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制度建设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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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制度建设探讨

热西达.许克尔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制度的内在意义

十九大报告强调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耕地保护,这是对保障乡村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重大关切,今后我们的耕地保护在注重数量的同时,更要在提高生态质量上下功夫。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要求,在实施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项目上,初步形成了一些改进意见和建议。比如:实施沟渠硬化时,使用多孔水泥预制板,让小花小草“破石而出”,让土壤更透气;实施耕作层剥离开发利用,有效提升土地复垦质量,减少化肥使用量;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磋商,共同加大生态灭虫设施配套力度,尽量少用农药,最大限度地恢复田间原始生态环境。同时把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扶贫责任,通过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房屋拆迁安置,乔迁新居,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通过修建沟、渠、路,提高生产条件,发挥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在精准扶贫中的助推作用。从广义上来看监管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督,另一种是管理。监督有督察和查看的意思,管理的意思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把人作为中心的一种协调活动。从周三多对于管理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管理的中心是协调人之间的关系。如果项目有着高效的管理制度,那么推行起来就比较顺畅,反之就会阻碍项目的推进。

根据以上我们对于监督管理的定义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对于土地开发管理项目的监管可以定义为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能够在合理的资金和期限之下保质保量的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协调。这种管理活动不同于简单事务的管理,同时具备一定行政上的监督职责。

2我国当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中存在的缺陷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现状

我国开始从20世纪末期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然后再进行系统的土地开发和复垦工作,时间并不很长。相较于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比如德国、比利时等,他们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经验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土地开发整理仍然是任重道远。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很多项目监管过于注重形式,缺少足够的执行力,因此不能够达到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视程度的增加,有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也逐渐完善,土地开发项目监管工作逐步走向有法可依的状态。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的缺陷

2.2.1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工作在许多方面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人员的配备以及机构的设置等,整个开发整理制度缺乏系统性。这就使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管处于一个行政委托的尴尬境地,只保留于表面的检查,没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机制。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察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将中央的政策贯彻到实处,也就无法达到项目监管的实际目标。

比如在笔者对于某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管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各个参建单位信息基本没有流通,而且项目部工作人员更换也比较频繁,造成监管难度极大。对于这样项目的监管,相关部门往往花费很大的精力也无法取得较为良好的效果。

2.2.2缺乏法律性的规范

发达的地区对于土地整理开发的内容与程序等都有严格而具体的规范行为,并对于妨碍土地整理的行为具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比如台湾地区规定如果妨碍农地重新划分,那么将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以罚金。在日本如果违反相关的土地整理法律,可以处以一年以下的劳役或者是10万元的罚款,对于直接的法人代表也会进行处罚。

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对于土地整理方面的详尽的法律法规,导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交流的难度,也增大了项目监管工作的困难性,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2.2.3对于整个土地整理工作的监管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

监管工作对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的土地开发项目监管普遍缺乏一定的评价标准,对于项目的建设标准以及验收的标准均缺乏一定的尺度,这种缺乏的尺度会导致一些地方的项目监管工作会缺乏相应的积极性,监管人员出现工作懈怠的现象,影响土地整理监管工作的成效。不能抱有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想法,所以说当前的土地开发整理监管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制度的完善

3.1构建完善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制度体系

任何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制度的支撑。在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的项目监管工作中更需要制度的保障。整个工作的开展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进行施工的项目单位进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够建设一个完整的比较系统化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体系,从而形成这种监督特有的体制,使得土地资源开发项目监管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树立监管工作部门的权威。

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监管部门就有法可依,这对于贯彻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以及国家政策的落实程度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监管体系使得由过去的注重结果改变成现在的注重过程,从而能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始终能够处于控制的范围之内,并且最终达到预先设想的目标。

我们应该从项目立项开始,就会同相关的各部门成立土地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政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并且采取周报和月报的形式,汇报项目实际进展。

3.2需要积极推进项目监管组织机构的建设

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相应的监管机构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配备充足的人员和经费,以便于顺利开展工作。我国现存的土地资源开发项目监管模式还是以行政领导与专业监管相互配合的方式,这样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要促进管办分离,这样才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进一步的解放活力。应该让监管工作实现正常化、常态化和科学化。我们可以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质量与建设用地标准进行挂钩,使得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从而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

4结束语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根本,而且土地资源的开发和整理是进行增加耕地面积和恢复生产力的重要方式。我国可以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促使农村进行集约用地,有助于精准扶贫,从而达到宏观治理的目标。这就需要一套科学和完善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监管体系,保障整个项目运作的规范性,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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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美球,吴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与解困措施[J].中国土地,2016(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