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对策与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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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对策与建议

徐浩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214431

摘要:目前,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复杂的离婚案件财产分配问题,《婚姻法》中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规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以达到最佳效果。所以,司法机构应从国情和社会现状出发,针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立法和完善,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女性;权益

1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又叫做婚姻财产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婚姻效应。其中财产制度是从夫妻二人的特殊关系中延伸出来的,主要作用就是利用法律途径制定出一些条款、规则来判断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还债以及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财产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问题,夫妻双方谁对财产具有所有权是公平划分财产的基础。研究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就是了解婚姻财产制度。国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有权利协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制度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权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定财产按照婚前、婚后定为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共有。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意外,我国实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约定财产的情况非常少,婚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也不常见。因此,婚后财产是离婚分割财产的主要标准。

2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

2.1缺乏总则性条款

从《婚姻法》的总则来看,并没有涉及到与夫妻财产相关的规定。作为提纲掣领的条款,总则的相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的基础性内容,便于解释和理解具体条文。而在夫妻财产分割相关规定里,对总则条款的缺乏,会导致民众对其了解指导缺乏系统性和概括性,对具体条文的理解过于空泛。

2.2缺乏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对于夫妻财产,有时会出现要将共同财产改为非常财产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相关法律作为指导。而在《婚姻法》中,却并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甚至都没有提到非常财产制。

2.3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

当离婚夫妻产生财产纠纷时,经常要以相关法律作为依据。然而,实际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健全,从立法来看,就存在许多问题。具体如下:第一,零散的体系构架。从整体来看,《婚姻法》的规定过于广义,对于既涉及到婚姻效力,又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第二,混乱的逻辑结构。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夫妻财产关系不可能脱离权利义务而存在。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根据婚姻关系的变化,通过具体条款,来表现财产关系的变化,缺乏逻辑性。

3继续完善和发展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3.1对新婚姻法解释三的溯及力作出明确规定

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许多家庭夫妻其中一方,一般来说多为女性,不能够实现经济独立,对于大龄妇女更无经济独立的期望值,若按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群众对于婚姻的安全感将会降低,并且在实践司法判决时,会造成很明显的不公,没有达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没有达到民众对此判决的期待值。法律能够改变,但是在此之前无经济独立的女性是不可能改变过去的事实的,要这些女性特别是大龄妇女重新出社会工作,就算她们愿意,但社会对于毫无工作经验的她们的接受度是很小的。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溯及力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3.2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仍不够成熟,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方面,还可以再进一步完善。补充明确尚未明确的特殊性的财产的归属性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3设立约定夫妻财产的公示制度

有学者认为:“为防止约定财产制只在家庭内部进行而造成第三人无从得知的情况发生使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因未公示而缺乏公信力,损害夫妻之间关于约定的遵守积极性,挑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构成,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约定财产制的公示方式。”本人认同此观点。在夫妻双方签订财产约定的时候,为确保保证书有公信力并且方便让第三人查阅,应当将该文件送达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及备案,这样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也便于分割财产时提取证据,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加大对社会宣传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也要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这一点,以便减小司法时的操作难度。

3.4设立别居制度

民法中的调解制度在我国深受好评,但我们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婚姻法,尝试在设立别居制度,当夫妻想要离婚时,双方达到别居制度的法定期限才能够离婚,因为经过长时间的独立思考,能够更理性的做出是否离婚的判断,达到不开庭就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这样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减少司法成本。在很多欧美国家的婚姻法里都有设立与此类似的制度。

3.5引进非常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实际上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非常少,这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夫妻之间侵权的情况,而在实践中却又无法执行的问题,因此,借鉴各国婚姻法中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改良成适合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并加以引进。“非常财产制经裁判宣告设立后,其效力不仅涉及已经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更使夫妻双方得以终止共有制而代之以分别制,从根本上解决因侵害共有财产管理权或无法正常行使共有权而引发的矛盾。”可见,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有效填补我国夫妻关系财产制度的漏洞,并对整个婚姻法起重要补充作用。

4结束语

总之,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缺陷是必然有的,没有一部法律是毫无漏洞可言的。只有联合各方竭诚努力改进现行婚姻法,才能适应广大群众持续增长的需求。完善好新夫妻财产制度,才能更进一步的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华、张继钢.婚姻法解释三对婚恋家庭观的影响.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

[2]段倩.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现代商贸工业.2016(2).

[3]田英华.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制与社会.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