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数据认可对策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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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数据认可对策探讨

肖琴

肖琴

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北十堰442000

摘要:介绍了“两高”司法解释对作为司法证据的检验报告的认可要求和认可程序,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的背景下,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报告认可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刑事案件;数据认可程序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污染纠纷案件证据的法律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通常用于反映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状况、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建设(治理)项目验收等方面的内容,囿限于环境保护领域。《解释》为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的依据,拓宽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范围,为进一步打击污染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武器,并织密了刑事法网,首次确认了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呈堂证供的合法性。

2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污染纠纷案件证据的特点

一是科学性。环境监测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环境监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学实验的过程,是科学地分析、处理、运用数据的过程。因此,以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技术依据的环境司法证据,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二是准确性。环境监测数据是按照严密的科学方法、技术规范以及实验操作规程来测取的,因此,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三是时效性。由于环境污染物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污染物样品在运输、保存和分析过程中有时间要求,所以,只有利用统一的分析测试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测取的数据,才能准确反映环境污染的客观事实,才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四是合法性。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处理环境诉讼或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其合法性的条件一是环境监测数据是由法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二是环境监测数据是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测取的。

3从程序和形式上确认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3.1监测程序的认可方式

鉴于各级环保部门和监测站的能力不一致,特别是县一级的监测技术水平和人员能力有限,为慎重起见,《解释》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认可。

3.2监测报告的认可要求

一是该监测机构具备国家法定的计量认证资质;二是监测的项目在该监测机构具备的计量认证监测范围之内;三是采样、分析人员符合环保部和省级环保厅局持证上岗的要求;四是监测报告中反映的采样、保存、监测分析过程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监测规范的要求;五是监测报告数据与监测分析记录的数据相一致;六是监测报告的内容及审核程序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认可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须上报以下七个方面的书面材料:一是环境监测报告原件;二是监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和监测能力一览表;三是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的名单与上岗证(或复印件);四是相关监测仪器计量检定、校准信息;五是采样、分析、样品交接的原始记录(或复印件);六是监测质量保证单;七是其他有关资料。

4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证据法律效力的基本途径

(一)要科学制订监测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计量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本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委托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二)要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一是要强化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保障采样、分析等环节人员持证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二是要做好仪器设备与材料的管理、现场监测点位的选定、现场监测、采样、存储、运输、交接、保护、分样、留存以及样品实验室前处理与监测分析、数据统计、监测报告编写、原始记录与监测报告存档等各环节工作,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三)采用国家规定的相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严格按照对应排放标准使用相应的分析方法,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四)配备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站应进行标准化达标验收,按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配备仪器设备作为环境监测技术保障,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环境监测资金的投入,配备和定期更新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五)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思想素质。要通过强化技术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这支队伍除了要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熟悉掌握监测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出具的监测数据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5存在的问题

5.1采集样品的责任主体问题

样品采集是监测数据产生的源头,采样的规范性和客观公正性问题直接导致监测数据的质的变化。无论从历史沿革,还是现有的环保法规,对环境监测职能的承担应该是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除了少数定期巡查由监测机构配合采样之外,很多情况下,监察机构和一些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环保分局、环保所在现场环境监察中遇到企业偷排漏排时,如果再通知监测机构到现场采样的话,可能会被企业破坏现场,使证据毁灭或者变性。在这种情况下,现场监察人员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采样器材进行样品的采集,以保全证据。《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规定,监察人员如果没有经考核取得上岗证,是不能单独从事监测采样工作的。

5.2监测采样工作的技术能力问题

假设监察人员具备监测采样的资格,从监察人员队伍来看,由于其所承担的是行政执法职能,队伍素质体现综合执法能力的培养和建设,而对具体的采样和分析技术能力并无作明确的要求;从监察人员的来源分析,来自外系统非环保专业的人员比例很高,环保技术素养参差不齐。由于《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只适用于环境监测系统,如果在紧急情况下监察人员需要采样,那么,谁来对监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以保证监察人员的技术能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5.3出具监测报告的技术问题

监测报告是承载监测数据的公正文书,监察人员尽管从法理上讲具有采样资格,但从技术上缺乏相应技术能力,又没有相应的上岗证,依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不能出具监测报告,只能由监测站出具送检报告,由于监测人员不了解现场采样情况,监察人员由于技术能力问题无法准确描述现场情况,往往会出现来回反复修改的情形,缺乏严肃性。

5.4环境排放标准和分析方法的不适用问题

一是一些重要的污染物指标缺乏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我国环境监测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标准化工作常常落后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有些环境质量标准设置的污染物指标没有推荐出合适的测定方法。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一些项目缺乏推荐的标准监测方法。二是有些现行监测方法标准有待改进和更新有些现行监测方法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尚待提高。个别标准配套的监测方法的检测限与标准限值相同而不能适用。有些现行分析方法还要依靠人的感官判断,客观性差。如恶臭的测定,依靠检测人员的嗅觉,测定结果缺乏客观性。恶臭气体采样方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

6解决问题的对策探讨

首先,要解决上述种种问题与矛盾,必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的原则,加速《环境监测条例》的制订和出台;由环保部研究和梳理现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等部级层面有关环境监测责任主体和运行机制,调整和重新制定出适应新形势,特别是针对“两高司法解释”的责任主体和运行机制。其次,在环保部制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重申监测机构为监测工作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在遇到紧急情况下,监察人员有权采集样品,但采集样品的监察人员必须取得采样技术上岗证。第三,修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明确由省级环保局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从事现场采样等监测工作,确保监察人员的现场监测采样技术能力。第四,重视评价标准的选用问题,由行政执法部门专门出具一份评价标准选用报告,结合监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综合现场监督记录,得出企业排污是否违法犯罪的结论。第五,加强环境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制度更新工作,并使各项分析方法适用于环境排放标准。

参考文献:

[1]《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胡文翔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数据认可存在问题与对策[J]环境保护。2014(11):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