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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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探讨

徐新涛

徐新涛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728

摘要:“僵尸企业”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去产能”政策重点关注的对象,是推进社会经济资源均衡配置必不可少的措施。本文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国家针对国有“僵尸企业”提出的出清重组要求,针对如何处置僵尸企业进行探讨,为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政策落地建言献策。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社会经济

1僵尸企业的生存状态分类

从“僵尸企业”的生存状态看有三类:一是死亡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抵消可变成本,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二是显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尚能经营,但营业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包括工资、管理费用、原材料费用、贷款利息、税金等在内的全部成本,企业连年亏损,处于高负债率状态。三是隐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从表面看似健康,但需要来自外部(主要是政府)的持续救助维持经营,或者仅能偿还债务利息但不能削减债务负担。

2僵尸企业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的不利影响

“僵尸企业”对供给侧改革推进显然会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其一,占据社会资源,降低资源配置和有效利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以来社会资源均是企业经营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保障,大型企业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大量的人才、政府政策扶持等优势,使得他们占据的社会资源往往远超普通中小企业。因而,倘若该部分占据社会资源份额相对高的企业转变成“僵尸企业”,则会使众多人力、物力、财力等难以得到释放,造成资源配置失效和利用率明显不足,而正常经营发展的企业只能够凭借有限的资源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其二,筹集大量资金,诱发金融风险。通常情况下,“僵尸企业”会以维持税收稳定、防止员工失业等为借口,致使当地政府、金融机构不得不向它们提供资金援助,然而由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的大量资金支持,显然是有去无回的。长此以往,“僵尸企业”消耗的资金不断增多,进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最终极可能诱发金融风险。

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措施

3.1统筹兼顾,精准施策

在“僵尸企业”的出清重组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加快转型升级,有效地解决历史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改革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分类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整体提升社会经济发展实力。具体的工作中,不仅要摸清“僵尸企业”的具体情况,还要明确“僵尸企业”的标准,能够实现精准识别、因企施策、因业施策,根据企业特点与性质,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处置策略。

3.2切断“僵尸企业”的信贷来源,避免资金再度被浪费

消除“僵尸企业”的不作为倾向和各种不良风气,消除一切意识形态问题,敢于大刀阔斧整改,不要故意隐瞒“僵尸企业”或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因为担心失去信用风险,从而实现长期的痛苦变为短期的痛苦,所有的“僵尸企业”都“断奶”,回到水中。金融机构应消除对“僵尸企业”的误解,对于有发展前景的特困企业,鼓励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和债务抵消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关停企业,鼓励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处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快企业债务处置。从国家宏观经济战略出发,形成中国工业经济结构优化,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开始。新的认识将及时阻止“僵尸企业”的信誉,不会让“僵尸企业”继续浪费财力继续流连忘返。

3.3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实行分类有序处置

首先,全面了解“僵尸企业”情况,组建数据库,专门统计“僵尸企业”的信贷、资产等相关数据,为出清提供一套客观的参考依据。其次突出重点,对“僵尸企业”实行分类有序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将成为处置的焦点。通过实施资本运作,将实施一批、并购,以振兴一批、创新开发和升级批次,破产清算和退出批次等“四批”处置措施。促进并购,实现转型升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采用基于市场的退出、并购重组来支持发展和其他分类处置方式,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僵尸企业”的重组和重组企业依法办事。对没有市场、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必须坚决“拉管”、不再输血。推动企业标准化,引导并购,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扩大和加强主业优秀资本平台。之后,鉴于部分企业产权不完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率先协调税务工作和商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尽快发布配套扶持政策,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根据资产存在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处置“僵尸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依法办理,从而实现“僵尸企业”出清,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最后,妥善安置职工。破产清算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等费用,优先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解决。将“僵尸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和创业支持范围,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或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折扣、一次性创业资金。

3.4坚持总体部署,分级推进

各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集团内部下属“僵尸企业”的清理处置;省政府统一为省内国有企业部署“僵尸企业”,负责省级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重组;地方政府负责对地方国有“僵尸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处置过程中,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政企互促、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

3.5坚持企业主体,落实责任

目前,进行整顿和清理“僵尸企业”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明确工作目标与任务,进一步强化职责,围绕市场主体与企业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推进社会资本的有效整合,推进国有企业朝着良好的方向改制。

3.6坚持规范有序,确保稳定

如果要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要符合规范的办理手续,公开透明操作,多并购,减少破产清算,以保证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被关停的企业,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整改应急方案,最大化减少风险,降低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4结束语

清理整顿“僵尸企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也是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全国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提高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识,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内部建设,坚持在整个去产能改革阶段快速按照改革要求实现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加速运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未来发展打下扎实的根基。要瞄准国家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好契机,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下功夫“刮骨疗伤”,以必胜的信念和决心打赢出清重组这场攻坚战。

参考文献:

[1]赵树文,王嘉伟.僵尸企业治理法治化保障研究——以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为研究路径[J].河北法学,2017,35(2):78-92.

[2]申来津,张中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的破产法应对[J].学术论坛,2017,40(4):1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