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大气污染防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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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大气污染防治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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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重点产业产能过剩造成的。自2012年底以来,京津冀雾霾频发,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人民群众。人民健康。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相关产业的准入门槛,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健全过剩产能产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制措施。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结构;大气污染

引言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国家战略,重点是建设新的首都经济圈,重点是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区域发展。京津冀地区的协调发展不仅需要区域经济的协调统一,还需要大气污染的联合防治。在京津冀协调发展的框架下,通过区域分工和区域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区域间的高效互动,高效的资源聚集和资源整合,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区域一体化,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京津冀地区提出较早,但效果不好。资源配置制度不合理,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投资能力不同。由于大气污染具有复杂和区域性的特点,仅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总量的控制作用有限。因此,大气污染防治京津冀地区必须走区域合作的道路。

1.产业结构调整协同发展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1.1联防机制不完善。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协调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为了保证重大活动的短期合作,而整个区域没有系统的联合管理。活动期间设立的大多数航空安全机构都是临时性的,管理和程序不规范,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合作主要取决于合作协议的签署。从总体上看,虽然制定了一个大的原则性方向,但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具体适用性和针对性有待加强,缺乏明显的协同效应。在大气污染治理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源头治理方面缺乏合作,主要探讨了如何进行端到端的治理和事后的应急处理。这种治理机制的预防性需要改进。目前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主要仍处于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参与的实施阶段。虽然联合防御与控制机制已经建立,但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系统的区域合作大气污染控制机制。目前,政府部门作为一个整体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共同防御的共同控制机制也不完善。如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区域间的合作治理尚未形成。

1.2协同治理主体缺乏有效联动

京津冀地区合作治理机制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该地区各政府加强合作。此外,合作治理的主体不仅是不同地区的政府,而且是专门的合作治理机构。但目前,合作治理主体之间的责任不明确,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京津冀地区协同大气污染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专门的领导来管理实施。成立了由7个省、市、8个部委组成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小组,以及由院士领导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领导支持。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协同控制。协作组主要协调区域治理,通过组织制定和实施联合污染防治的一些关键工作,取得积极成果。但同时也暴露了协作组能力的局限性。大多数决策是通过协商机制作出的。没有统一的顶层设计和长期机制来制定在一定时期内主要活动或活动的措施。

1.3政府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导致治理不力

在区域协同的框架下,各国政府也面临着各自的问题。首先,一些政府官员不知道他们的环境责任。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不仅环境绩效能力达不到中央政府的预期,而且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环境治理的现象。这种环境保护的疏漏和失职等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区域治理的协同效应,影响了区域治理的机制发挥作用,使大气污染污染进一步恶化。其次,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只对国内生产总值有看法。环境因素在地方政府评价中所占比例不够,而实际评价仍以GDP英雄理论为基础,官员晋升主要依靠经济增长。即使在“不仅是国内生产总值”这一含糊不清的表述中,只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的冲动仍然限制着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经济排名和“主动作为”等政治压力有效行使环境保护权。不用说,京津冀地区的环境压力对河北重化工产业的生存造成了致命的打击,造成了巨大的地方财政压力,培育绿色经济不是一天的工作。它需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个硬约束来清除源头。

2.京津冀工业重组中空气污染控制策略的合作开发

2.1完善现有的联合防空与控制机制

京津冀三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围绕协调治理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要实现更有效的治理,必须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治理理念,将大气污染的协调管理纳入区域一体化的总体规划。在实际应用中,应逐步完善京津冀大气污染应急预警的初步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一是重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完善区域内气象、环保、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体系,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数据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终建立了大气质量综合实时监测网络、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及相关数据分析。二是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已建立的监测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大污染防治信息的内容,促进污染源排放、执法和环境保护等污染防治信息的广泛共享和交流。等等。供应方便。三是重视科技手段在信息处理能力建设中的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处理和共享机制的价值。

2.2构建区域相关主体治理机制

京津冀地区目前有一套联合大气污染防治机制,主要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区域内合作,但这种模式结构相对宽松,各地区缺乏上级机构的协调、监督和限制。而且,由于各地联防联控政府处于非统一的层面关系,不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彼此的治理工作。建议在合作治理区域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常设管理机构,以落实区域治理机构的主要地位,确定其职能、人员配备、预算和决算管理。统一京津冀防霾措施和目标,统一对该地区防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合理配置该地区的资源,积极推动形成紧密有效的防霾合作机制。有效减少地方政府自身利益对合作造成的损害。使地方政府在制度约束下按时、按规定开展工作,可以有效地明晰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有效地监督政府间合作签署的协议的执行,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区域内的政府机构,在实施合作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协议,保证领导机构的权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共同防御和共同控制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治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出台政府自身的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政府治理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法规和数据披露、信访报告和环境案例。同时,常设区域大气污染机构应评价地方政府的联合防治,将地方政府大规模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频度和有效性纳入会计核算。地方官员制度,并为今后推进“一票否决”区域官员工作而开展。

2.3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制度

我国产能过剩是一个涉及进入、生产、销售、退出等多方面的动态系统过程。这是由于许多因素造成的,如过度进入、出口壁垒、经济波动、结构矛盾等。从产业政策角度看,淘汰落后产能包括企业的停产停业;从法律角度看,淘汰落后产能包括限制生产、停产停业等措施。新的《环境保护法公约》第六十条规定:“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新的《环境保护法法》的指导下,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单行法对“超标、超总量”进行了规定。保护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突破,加强对超标企业的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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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邵娜.强化联建联防联治共擎京津冀同一片蓝天[N].滨海时报,2019-02-2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