泥供应的不稳定性,有的搅拌站由于预拌混凝土供不应求根本来不及做适应性试验,数次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均由于水泥与外加剂适应性差,以致混凝土凝结时间过长(终凝24h),早期强度偏低,对工程质量和下道工序、施工工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厂家为私人小作坊,许多搞复合型产品的生产厂家,缺乏必要的产品检验设备,原材料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制度,工艺设备选型不合适,劳动条件差,内部管理混乱,因此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这势必给工程质量带来一些隐患。

2.2搅拌楼的设备管理问题

(1)武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由1998年的8家发展到现在有56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搅拌楼主要分国外整机引进、国内专业厂家生产和购买主机自行组装配套三种类型,而搅拌楼主要由上料系统、机械搅拌系统、电子称量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四个部分组成。目前,搅拌楼建成投产无规范性的验收制度,不少工艺流程不合理、计量系统不稳定、电脑程序不完整、打印记录设施不配套、未满足试生产周期就仓促上马,把质量不稳定的预拌砼用于工程中,造成一些质量事故。在预拌砼生产供应过程中由于投入设备简陋在使用过程中故障较多、管理混乱、电子秤校验制度不严格执行、进料程序不符要求、搅拌时间过短、计量和控制系统失衡,如粉煤灰、矿粉的超量、水泥用量的减少、外加剂的掺量控制等都给预拌混凝土质量带来隐患。

(2)由于武汉雨季多,砂、石露天堆放无排水措施,雨后砂石含水率高,而不少搅拌楼控制系统中,砂的含水率调整不当,以致砼坍落度难以控制,产生结构裂缝和混凝土构件碳化过大的现象较多。

2.3供应组织组织问题

预拌混凝土的特性是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尚未初凝的混凝土运到现场,并及时泵送到浇筑部位,特别是在供应大体积混凝土时,对供应的连续、均匀、可泵的要求更为突出,因此如何合理调度运输车辆,科学铺设泵管,安排搅拌车的出入是供应组织的主要问题。但在实际供应中,由于供应量大于生产供应能力和组织不当,如运输车辆不足,供应中交接班时间过长,泵管辅设不合理,混凝土供应速率不均匀,泵送间隔时间过长,特别是高温期间,因混凝土初凝而产生冷缝,造成地下室渗漏水等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2.4技术措施问题

在不少工程实例中,由于混凝土供应方未制订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未认真实施相关规范规定,施工单位也没有给予很好配合和重视,监理单位也听之任之,以至混凝土结构产生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因有二:

(1)施工单位在与供应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要求没有阐明。比如:有的构件钢筋密度较密,碎石粒径要考虑有利于混凝土的浇捣。供应厂家试验员事先也不踏勘现场不了解构件的实际状况,往往按照混凝土的强度来考虑级配。因而有些构件由于石子粒体偏大,钢筋密度较密,无法震捣下去造成离析和蜂洞等质量缺陷。

(2)大体积砼,特别是高温等特殊条件下的砼供应缺少周密的技术措施。如:①选择合适水泥品种,如水化热较低的矿渣沙发;②掺加磨细粉煤灰,养活水泥用量,改善混凝土的可泵性;③选用优质缓凝减水剂,延缓混凝土的凝结时间,推迟混凝土峰热的出现;④严格控制混凝土出料温度,碎石等浇水降温,尽可能降低搅拌前原材料的总热量;⑤做好高温季节混凝土运输及现场泵送过程中混凝土的降温工作,泵车和等待卸料的搅拌车尽可能避免太阳直晒,水平输送泵管上覆盖麻袋、草包等隔热材料,并经常浇水降温,减少混凝土坍落度损失;⑥在浇捣的砼内预埋循环流水管道,以降低砼体内温度。

2.5质量检验问题

根据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GB14902-94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含量以供方提供资料为依据;其它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GB14902-94就检验规则中对检验项目、取样地点和时间、试样的抽取以及取样的频率和组批条件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供应中,生产厂家往往考虑工期因素,经济效益,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检验规则,试样抽取不规范,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不足,试样的养护不当,试件难以判断混凝土的实际质量。有些搅拌楼的级配打印系统程序混乱,打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级配。特别是出现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时,分析质量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时,这些数据的提供尤为重要。

2.6混凝土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近几年来,武汉市在预拌混凝土供应中,质量事故也时有发生,但大多数未能按时报告有关部门。甚至为了赶工期养活影响发现问题则由混凝土供应方和施工单位双方私下了结。以至对事故调查未能按规定程序办理。事故的处理,没有相关单位参与和确认,有关资料、数据未能如实备案,即造成了经济损失,又失去了必要的经验积累,有的甚至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

3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

以上述预拌混凝土供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环节和因素较多,作为预拌混凝土供应厂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均有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共同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作为企业施工现场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质量行为的监督

(1)企业投产验收合格的备案。新建搅拌站投产,需将搅拌站设备出厂合格证(资料)试生产情况和投产验收合格文件,企业资质证书和试验室资质证书报质监部门备案后,方可供应工程现场。已建搅拌站若进行技术改造(工艺流程,生产能力调整)相关资质变动,应在一周内重新备案,以便质监部门动态管理。

(2)主要原材料合格证的备案,生产厂家使用外加剂、掺和料、砂、石、水泥合格证报质监部门备案,首次使用的外加剂应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复验认可。砂、石料供应产地变动也应送检测部门复检认可,方可使用。

(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抽检。质检部门定期对混凝土生产厂家的搅拌站计量系统、打印记录、原材料复验、混凝土出厂检验、试验室的检测和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检。并对人员上岗资格进行核查。

3.2对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的质量监督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生产厂家的设备能力、原材料供应情况、组织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作调查,并能满足供应的要求。

(2)所提供的任务与生产厂家的资质相符,供应合同对混凝土的有关技术参数,供应数量、时间、频率、质量检验等主要内容均已阐明。

(3)大体积或特殊工程混凝土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有混凝土浇捣专项方案,方案经单位技术主管批准,并按专项方案实施。供应前,专项方案应报质监部门备案,并列入监督工作内容。

(4)现场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有关各方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确保质量保证资料及时、真实、完整。

(5)现场质量监督部门对结构安全重点部门的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

3.3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处理和监督

(1)质检员在对预拌混凝土供应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停止供应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整改。

(2)预拌混凝土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监督部门应视质量事故发生初步掌握的情况,及时作出停业生产、停止施工等决定,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造成更大的损失。

(3)发生质量事故,预拌混凝土供应厂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分析各自的质量行为,重大质量事故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程序应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执行。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搅拌设备工艺鉴定专家,对已浇捣的预拌混凝土应由法定检测部门作出质量认定,若因搅拌楼计量系统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还应对同一时段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排查和质量鉴定。

(4)鉴于预拌混凝土是一项新技术的应用,其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复杂而多环节,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各门类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有关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认可,设计单位同意。处理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应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

(一)建筑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GB14902-1994《预拌混凝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