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煤矿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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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煤矿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完善

杨乐平孙智宙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庄煤矿山东省莱芜市271122

摘要:煤矿是国家的主要的能源之一,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也日益严峻.作为碳排放量极大的产业,煤矿环保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协调好与生态的关系。本文通过简单分析煤矿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旨在推动煤矿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绿色发展;煤矿环保;法律法规;完善

引言

我国是煤炭大国,煤炭总储量多,是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资源,煤炭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煤炭极为依赖,即便是在当前,各种新能源相继开发,煤炭的作用和地位依旧不容轻视。煤矿作为煤炭之源,选煤、采煤非常关键,然而实际开采工作较为复杂,尤其是随着总资源量减少,煤矿勘测和开采难度增加,不合理现象颇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切合环保这一时代主题,建设绿色矿山、科学开采煤矿是必然选择,也是现实需求。

1煤矿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

1.1噪音污染

煤矿开采行业作为一大产业,不仅需要大规模的人员参与,同时还要求大量投入机械设备,其中不乏大功率的机械仪器。这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噪音,对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睡眠质量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1.2土地结构和生态的改变

煤矿的开采工作无疑会对当地的岩层、土地结构造成影响,由于开采工作大多数在地下矿井展开,地质结构会被破坏,也易形成地表塌陷等问题,严重影响地形地貌。此外,在开采过程中,地表配置有大量机器和设备,这也对地表造成极大破坏,故煤保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煤矿开采可以影响生态结构,比如,将陆生生态转变为水生生态,使得生态系统重新构建。煤矿开采也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例如,山西大同是一个煤矿大市,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当地的经济、教育和医疗等条件持续改进,居民素质也得到提高,但与此同时,人类的频繁活动也会使得区域环境污染加重。

1.3固体废弃物

相比自然生态,煤炭长期开发的影响更多体现在社会环境方面。由于开采带动经济的发展,人类在此区域内的活动愈加频繁,城市应运而生,但地区社会文化结构的建立,意味着人类文明会进入生态环境之中,而人类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固体废弃物就是其中之一。此外,煤矿开采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工业废料和弃用物。例如,作为固体废弃物,煤矸石大量堆积,不仅占用土地资源,也同样破坏环境。固体废弃物相对难以处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更为持久。

1.4大气污染现象

煤矿开采和生产利用等多个环节都耗费能源,产生的碳氧化物、氮化物、硫化物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大气层来说都是威胁。煤矿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都会受到这些有毒有害气体的影响,而温室气体则会破坏臭氧层,加剧温室效应,同时破坏大气层的完整性,威胁人类健康。

2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2.1树立“绿色”的立法理念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民法总则,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符合时代特色。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煤矿环境保护立法应该充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聚焦”煤矿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都需要法律制度配置,包括矿区生态环境规划、矿业权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修复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以“防”为核心,将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法律化,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人们物质需要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之内。正如《通报》所强调的,“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

2.2制定专门的煤矿环境保护法

针对“政出多门,法多难治”的弊端,以及煤矿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1部统一的、专门性的煤矿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在内容上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①理顺现有法律法规间的关系,煤矿环境保护法应规定全国煤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客观系统的评价标准;②清晰地界定采矿权人、政府部门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实现权责统一,从制度设计上去除推诿扯皮的现象。此外,在自然资源法中,存在着一些与一般环境法不同的法律原则,制定专门的煤矿环保法有利于贯彻这些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重要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因时因地制宜等。

2.3加强煤矿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有效地执行中央立法的相关规定,巩固和落实中央立法的制度和措施,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并打好基础。中央先有立法的,地方立法可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就如何落实中央立法规定而行动起来;中央没有立法的,可以由地方先行先试,从而为中央立法提供经验。邓小平曾说:“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因此,各地方人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煤矿规模、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煤矿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其规定的地方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更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又凸显了法律的灵活性、科学性。

2.4加强矿区生态绿化建设工作

环保工作离不开绿化建设,而绿化带作为实现生态环境构建的重要元素之一,不仅能够通过栽种绿色植物来吸收和吸附空气中的温室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等污染,同时还能够有效避免矿区岩层地貌的沙漠化,减少水土流失,从多个角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这对于煤矿环保工作的开展来说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在工业区和居民区之间的绿化带还能够给周围居民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有效地将工业区和居民区划分开。此外,绿化带中还可以合理设置一些洒水装置,通过水汽凝结的原理沉淀空气中的粉末和工业扬尘,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另外,植树造林是最传统的环保措施,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构建一条绿化带,实现工业区和居民区的完全隔离,同时避免噪音危害居民的日常生活。总之,绿化建设能够营造良好的煤矿生产环境,最终实现矿产经济与人类生活、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结语

煤矿开采加工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涉及面较广,影响非常严重,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绿色环保的时代主题。为改善这一现状,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加强污染防治,做好矿区环保工作,针对执行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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