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干预时机对不同程度脊髓损伤患者神经功能恢复的影响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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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干预时机对不同程度脊髓损伤患者神经功能恢复的影响分析

田桂梅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医学中心湖南怀化418000

【摘要】目的:分析在不同程度的脊髓损伤患者治疗当中,针灸与康复治疗相结合在不同干预时机下的不同效果。方法:从我院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时间段内收治的损伤患者当中选择52例不同程度的脊髓损伤患者开展分析,根据患者干预时机的不同将其均分为早期组与晚期组,两组患者均分别在早期与晚期接受针灸及康复治疗结合干预,对比两组患者干预前后的神经功能情况与肢体运动能力。结果:两组患者接受干预之前的相关指标无任何差异,早期组患者在接受治疗干预后的神经功能与肢体运动能力明显好于晚期组,双方患者数据对比存在明显差异(P<0.05)。结论:对于脊髓损伤的患者治疗干预而言,在早期给予患者康复治疗及针灸治疗的效果较好,对于患者恢复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脊髓损伤;针灸;干预;康复治疗;时机;神经功能

【Abstract】Objective:Toanalyzethedifferenteffectsofacupunctureandrehabilitationtherapyunderdifferenttimeofinterventioninthetreatmentofpatientswithspinalcordinjuryatdifferentdegrees.Methods:Fifty-twopatientswithspinalcordinjurywhowereadmittedtoourhospitalfromApril2014toAugust2017wereanalyzed.Accordingtothedifferenttimingofintervention,patientswerepidedintotwogroups:earlystagegroupandlatestagegroup.Bothgroupswerecombinedwithacupunctureandrehabilitationtherapyintheearlyandlatestagesrespectivelytocomparetheneurologicalfunctionandlimbmovementabilitybetweenthetwogroupsbeforeandafterintervention.Results:Therewasnodifferencebetweenthetwogroupsbeforeintervention.Theneurologicalfunctionandlimbmobilityofpatientsinearlystageaftertreatmentinterventionweresignificantlybetterthanthoseinadvancedstage.Therewassignificantdifferencebetweenthetwogroups(P<0.05).CONCLUSIONS:Forthetreatmentinterventionofpatientswithspinalcordinjury,theeffectofrehabilitationtreatmentandacupuncturetreatmentonearlypatientsisbetter,whichhasapositiveimpactonpatientrecovery.

【Keywords】Spinalcordinjury;Acupuncture;Intervention;Rehabilitationtherapy;Timing;Nervefunction

在临床损伤型患者当中,脊髓损伤主要是由外伤造成的致残性损害,患者脊髓损伤之后,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等都会出现较为明显的障碍,患者的病理反射以及肌张力也会出现不同变化[1]。脊髓损伤患者康复较为困难,且脊神经的细胞在损伤之后无法再生,所以,脊髓损伤也是一种不可治愈的伤害性损伤[2]。对于这类患者而言,主要的治疗目的在于帮助患者的相关神经尽快康复,并且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与预后情况。我院在这类患者的治疗当中选择不同时机给予其针灸与康复治疗结合干预方式,收到不同的临床效果,现根据研究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从2014年4月—2017年8月时间段内在我院接受诊治的患者当中选择52例脊髓不同程度损伤患者作为主要对象,患者的临床症状表现为肢体及躯干自发性疼痛、脊柱损伤节段下出现明显的感觉障碍、患者排便功能出现障碍、四肢出现不同程度的瘫痪情况,患者的脊髓损伤原因包括交通事故、高空坠落、重物压伤、挤压等。所有患者的家属同意参加此次研究,并且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我院根据患者接受治疗时机的不同将其均分为早期组及晚期组,每组各26例患者。早期组男性患者15例,女性患者11例,患者年龄为47—68岁;晚期组患者中男性14例,女性12例,年龄最小49岁,最大为70岁,两组患者的资料在对比后无差异存在(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都需要接受针灸与康复治疗结合干预,早期组患者需要在接受脊髓损伤手术之后立即接受治疗,晚期组患者则需要在术后2个月开始接受治疗。

患者的针灸治疗方法为:医生选择患者的腰俞穴、大椎穴、命门穴、脊中穴、腰阳关穴、筋缩穴等受损脊髓节段上下穴位进行治疗。如果患者存在上肢瘫痪症状,则需要增加合谷穴、曲池穴、手三里穴、肩臑穴、外关穴等;对于下肢出现瘫痪的患者,医生应当增加足三里穴、三阴交穴、太冲穴、阳陵泉穴、髀关穴,医生的针灸手法为补泻手法,并对毫针进行捻转提插。患者需要每日接受1次针灸治疗,连续接受10次针灸为一个疗程,两个疗程之间需要间隔4d。

患者康复治疗方法为:①肌力康复:医生需要指导患者进行上肢强化训练,对于未完全瘫痪的上肢肌肉进行训练,不断提高残存肌力。如果患者为完全性截瘫,医生需要训练患者背部肌肉与肩胛带肌肉,如果患者损伤平面相对较低,则应当多训练患者的腰背肌等。②坐位康复:医生应当指导患者开始双手支撑,之后逐渐向不用手支撑保持坐位姿势过渡,最后训练患者在受到破坏力影响的时候保持身体坐位平衡的方法。③步行康复:医生需要让患者连续在平衡杠内保持站立位,并且在平衡杠内训练患者步行,之后让患者训练拄拐杖步行与从椅子站立等,最后让患者训练上下楼梯。④膀胱功能康复:医生需要为患者间歇导尿,并且选择相应方法诱发患者自行排尿[3]。

1.3临床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在不同时机干预前后的神经功能情况与肢体运动能力,患者的神经功能选择MBI评分进行分析,肢体运动能力则利用FM评分来分析,患者的得分越高,表示其相关能力越强。

1.4统计学方法

在此次研究的数据分析处理中,我院将两组患者的计量资料代入SPSS21.0软件包中处理,若两组患者数据对比后显示P<0.05,则可视为存在显著差异。

2.结果

2.1患者神经功能情况

表1两组患者干预前后MBI评分对比(±s)

3.讨论

脊髓损伤是临床中患者脊神经细胞受损后无法再生的损伤类型,这类患者的康复带有较大难度,且致残率相对较高,患者的运动功能、生活质量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4]。对于这类患者的治疗,多会为患者选择科学的康复治疗方案,且治疗方式也逐渐向中医发展[5]。但是,对于患者接受治疗的时机,临床目前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为患者选择科学的治疗时机对于其整体疗效十分重要。

我院在这类患者的中医治疗当中将针灸与康复治疗相结合,但是在患者治疗的时机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脊髓损伤患者在接受早期治疗之后,患者的残存功能可以得到较好的改善,也能避免发生并发症等,患者的神经功能可以得到较快恢复,生活质量也会有所提高。早期针灸会对患者的局部组织进行刺激,加速脊神经细胞轴突的进一步延伸,以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肌肉萎缩,而患者在早期接受康复治疗,也能避免身体各系统出现不同程度的并发症等,患者关节强直、肌肉萎缩等发生几率会不断降低。如果脊髓损伤患者接受针灸与康复治疗的时间较晚,患者在长期卧床的情况下可能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肌力减退与肌肉萎缩情况,患者的神经功能以及反射活动功能也会出现明显的退化,甚至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反应,这会给患者的心理与生理带来严重影响,这时再给予患者针灸与康复治疗,效果就会无法达到预期,患者的康复情况也会不尽如人意。

在本次研究当中,两组患者均接受针灸与康复治疗相结合干预,但是在治疗时机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对比具体数据后可看出,早期组患者治疗后的相关评分明显高于晚期组,体现了早期组患者肢体功能等得到明显改善。

结语:

针对临床当中脊髓不同程度损伤患者的治疗来讲,患者在早期接受针灸与康复治疗的效果要明显好于晚期,患者早期接受临床干预后神经功能与肢体能力可以得到更好恢复。所以,给予患者早期干预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程黛静.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对脊髓损伤神经功能的影响[J].光明中医,2016,31(12):1777-1778.

[2]陈启波.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干预时机对不同程度脊髓损伤患者神经功能恢复的影响[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1,31(05):772-773.

[3]陈慧敏,罗勇,康永清,罗昊坤.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干预时机对不同程度脊髓损伤患者神经功能恢复的影响[J].临床医学工程,2015,22(09):1121-1122.

[4]唐家发.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干预时机对不同程度脊髓损伤患者神经功能恢复的影响[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09):289-290.

[5]肖鹏,王玉龙.针灸结合康复治疗干预时机对不同程度脊髓损伤患者神经功能恢复的影响[J].黑龙江医学,2016,40(03):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