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再利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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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再利用

韩雷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山东枣庄277101

摘要:本文在研究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问题时,指出了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制度上的根源是缺少专门立法,并具体分析所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研究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对理论和实践都有双重的重要意义,对我国城镇化发展亦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再利用

1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理论概述

1.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概念界定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目的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并利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地转为国家所有,并且依法给予集体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应的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征收的主体则是国家,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政府行使征收权必须要合法”。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是指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依法遵循的程序步骤。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及行政规章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应包含以下的步骤:发布征地预告;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组织听证;上报征地材料;征地审查、报批;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批;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及交付土地;协调和裁决征地争议等。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严格遵循程序实施土地征收”。

1.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特点分析

在我国,土地征收的特点,表现如下:(1)强制性。征收是国家的一种行为,它具有国家强制力;(2)征收程序较严格。土地征收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必须得有有效的法律规制来监督政府行为,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征收程序;(3)公共目的性。国家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前提,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目的的需要;(4)合理补偿和安置。农民依靠土地来生存,国家进行土地征收行为必须要依法对集体土地所有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等。

2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立法现状

2.1国家有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从法律上看,我国因立法上的不足,只有对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专门法律规定和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明确法律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立法规定。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中有一些法律条文涉及到了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但是这些规定的原则性很强,而在具体的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其可操作性较差,对于解决相关矛盾纠纷的效力较弱;其次,从行政法规上看,也无专门针对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行政法规出台。有些学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可以做为参照,但我认为此行政法规存在缺陷,它虽说对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却遗漏了补偿标准。最后,与全国立法的欠缺相对比,地方立法却异常的丰富。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最为典型的是,《立法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法》中虽说是授权地方政府有立法权,但《土地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法》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二者相比较,前者属于下位法,后者属于上位法,二者的一些规定存在冲突性的表述。法理中所说的在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换句话说,有关地方政府所制定的那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越权等。

2.2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目的的需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并给予补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效益,为了GDP的排名,不惜假借着公共利益的旗帜而强制进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在城镇化进程初显成效的今天,一些乡镇政府违法操作,将一些农村房屋、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以此来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很显然这种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也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随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其界定范围,将商业性拆迁变为公益拆迁,不管实施土地征收拆迁的目的是什么,他们都可以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其认定机构及程序没有做出确切说明,只是一些概括性的说明,没有具体范围的规定”。也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随意界定公共利益,赋予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明确地说明是有必要的。

3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立法不足的完善建议

3.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根据上文所指出的我国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存在的问题,我认为首当其冲的是要加快立法步伐,最好是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为有效遏制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中恶性事件频发的现象,在制定全国立法的同时,也要废除那些不具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土地管理法》中不完善的地方要进行修改,使法律条文也能做到与时俱进,减少漏洞。除此之外,我认为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过程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因在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所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并且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如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和补偿、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征收导致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与农民的利益有着很大的联系”,所涉及到的范围极为广泛,内容较为繁琐、复杂,急需国家立法机关出台一部统一立法,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其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法律可以作为制定“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条例”的重要参考,并借鉴其中一些好的规定。另外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问题,我国也有对应的具体明文法律法规。虽说《土地管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参照——农村土地征收拆迁的依据,但其立法目的和内容规定显然是牵强的。

3.2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界定采取的模式为:“列举式+兜底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概括如下:外交和国防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以及环保、灾害防减社会福利、文物保护、市政所需等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一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城乡规划建设中对危房集中、落后的基础设施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六种对公共利益明确的说明”。因此认为,在界定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共利益时,可以借鉴此条例的前四种,通过列举的方法展示了公共利益的所属范围,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在客观上可以避免政府假借公共利益的旗帜,实则出于政绩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由于农村实行宅基地所有权,房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对旧房危房进行改造政府无权决定,同时也会侵犯农民的民事权利。

结束语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由此导致的建设化项目的用地需求不断的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被大量的拆迁,致使农民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和住所,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也产生了影响。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导致出现了征收拆迁立法欠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本文认为归根结底是: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立法缺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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