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管理流程、推动建筑从业人员有序流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 2

简化管理流程、推动建筑从业人员有序流动

孙玉仙(浙江广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阳311400)

Simplifyprocessmanagement,andpromoteorderlymovingofconstructionpractitionersSunYu-xian

(ZhejiangGuangfengConstructionCo.,Ltd.FuyangZhejiang311400)【Abstract】Currentmovingtoestablishinstitutionalmechanismsforbuildingprofessionalswiththeurgencyoftheconstructionadministrativedepartmentandthelaboradministrativedepartmenttoacommandingheight,frompoliticalstabilityandpromoteahighdegreeofdevelopmentofproductiveforces,thecoordinationtoamendtherelevantregulations,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foreffectiveinteractiontoensuretheorderlymovinglaw.【Keywords】Constructionpractitioners;Movingmechanism;Measure

1.从二则事例管窥建立建筑从业人员制度性流动机制的紧迫性2006年,浙江省内某建筑之乡,发生了二家企业为项目经理证书之事打群架的事件。原因是企业改制,采取分设的重新组建二家新公司,一家继承原来的名号,另一家重新注册设立,新注册公司必须从原公司调动证书。由于证书关系到资质问题,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双方股东互不相让,针锋相对,情激之下演变成打群架。当地主管部门左右为难,处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只表示要求企业自行协商。2008年,某省建筑业管理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了重复取证三类人员名单,某建筑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在该公司成立前属于某一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20本三类人员证书均以该公司名义取得。该公司与集团公司协商,该集团公司不予配合,人为设定了很高的流动门槛,三类人员证收竟要付费3000元/本。由于无法协商一致,该批证书最终全部作废,令人扼腕叹惜。

2.斩不断理还乱的现状各类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是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迅猛发展,新设立的建筑企业雨后春笋。建筑业的发展,必然加剧建筑从业人员的流动。但人员离开了原单位,证书却难以带走,有的甚至“净身出户”。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繁琐,也是造成这种现状的直接原因之一。譬如原来办理人员一级项目经理调动,要调出、调入单位盖章,调出、调入单位县级主管部门盖章、调出、调入单位地市级主管部门盖章,调出、调入单位地市级主管部门盖章。办理一项调动,要周游全国,其流程设置过于复杂,耗时费力,既消耗了有限的行政管理力量,又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2008年1月1日已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施行一年多来,社会反响不一,目前还有待于配套细则的制定和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配合。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对涉及到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类管理,有紧有松”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相应的规范,制定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起制度性流动机制。根据市场实际状况,确定可以自由流动的人员、限制流动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3.自由流动的人员建设项目本身具有周期性和地域性,依托于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具有天然的流动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项目经理经济责任承包制,现场管理人员主要依附于项目承包者,而不是企业。尽管劳动部门和企业要求承包者为其交纳社保,但一旦项目完工,人员的重新整合必不可免。根据现实情况和按照务实的原则分类处理。3.1现场管理岗位证书目前样式多样,建议由住房和建设部统一设计样式,弱化企业烙印,强调个人属性。在主页上取消单位名称栏,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在上岗记录页上登记并加盖公司公章即可。3.2现场管理岗位证书、劳动部普通操作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劳动者个人持有。如单位变动,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新单位公章即可。3.3由于此类证书数量大,涉及人员多,地域分布广,每次的年检对建筑企业都是一项重大的扰民工程,少数地区的部门也利用继续教育和年检的机会大肆敛财。针对此弊病,建议学习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延长年检周期甚至取消年检,实实在在地为企业、为劳动者减负。二是注册类人员,包括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由于证书已注册,注册单位占据强势地位,在调动过程中往往不予配合。对此建议赋予持证人员个人证书补办权,具体包括注销权、登报声明作废权和补办权。对企业利用强势地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制约。同时建议参考国外的管理方法,对建造师、造价工程师进行执业独立化的论证。三、2004年,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原建设部于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推行三类人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待于完善。第一、考试和考核相分离的制度,整个程序过于复杂,相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低学历和低职称的国情,考核规定了较高的要求,建议通过三类人员考试后即颁发证书。第二、三类人员证书的推行,增加了人员调动手续。建议在原单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个人通过登报声明作废之后,主管部门给予补办。目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已经采取改进措施,但这些缺少系统设计和全局性,当前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建筑业就业吸纳能力强,对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农民转换为工人,其外在的标志就是多了上岗证、职称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屋建瓴,从政治稳定、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高度,协调修订相关规章,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互动,确保依法有序流动。这也是建设行业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文章编号]1006-7619(2010)02-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