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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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苏冰洁

广西南宁530001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了建立健全的环评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针对性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环评制度的建议,尤其应当注重完善对公众参与环评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保障机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完善措施;制度化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较为重要的基本制度。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是指通过对准备实施的活动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针对调查、分析结果制定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当前我国通过法律化、制度化,将环境影响评价逐渐演变为我国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评价制度,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监督管理主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执行。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参与性未制度化

由于公众是否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对于该评价活动具有关键性作用。只有通过采取公众对该评价活动的看法及建议,才能更好的取得公众对该活动的支持与理解。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正性与公开性,即只有提高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参与性,确保民主与公平。然而,当前我国的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积极性较低,公众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整个评价环节是通过政府机关组织并执行的,公众能真正参与到其中的机会较少,导致公众参与性较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首先,信息未传达。尤其是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很少获得项目建设情况的信息,包括建设的内容、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等等,公众缺乏相关方面的信息引导,很难真正了解项目的情况,又如何能参与其中的评价?公众的知情权并未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大部分公众都只能置身事外,未能真正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其次,公众的参与方式过于单一。政府只通过意见表的发放与收集公众的意见,很难真正了解公众的心声与看法。再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较少,未能真正将公众参与制度法律、法规化。最后,缺乏公众参与监督项目的法律。法规。由于关于这类的法律法规较少,未能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其中的义务性与权力性,使得公众难以真正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之中。

2、法律责任不明确

一方面,法律责任较少。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关于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产生的责任性较为轻微。加之处罚过低,只有在未限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的给予处罚,如果限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处罚,难以防止相关责任人作出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缺乏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只涉及限制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者未通过审批便开工的法律责任,然而,却未确认关于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进行法律责任,容易使得违法者从中钻漏洞。

二、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越来越多的专家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实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衡量经济建设项目有可能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制定改善计划与解决应对措施,保护环境。重复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境友好型社会。

(二)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改善政府决策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即环境效益与成本,同时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成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结合,还可以有效改善社会决策、政府决策等,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加快的整体经济发展。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提高环评的效率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环境筛选、范围界定、报告书初稿审查、终稿审查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可以实现较早期的介入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制度化、法规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关于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考核,有利于对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从而提高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率,保证进度。

三、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

1、完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程序

通过制定相关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来,将具体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操作规范性及相关法规与程序制定成具体的相关部门规章,以便公众在参与环评制度时有法可依,有规则可遵循,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奠定基础。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的规定对公众、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范围程序及公众意见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应当使得公众参与环评活动的程序更加具体化。因此,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阶段越早,越能熟悉有关环评的标准。我国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查以及范围界定程序时就引导公众参与其中,由当地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公众有序的参与,以便提高公众的参与性。可以通过对听证会的程序作出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例如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听证会制度或者来电、来信、来访等参与形式,使得公众能真正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

2、从各角度完善保障机制

(1)从信息公开方面来讲,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或者借鉴国外关于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方面的经验,从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主体以及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等方面来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制度氖围。

(2)从司法救济角度来讲,在相关的法律中,如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单项环保法律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引进公民环境诉讼的规定,使公众的参与权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

通过强化、完善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及明确的责任制度,防止违法者钻法律漏洞。将环保法与环评法相结合,严格按照我国的环境生态保护法规等,加强对环境的管理与保护,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完善环评制度,创新环评管理程序

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其审查程序与机制。健全公众监督体系,建立决策部门-公众信息交流平台,拓展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强化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环评中补充替代方案的要求,比较各备选方案的环境影响。调整环境影响分类管理与建设项目投资体系间的关系,减小投资体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环评市场管理中立机构,减小“利益纽带”对环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影响。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早期介入,开展环境影响初评,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完善环境监管与监督体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建立环评激励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激励与奖惩制度,重点推进落实重大环境影响事项的责任制以及惩罚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绿色GDP”相结合,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与其考核、审批分别管理。同时,应当通过环评制度加强对节能减排计划的落实与推动,实现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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