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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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探索

吴敏

吴敏(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在网上银行这一领域里,各方当事人是通过Internet网络进行货币交换、资金转移和商品流通,不论是网络本身的差错还是人为因素都可能引起争执甚至诉讼。网络银行迅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立法的研究,尽快对网络银行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网络银行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1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特点分析

网络银行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全新运作特点,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呈现出与传统商业银行诸多不同的特征。

1.1网络银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多样性网络银行与一般银行的民事责任主体不同,由于客户通过与因特网连接的电脑进入银行的电脑主机设备的终端与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往来,所以,除了传统银行风险责任承担主体为银行和客户之外,尚有以下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电脑设备和通讯设备供应商。由于客户和银行都需要通过电脑设备和通讯设备进行业务操作,一旦由于电脑和通讯设备本身的质量原因而造成银行和客户的存储数据丢失、电脑死机等故障而导致银行和客户利益受损,电脑设备和通讯设备供应商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由于银行与客户的电脑都是通过网络系统与相应的通讯线路进行连接的,如果其网络系统与通讯系统发生故障也会造成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非法入侵网络系统者,未经银行和客户许可的电脑黑客或第三者可能会非法进入网络银行的客户账户系统,破坏储存在网络银行的存贷款信息,甚至假冒他人名义获得贷款。它们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当前网络银行民事责任分配的意思自治性当前对于网络银行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基本上采取协议的方式,即由网络银行与电脑设备和通讯设备供应商、网络银行与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分别签订风险责任分担合同,然后再由网络银行与客户签订包含风险责任分担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

1.3网络银行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复杂性除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外,由于网络银行同时又是科技创新的产物,电脑和通讯等硬件设备本身会存在质量问题,由此而导致电脑通讯设备供应商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要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1.4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呈现出固定性的特点由于网络银行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果网络银行的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诸于法律时,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将会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与客户相比,网络银行无论在经济地位上还是在拥有金融交易记录和服务记录信息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于以上主体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该做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2网络银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2.1网络银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1.1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旨在使处在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网络银行业务中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硬件出现故障或者由此导致网络系统及通讯线路系统出现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由此而造成客户的损失,网络银行、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供应商及网络系统经营者、通讯线路提供者本身主观并不存在过错,但它们对具体的网络银行的客户来说,是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客户的利益,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2.1.2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传统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但在网络银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受到限制。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因网络银行法人或内部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客户的信息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况因网络银行本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由网络银行承担客户损失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②因不法分子即“黑客”侵袭网络银行系统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不法分子主观上当然存在过错,应由不法分子承担网络银行与客户的全部损失。③因客户不慎或故意向他人泄露了认证密码而导致银行错误划拨或支付的行为;也存在客户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者网上交易没有完成的情况。对于客户的损失网络银行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其损失是由客户本身的过错引起的,应由客户自己负责。④因客户在操作中由于不慎而携带病毒,造成网络银行的系统失控而导致网上交易不能完成或出现错误的情况。应按混合过错原则决定双方的责任。如果是客户故意在操作中携带病毒,造成网络银行的系统失控,从而导致银行和其他客户遭受损失的情况,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客户本人承担民事责任。⑤因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对此应该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要由网络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2.1.3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对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在网络银行中,对于不法分子非法侵入网络银行计算机系统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不法分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现有的网络技术还不能有效地防止网络系统不受黑客的侵袭,对于侵袭者也不是都能缉拿归案。当找不到侵袭者的时候,将全部的责任归由网络银行来承担显然并不公平,会大大加大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损伤网络银行进行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可以考虑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网络银行、网络系统设计者与客户对此种风险的责任进行分担。

2.2网络银行违约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中,其责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两种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2.2.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格式合同中的适用网络银行各个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对其本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网络银行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主要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合同,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出于对交易的效率及转移风险责任的考虑,网络银行经常通过其虚拟服务前台向客户提示带有网络银行和客户权利义务内容的格式条款合同供客户确认,客户处于弱势,有可能产生网络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将一些有利于银行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纳入格式服务合同中的情况。因此,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以下规制:第一,如果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网络银行与客户的民事责任分担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第二,网络银行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其次是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网络银行提供的合同中包含以下内容的无效:第一,网络银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二,网络银行与客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第三,网络银行与客户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第五,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第六,约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网络银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

2.2.2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因网络银行、网络系统的拥有者及通讯线路的提供者泄露了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客户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以上当事人要承担过错责任。客户必须向数字化货币的发行人、网络银行的系统操作人提示一定数量的个人资料才能得以使用,而这些个人提示资料是在因特网等公开的计算机网络上操作的,数字化现金的序列号码也为向外界传播信息提供了机会。

3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除了传统列举的不可抗力的情况,网络银行因其具有的特殊性,下列事项虽然能够预见,但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尚不能避免和克服,如全球网络系统遭遇了不可克服的电脑病毒,出现了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障碍,如千年虫等。笔者认为应该将上列事项作为不可抗力对待,否则如因上述事项造成的客户损失要由网络银行、网络系统的拥有者及通讯系统的提供者承担的话,上述机构可能会因资不抵债而全部倒闭,进而会引起社会经济系统的全面崩溃,造成社会动乱。因此,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技术进步,应该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计算机技术及网络系统技术障碍及病毒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4网络银行民事纠纷的举证责任

因网络银行民事纠纷而产生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有复杂性。由于在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达成的金融交易合同和以后的交易记录均被保存在银行的服务器、防火墙和应用系统中,客户则一般无法保留以上证据。如果以后一方出现违约而引起诉讼,法院应该责成网络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据。此外,国家应该专门立法规定网络银行对交易记录保存的期限,因不到消除期限而删除交易记录的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还应明确权威的金融认证部门和相关第三方出示证据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内13家商业银行参加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已经成立。同时为了保证信息安全的需要,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以上金融认证部门在出具权威的认证报告的同时,也应担负为网络银行民事纠纷出示相应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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