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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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思考

李欣蔧

李欣蔧(江西财经大学,南昌330013)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中作用的凸现,出现了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相结合现象。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结合可以提升二者的市场影响力。本文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必要性,结合后容易产生的问题以及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权;结合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585(2009)12-0000-01

有关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关系的研究是近十年来出现在专利制度研究中的前沿问题,目前尚无哪个国家在妥善解决二者冲突的问题上提出了成熟的、普遍被接受的立法模式。而一旦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出现专利纠纷,则可能会给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巨大不利影响。因此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必要性及结合后容易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我国标准体系的改进与专利制度的完善,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概念、涵义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规定,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和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的批准。”而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是根据生产技术活动的经验和总结,作为技术上共同遵守的规则而制定的各项标准,也是目前数量最多,具有重要意义和广泛影响的一类标准。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专利权可转让。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必要性

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是社会科学技术、经济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决定性的因素是该技术市场的实际状况。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结合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专利权标准化有助于实现专利权的效益。专利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权利的许可、转让等方式来实现。当生产企业寻求权利人的授权或一项包含大量专利技术的技术标准被推广后,专利权人可获取高额经济利益;

第二,专利权标准化可以突破专利权时间性的限制。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专利权这个缺点。凭借技术标准,专利权的时间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

第三,专利权标准化可以突破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申请国和被保护国有效。而技术标准普遍适用,不存在明显的地域限制。被技术标准化机构采纳的专利权,可在多国获得垄断性市场地位;

第四,专利权标准化有助于企业掌握市场准入权。技术标准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产品质量证书,可增强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和信心,而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会被市场淘汰。掌握了标准中的核心技术,就等于掌握了市场准入权。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后容易产生的问题

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后容易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技术标准中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技术使标准使用人无可适从。当未经授权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后,容易使标准的使用者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适用标准,则可能被控侵权,如果不适用标准则可能因其生产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导致技术标准无法出台。如果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掌握了某些事实标准中的专利技术,完全有可能影响技术标准的制定,甚至将自己的标准上升为事实标准,可能造成代表公众利益的标准无法出台或市场为少数企业所垄断。这时必须动用行政乃至法律的手段加以调整。

第三,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故意不披露相关专利权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专利权人积极寻求将含有自己专利权的技术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以增强竞争力。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多数标准化组织倾向于在同等条件下采用不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

第四,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制定进行联合抵制。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使更好的新技术方案凭借技术标准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淘汰原有技术的专利权人,原有技术专利权人为避免这种后果,很可能通过其在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联合起来,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

第五,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通过交叉许可,掌握互补性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可以更好地利用对方的技术,达到整体利益最优。而专利联营的打包许可可以将多项专利一次性许可给被许可人,避免逐一进行专利许可谈判。但这可能造成专利权人相互搭便车,降低创新的积极性。

四、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规制

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极易引发限制竞争、专利权滥用,形成新垄断市场或贸易壁垒。因此国家在鼓励引导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积极制定和推行国家、行业、企业专利权战略时,如何规制这一进程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在研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时需要考虑到三方主体的利益,一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标准化组织制定和推行标准的权利,三是作为标准使用者的社会公众的权益。忽略任何一方的权益都是不可取的;标准化组织需要制定相应的专利权政策,本身不能完全承担有效约束和引导专利权人的职责,而是需要与专利的行政管理机关相互合作,避免出现全盘否定专利权人利益或者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妨碍技术标准正常制定与实施的情况;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对专利权滥用的垄断行为有所规范,但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垄断行为仍缺乏全面的更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因此,《反垄断法》所提供的仍只是一种法律原则上的规制依据,对于高度专业化的专利权滥用问题,还是要靠进一步的规章、条例来界定相关概念,细化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等。

参考资料:

[1]倪必勇.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厦门大学,2009

[2]黄娟.浅析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的利益平衡.消费导刊,2008

[3]潘妍.我国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