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性气胸患者的临床观察与护理方法和效果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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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性气胸患者的临床观察与护理方法和效果探讨

蔡瑜

蔡瑜

洪湖市人民医院湖北洪湖433200

摘要:目的:探讨创伤性气胸患者的临床观察与护理方法、护理效果。方法:我院将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创伤性气胸患者取60例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分组,就常规护理(对照组,n=30)与针对性护理(观察组,n=30)对治疗效果与并发症发生率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观察组临床效果相对于对照组较高,并发症发生率相对于对照组较低,P<0.05。结论:给予创伤性气胸患者针对性护理干预可有效改善其临床症状,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创伤性气胸;临床观察;护理方法;护理效果

创伤性气胸是外科常见的疾病类型,主要由于肋骨骨折之后尖端穿刺导致肺部破裂而形成,其发生多与工伤以及各类车祸有关,对患者健康危害较大,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死亡,所以给予科学有效的护理干预至关重要[1]。本次研究主要探讨创伤性气胸患者的临床观察与护理方法、护理效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时间范围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对象为60例我院收治的创伤性气胸患者,分组方法为随机数字表法,组别分别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0例,其中观察组男女比例为16:14;年龄范围在19~70岁左右,平均年龄(44.5±8.5)岁。对照组男女比例为19:11;年龄范围在20~71岁左右,平均年龄(45.5±8.5)岁。两组患者以上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实行常规护理,具体方法如下:

给予患者常规输液以及补液治疗之后密切监测其血压变化情况。

1.2.2观察组实行针对性护理,具体方法如下:

1.2.2.1引流管护理

为保证引流通畅,需要让患者取坐位或者半卧位,充分固定引流管并定期更换纱布、胶布,避免导致患者皮肤过敏,为避免引流管打结或扭曲,需要调整合适的长度。拔管时需要注意动作轻柔,防止过度牵损伤肺部,之后观察皮下的肿胀、渗液以及渗血情况。

1.2.2.2环境护理

为患者营造温馨舒适的住院环境,保持适宜的温度以及湿度,定期通风保证床品干净整洁,可通过音乐疗法来缓解患者的恐惧情绪,提高治疗依从性。

1.2.2.3并发症护理

为避免发生压疮,需要每天帮助患者翻身,使用温水擦拭身体并涂抹爽身粉,同时指导患者进行关节活动,为其按摩肌肉,避免发生深静脉血栓。为防止坠积性肺炎的发生,还应该指导患者正确咳嗽以及深呼吸,做好导尿管护理,定期擦洗尿道口,针对长期卧床者需要定期冲洗膀胱,避免发生泌尿系统感染。

1.3护理观察指标

对治疗效果与并发症发生率进行比较分析。治疗效果包括显效:经治疗患者气胸症状完全消失,无后遗症;有效:经治疗患者气胸症状有所好转,轻微后遗症;无效:经治疗患者气胸症状未好转甚至恶化,有后遗症。

1.4统计学方法

研究对数据分析整理的软件为SPSS17.0,计数资料的检验采用检验,P<0.05为统计值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治疗效果比较

观察组临床效果相对于对照组较高,P<0.05。详见表1:

2.2并发症发生率比较

观察组1例泌尿系统感染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为3.3%(1/30),对照组3例泌尿系统感染患者,3例呼吸系统感染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为20.0%(6/30),观察组相较于对照组较低,=4.043,P=0.044<0.05。

3.讨论

创伤性气胸主要包括开放性气胸、血气胸以及张力性气胸三种类型,对患者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及早进行合理检查可提高诊断准确率,在治疗的同时加强有小狐狸可保证疗效,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本次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临床效果相对于对照组较高,并发症发生率相对于对照组较低,P<0.05。原因分析为:对创伤性气胸患者进行针对性护理可有效缓解疼痛以及心理压力,改善不良情绪,避免尿路感染、呼吸系统感染以及坠积性肺炎的发生,加强引流管护理可保证引流通畅,促进患者尽快康复。相对于常规护理来说,针对性护理更加科学可靠,通过合理制定护理方案可保证护理过程更加科学化,并且其具有针对性,结合患者的临床特点对其进行护理可加快康复,让其感受到更合理的护理行为。此外,针对性护理还具有预见性,通过预见以及控制相关疾病的发生可有效降低并发症发生率,进而有效改善患者预后,提高生活质量,提高依从性,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2]。

综上所述,密切监测创伤性气胸患者的生命体征以及各项临床指标,并给予针对性护理干预,可有效改善其临床症状,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王晓丹.创伤性气胸患者的临床观察与护理[J].河北医药,2017,39(09):1420-1423.

[2]李晶.创伤性气胸患者临床护理体会[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4,5(23):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