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的自由界限及其规制引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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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的自由界限及其规制引导

王富民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省开封市475001)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真正实现。网络言论因其匿名、简便即时、开放平等的特点,网民真正实现了言论自由,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是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网络言论自身的特点外,我国立法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界限的规定模糊、网络监管不到位、部分网民责任感缺失也加剧了这些问题。仅靠网络自身的调节来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捉襟见肘,所以还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完善立法、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可以推行类似于交规中的扣分制以及网络后台实名制;同时网络平台方以及国家网络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同时必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外,还需要提高网民的素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自己合法文明发表网络言论。对于网络言论,我们要坚持以保护和引导为主,以惩罚为辅的策略,既要保障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又要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言论失范;规制;引导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网络成为新兴的言论表达媒介后才出现的新词汇。在漫长历史中,人们只有通过有限的方式和媒介表达自己的言论,往往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不能真正享有言论自由,激发无数的人不断地探索完善着言论自由的内涵。言论自由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近代的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写到“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1]后来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论自由》一道,被视为言论自由理论的经典著作。言论自由的概念逐渐被人们完善,公民有权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发表自己的思想意见和观点并有权通过上述形式获得他人的思想及信息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打破了传统媒介的垄断,使多元性、小规模性、双向互动性、平等性的自主性传播行为得以实现”[2]人们随时随地的可以对一些新闻时事发表见解和评论,并与其他网友交流,这些见解和评论就是网络言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并在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规定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那么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应该是,公民有权在网络上使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他表达载体和方式对各种事件现象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以及获取他人思想观点,而不受政府以及其他人的干涉。

(二)网络言论的特征

1.匿名性

软件的注册程序的简便快捷,注册后很少强制补充身份信息,导致大部分的网民的身份信息不完整。绝大多数网民使用昵称发表言论,仿佛戴上了面具与人交谈,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激发网络的活力;另一方面使网络监管难度增大。

2.简便即时性

在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大众通常是通过报纸、电视或口口相传来获取信息,受到地域以及交流成本的限制,只能在相当小的范围内与相当少的人进行交流。而网络提供了一个巨大的交流平台,交流成本极大降低,交流变得简便即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参与网上热门话题的讨论,并且即时的与其他网友交换意见。

3.开放平等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平等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参与到网络互动中来,每个人在网络中都是完全平等的个体,不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而被区别对待。每个人在网络面前很容易就放下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标签,和其他网友一样平等融入网络世界。

4.世界性

基于网络的简便即时性和开放性,网络言论以网络为载体,一条信息能在很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正是网络的世界性,使我们和世界紧密联系,做到足不出户知天下。

二、网络言论自由引发的问题

网络言论的这些特征,一方面使交流沟通变得十分便捷,但这些特征也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一)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一些网民在网络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道德,对其他的网友进行攻击谩骂,这种现象看似平常,但反映出的是部分网民在无人监督下的肆意妄为。部分网民将在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宣泄在网络中,发表一些低俗下流、色情暴力的言论,丝毫不顾他人感受,严重违背了我国的传统美德,严重污染网络环境,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二)加剧谣言传播

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的简便即时性和世界性使我们能够每天快速的获取各种新闻资讯,但也成为造谣者造谣传谣的最佳途径。谣言借助互联网,加上推手的炒作,迅速传播到大江南北,难以消除,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了严重危害,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3]

(三)网络暴力侵权频发

一些网民不顾他人感受,发表失范言论,给受害人造成巨大压力,不知不觉构成了网络暴力。对于网络上的热门事件,网民通常抱着“看戏不嫌事大”的心态,随意的发表言论,但是一句话往往就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遭受网络暴力的困扰乃至自杀的悲剧时有发生,事后在为这些悲剧扼腕叹息时,更应思考如何尊重他人。言论自由,但一定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

(四)影响司法独立

网民对于热点案件往往会进行道德预判,法院判决一旦与道德预判有出入,就引起广大网民对司法判决的不满以至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如南京彭宇案、山东于欢案、郑州劝烟案等多起热点案件,在案件曝光之后,由于网络舆论的压力,二审进行了改判,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司法的独立。

(五)影响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现在的未成年大多是从小接触网络,而网络言论中充斥着低级庸俗的内容,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未成年的三观与成长。网络上的攻击谩骂的言论以及对于真相不求甚解的态度,反应出的是网络乃至整个社会浮躁的心态,在这个浮躁的环境下,青少年很难分清善恶美丑,真假对错,缺乏应有的担当,严重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建立。

三、问题频发的原因探析

(一)法律不完善

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2009年的人权事业发展白皮书中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但都并未具体规定相应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正确行使与构成侵权的界限、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为被侵权、侵权后的惩罚方式以及被侵权后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在最新的2016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网信办最新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法官在审理具体的言论侵权案件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问题。单从数量上讲,我国关于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是比较多的,但从立法质量上讲,并没有高质量的立法出现,往往只是涉及网络言论问题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层次,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存在着许多的立法漏洞与盲区。正如洛克说的:“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内容详实全面,规定明确的法律来应对目前的网络言论问题,来保护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二)网络监管不力

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管和网络软件方的自身监管是网络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监管既要保障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又要坚决打击惩治失范言论。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管主要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来负责,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开展日常的管理工作,容易导致工作拖沓,不作为或乱作为。所以要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关,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清单,提高监管效率。

网络软件方也缺乏应有的自律精神,缺乏社会责任感。网络软件平台作为网络言论的主要阵地,是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的第一道防线。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协会,很多大型网站也成为协会的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协议,但是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还很不成熟,并不能真正起到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我国的互联网自律还有很长的路程需要去探索。

(三)网民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的开放平等性,使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涌入网络,中国现在七亿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不可避免。匿名性使人们发言时少有顾虑,加之部分网民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发表、传播不理性的言论。部分理性的人发表理性中肯的言论进行反驳,则往往会招致喷子的攻击。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原理,理性发声的人会越来越少,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同时也是对理性人的言论自由的侵犯。另一方面,被侵权的网民普遍缺乏维权意识,通常因各种因素而忍气吞声,并不会主动地通过法律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理应受到惩罚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使得那些侵权人愈发的有恃无恐。

四、国外对网络言论的保护与规制

德国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采取相对保护模式。德国将言论自由视为人的尊严,将网络言论自由视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依靠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依靠特别法如《多元媒体法》对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稳定以及未成年保护相冲突时,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让步于这些利益。[4]

美国则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言论自由宪法性质的绝对保护。网络作为新兴的言论表达媒介,与传统纸媒及广播电视媒体相比具有许多特殊之处,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给予其与传统言论自由同样地位的保护。美国秉持着,政府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网络言论的特性来制定相应政策,不能对网络言论自由随意进行过度的限制,即使制定了限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也可能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5]

韩国则是通过宪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来保护公民的网络自由以及打击网络失范言论。除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并通过刑法对侮辱和诽谤行为进行处罚来协调保护宪法所确立的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通过若干起网络违法言论案例的审理,使网络言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晰,并被公众所接受。此外还制定一系列特别法如《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通信秘密保护法》,对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

五、网络言论规制及引导的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立法

20世纪末,网络理论家约翰·佩里·巴洛和托德·拉平指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但是各种网络问题屡屡发生,仅依靠网络自身调节已不能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网络秩序变得混乱,可见“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来源于政府的缺席。自由,都来源于某种形式的政府控制。”所以,网络言论绝对自由是不可行的,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规制引导。但是要注意两点,第一,政府对网络空间起引导作用,不应轻易介入,在制定政策时应谨慎,避免对网络空间的过度管制;第二,基于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存在的特殊性,不能将管理传统媒体的规范直接应用到对网络的管理中去。[6]立法机关应努力寻找打击网络违法言论和保障网络生机活力之间的平衡点,并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和制度,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首先,要提高立法的系统协调性。目前,我国一些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存在与宪法或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需要修改这些条款,使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其次,需要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明晰网络言论自由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对失范言论人的惩罚措施,以此来降低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应对具体网络言论侵权案件时的不确定性,使之能够有法可依,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再次,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各种网络平台、软件层出不穷,加上网络言论自身开放性、匿名性的特征及广大人民的无限创造性,网络言论问题定会花样翻新,现在制定的规制策略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滞后性和盲区,所以规范网络言论的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可能发生的违法、失范的情形规定进去,提前预防。对于立法模式,世界上成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可以制定一部针对网络言论的专门单行法。最后,可以实行一些新的举措,如试点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7]以及建立预交保证金与扣分机制[8]相结合的制度。

(二)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软件方作为监管网络言论的第一道防线,能最即时应对网络言论各种问题。如果能够及时施行有效措施,把失范言论遏制在摇篮之中,那么网络行业的自律管理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首先,网络软件方可以提高新用户的注册门槛,逐渐推行后台实名制,一方面,使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心有顾忌,另一方面在追责时,也能准确快捷的锁定当事人;当然平台方也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网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其次,要加强监管审核力度,及时过滤失范言论,对于举报投诉也要及时处理,建立起来网络言论扣分机制。最后,网络软件方需要高度的自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必须在合法前提下对对网络言论进行监管,既要坚决的处理失范言论,又要充分保障网民的合法言论自由,更要注重网民个人信息保护。[9]

(三)提高网民素质

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网络中的道德和责任感,缺乏慎独精神,所以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使网民自发的意识到要注意言论,提高自我约束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网络失范言论应对中,通过外在的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只能算是治标,而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才是治本。正如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指出的那样:“比揭露还积极进取的方式是鼓励信息提供者自律”。提高网民的自身素质,一方面在接收信息时,能够客观理性地判断思考,在纷杂的网络中做出理性选择,这样便会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在输出信息时即发表言论时,也能够本着对自己的话负责的出发点,斟酌自己的言论,这也降低了失范言论的可能性,从源头遏制了网络失范言论的出现。最后,网民还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知法守法,在发表言论时进行自我预判,尽量不发表失范违法的言论,同时在遭受侵权时,能够积极主动进行维权,借助法律等途径打击失范违法的言论,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也能够降低治理网络问题的成本。网民的道德素质高了,网络环境干净了,才会使那些发表失范言论的人无处遁形,网络环境才能正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6年第3期,第34-38页。

[2]左亦鲁:《告别“街头发言者”美国网络言论自由二十年》,《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417-437页。

[3]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06-408页

[4]韩宁:《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以言论自由为视角》,《法学》,第2012年第4期,第3-9页。

[5]即对目前的投诉举报制度的完善创新,给每个网络用户设定固定的分数,对于被投诉举报的言论,由网络平台方或者网络警察进行审核是否存在违法或者失范情形,如果确实违法或者失范,则进行扣分处理,分数扣完则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封号处理或者罚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6]李源粒.:《网络安全与平台服务商的刑事责任》,《法学论坛》,2014年第6期,第25-34页

[7]【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上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4页

[8]陈建:《社会化媒体舆论表达的民粹主义隐忧一以微博客的舆论表达为例》,《东南传播》,2010年第11期,第39-41页

[9]刘宪权:《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法学家》,2016年第6期,第105-119页

作者简介:王富民(1995.08-),男,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