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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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

甘朝睿

甘朝睿

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1

摘要:从2008年到2018年,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我国试点运行已达10年,为促进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与此同时,小贷公司在过去10年的试点运行中,自身面临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和尴尬处境,同时外部受到各种新业态、新形势带来的挑战。本文在梳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小贷公司基本特性提出相关应对思路,以期对小额贷款行业未来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小贷公司;挑战;转型

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了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一方面对小贷公司服务“三农”的“使命”做了界定,同时对引导广泛活跃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规范化做出了政策性安排,更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小贷公司发展背景

一方面,小贷公司是在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出现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在经历了农村独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初步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民间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以及整顿非正规金融、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等阶段起伏之后,出现了农村金融供给相对萎缩与蓬勃发展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2007年1月,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在这一大背景下,2008年5月出台的《指导意见》将小贷公司的服务对象聚焦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一定意义上是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大措施,也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产物。

另一方面,小贷公司也是对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尝试,为潜藏民间的巨大资本找到了一个有效的投资渠道。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在2008-2010年期间,总数在全部民商案件中的占比都接近三成,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程度可见一斑。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生效实施。

(二)发展脉络

根据资料显示,上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开办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是小贷公司的最早起源,该模式主张向穷人提供金融服务。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从此开始了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并先后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

目前,我国通过商业化运作的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由农信社、农业银行、国开行、邮储银行等涉农、正规金融机构形成的小额信贷组织。第二类就是2005年在全国5个省份开始试点并在2008年发布《指导意见》后迅速崛起的小贷公司;第三类笔者认为是当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背景下,各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内设的各种普惠金融机构。

作为我国商业化运作小额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我国小贷公司从2005年的7家试点到2008年《指导意见》出台后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全国小贷公司数量8394家,从业人员9.95万人,贷款余额9762亿元。

从目前最新趋势看,小贷公司全行业“强化监管、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政策导向明显,各地纷纷针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违规经营的小贷公司进行清理,取消其试点资格。比如,2018年上半年贵州省则共计取消了101家小贷公司试点资格,“退出市场的力度、规模、效果为历年最大最好的一次”。加上部分小贷公司在这一轮“小额分散”监管要求整改、转型中继续退出市场,可以预见,未来2-3年内,我国小贷公司整体的数量将会稳中有降,行业发展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小贷公司经营面临的挑战

(一)经营特征及现状

在我国,小贷公司具金融和工商“混合体”的显著特点。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小贷公司是从事“只贷不存”和“小额贷款”资金业务的一类特殊金融主体,一般也俗称“类金融机构”。

由“只贷不存”和“小额贷款”这两大特征延伸出的其他业务要求包括:资金主要来源是股东出资及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同时,经营地域范围一般限制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涉农个人或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需求主体。

工商主体方面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小贷公司对外融资无法享受金融同业利率,而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信贷申请程序和标准确定利率;另一方面在贷款利率方面,自主性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上限放开,以司法部门规定为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尽管小贷公司的“画像”勾勒比较清晰,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运营行为超出了小贷公司的特点。比如贷款大额、集中的问题,在试点运行的10年间都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特别是一些资金实力比较厚的国资小贷公司,在不突破“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下,单笔业务规模都会相对比较高;再比如贷款利率的问题,部分小贷公司通过综合费率等变通形式,最终贷款人承受的资金成本很可能会突破司法规定上限;包括贷款投向偏离政策的问题,在业内人士间也是“心照不宣”。

另外,从2018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严厉整治小贷行业的情况看,重点整治领域还包括:严禁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严禁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严禁账外经营等。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小贷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发展机遇和挑战

1.发展机遇

首先,小额贷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民营经济的创造力、积极性亟待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村地区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攻坚等,对小额分散信贷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强。今年以来特别是下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金融系统、财政系统到各部委,各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不断出台。小贷公司作为具有“小额分散”业务特性的信贷组织,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其次,小额贷款市场潜力巨大。随着我国消费升级、消费理念逐渐放开,小额信贷已日渐成为普通民众广泛而客观的需求,为小贷公司未来拓展市场空间提供了良好的客源基础。再次,小额贷款经营基础和环境将得到优化。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大数据风控系统的逐步运用,小贷公司的获客能力、风控能力都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小贷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小贷、民间借贷的进一步规范,未来小贷行业的发展环境将进一步优化、规范化。

2.发展挑战

在存在诸多发展利好的同时,当前我国小贷公司发展也面一些尚无法逾越的障碍,加上前期监管不严造成的不规范发展惯性,使得小贷公司未来可持续性发展面临较大挑战。

从资金端看,小贷公司缺乏资金来源、融资渠道和品种单一。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小贷公司股东出资规模和积极性并不高。从近10年来统计数据看,每年户均贷款余额规模只有1亿元左右(其中还包括了非股东渠道的资金放贷);与此同时,各地小贷公司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减资现象。即便单一股东出资受限政策有所松动之后,近5年户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也都稳定在0.9亿元左右,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小贷公司在融资渠道无法打开的情况下,股东投入的信心也相对缺乏。另一方面,从近5年全国小贷公司贷款余额与资本金的比值看(平均为1.14),远未放足1.5倍杠杆,也说明大多数小贷公司是无法从外部获得融资的。

从资产端看,小贷公司的项目要求是小额、分散,而且要围绕“三农”及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这些服务对象资信相对较低,借款信息不透明,贷款发放形成的资产质量难以保障,整体经营风险较高。而且一旦贷款出现逾期,这类群体在社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小贷公司即便通过正常途径维权,也还面临着一定的维稳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能力参差不齐,在资金成本高、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小贷公司特别是民营小贷公司收益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区账目亏损的小贷公司中,民营公司占比达98%。

从风控端看,由于小贷公司高管大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出来,在项目偏好上偏向大额、低风险项目非常普遍。同时,在普遍缺乏风险识别信息化系统的情况下,小贷公司的风险政策大都跟着银行业走,虽然在大方向上能够避免“踩雷”,但作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经营的类金融企业,小贷行业过去10年并未能在风险策略上探索出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路子出来。另外,《指导意见》提出央行要将小贷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但在实践中,小贷公司的客户特点决定了其一般不愿意授权征信查询或者甚至过不了征信,由此导致小贷公司接入的意愿也不强。

外部冲击方面,在2017年10月份紧急叫停之前,互联网小贷公司是我国异军突起的一股小额信贷力量。其重要特点之一是借助互联网手段,能够在一地注册、全国放贷,打破了小贷公司“不得跨区经营”的特性,对“属地”经营的传统小贷公司形成了一定冲击;更重要的是由此带来的监管真空,极大地放大了行业风险,进而带来了监管部门对整个小额贷款行业监管的收紧。另一方面,过去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的繁荣催生了各种暴力催收、高利贷等乱象,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同时也混淆了社会大众对小贷行业的认知。

三、小贷公司转型发展对策

考虑到国家在政策导向层面的大力支持,行业监管上的进一步规范整顿,笔者认为,从大趋势上看,小贷行业整体将会迎来一个较好的发展局面。但就单户小贷公司而言,规范经营、回归本源、加快转型才是活下来的根本。根据我国小贷公司过去10年的发展脉络及当前存在问题,从国家宏观、行业中观、企业微观等层面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监管硬约束。目前我国小额贷款行业并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2008年发布的《指导意见》作为行政管理规范,对小贷公司从事小额贷款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效力,但对借款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小贷公司超比例向借款人发放大额贷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指导意见》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罚,但不能以此确认此类借款合同无效而要求借款人返还贷款。笔者认为,这是目前我国小贷公司“不小额”、“不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通过加快立法,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保障其资金来源,更好服务于“三农”事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份,司法部财金司相关负责人已到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就小贷公司立法事宜进行调研,针对小贷公司法律、法规出台可期。再一方面,继续加大行业整顿力度,有序出清不规范的小贷公司,集中监管资源和扶持资源,加强规范和标杆树立,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做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作为分布面广、业务及服务对象相对特殊的一类小额信贷组织,小贷公司非常有必要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能更强、层次更清的行业自律组织。2015年4月,我国在全国设立中国小贷公司协会,之后地方陆续建立了34家省级小贷公司协会(含大连、宁波、深圳等3家计划单列市),组织体系相对完善。下一步,一方面应重点做实“中协会”在实施行业联合制裁方面的职能,细化措施和保障,切实实现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各省级小贷协会职能,适当、有效弥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面对众多小贷公司存在的监管薄弱环节;增强协会开展工作的自主性、主动性,切实增强协会在各会员单位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坚持合规经营,加快转型发展。各小贷公司应充分抓住行业整顿契机,加快合规、稳健转型发展。一是规范和优化内部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控制度,通过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提高人效、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二是加强对外合作,拓宽资金来源。在合规前提下,积极争取股东增资、推进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在资金批发方面的合作,开辟多元融资渠道,不断做大业务规模,获取经营的规模效应;三是深入分析区域内小额贷款服务需求,适度深耕某些领域,降低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加大与同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互通,错位经营、合作经营;四是加快推进大数据风控体系建设,推进线上获客和批量自动化业务审批,增强线下服务意识,重塑小贷公司行业新形象。

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小贷公司过去10年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贡献不容小觑;未来,这类特殊的金融组织也一定能通过国家立法规范、监管从严、行业自律、企业自强等多管齐下的措施获得更好的发展,继续为我国“三农”事业和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在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立健全、打赢重大风险化解攻坚战中发挥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金永熙邹挺骞陈娟娟:小额贷款法律规范与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出版,2016年04月

[3]中央人民银行网站:小额贷款公司分布地区情况统计表(2018-6-30)

[4]中国情报网:5张图带你了解2018年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经营情况

作者简介:甘朝睿(1985年8月—),女,汉族,广西百色人,法学与经济学学士,单位: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方向:金融业经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