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地生态恢复景观规划再生设计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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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地生态恢复景观规划再生设计研究

罗乐

天津泰达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300457

2015年8月12日晚11时许,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土地污染、空气环境质量成了关注热点。根据媒体报道,瑞海物流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仓储业务的商品类别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

大量污染物的泄露,将对土地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这就引出了棕地改造的概念。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棕地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由于政策、法规对棕地治理与再开发可起到很好的引导、规范和激励等作用,它们已成为棕地问题研究的重点之一。

景观规划设计师应从解决城市规划、土壤、植物、水文等环境问题的角度出发,在污染废弃地或工业遗址中发现价值和美,设计出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

大部分现代国家,尤其是工业化国家,在工厂、制造厂停产之后都会留下大量废弃厂区,存在着许多未知的被污染地区。对于那些参与城市环境塑造的人们而言,尤其是景观规划设计师,重要的是如何将被废弃污染的棕地变成充满文化活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从而使曾经廉价的土地发生重大的改变,为城市提供服务。棕地恢复不仅仅是土地表面物理性能发生一些变化,或者是消耗殆尽的贬值土地到高产能的简单回归,对原有工业环境的拼凑,而是标志着由景观规划设计师带领的可持续发展设计团队对这具有争议性的土地提出新的要求,完成深厚的转变。在这些特殊的制造业和工业过程终止后,棕地恢复牵涉到许多重工业的附属产品,如空置的建筑、闲置的运河、铁路、废料场、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而这也成为了国土景观中最具争议的部分。

现代景观规划更加趋向于追求标准的城市设计——对于开放的公共空间、绿地以及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而对由于工业用途被污染,环境受到严重干扰,生态被威胁,经济和社会功能失调的棕地进行保护、回收、再生、再利用的设计却受到忽略。总体而言,棕地是视觉上令人惊叹但却被遗忘的景观,是被破坏、荒废但最终可以补救的场地。

中国“棕地”的产生可以追溯到50多年前“大跃进”时期甚至更早时的一些高污染工业企业的建设。由于早期工业规划选址不注重考虑环境因素,大多数工厂建在城市中心或周边地区,由于经营管理粗放,环保措施不完善,土地污染状况十分严重。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存在于城市中心及近郊的重污染工业相继搬迁,留下污染土地而不能利用,因此成为棕地。棕地己经成为影响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根据世界银行2005年5月份发布的《中国废弃物管理:问题与建议》,我国约有至少5000处“棕地”。由于“棕地”的概念刚引进我国不久,随着相关的调查和评估体系的完善,被发现的棕地的数量还将增加。

我国棕地主要有以下的类型:①重金属污染场地。主要来源于钢铁冶炼企业、尾矿、以及化工行业的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包括粗放的电子垃圾拆解和回收过程。这类场地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要污染特征。②有机污染场地。以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焦化等污染场地,污染物以有机溶剂类,如苯系物、卤代烃为代表。③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场地。主要是历史上使用但目前己经禁止的杀虫剂类的使用,主要有滴滴涕、六氯苯、氯丹及灭蚁灵等,这些农药尽管己经禁用多年,但土壤中仍有残留。此外,还有含多氯联苯(PCBs)的电力设备的封存和拆解场地等。④复合型污染场地。主要是非正规填埋场,由于缺乏进场控制,废弃物来源复杂,有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建筑垃圾等,没有配备任何的防渗及处理措施,污染波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和风险较大。

棕地开发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棕地的了解。

目前国内对棕地的分辨能力较差,一些污染的土地没有被归入“棕地”的范畴,这就导致在棕地的开发过程中,过多的资金被投入到拆迁和安置中,忽略了对其的前期治理。

大部分棕地在其废弃过程中还没有经过认真的评估和规划就已经消失在盲目的建设中。这不仅危害了周围居民的健康,也给国家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负担。

(2)缺乏资金

由于棕地开发是对已污染土地的开发,所以棕地再开发的成本就远远高于对普通绿地的开发。众所周知,有关地块污染治理的成本往往难以估计,因此对政府和开发商的能力提出了较高挑战。成本及开发结果的不确定也增加了定位目标产品的难度。

并且棕地开发的资金来源单一。在我国,棕地治理的费用一般由政府承担,久而久之,不仅棕地潜在的经济价值无法体现,而且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形成了恶性循环,使棕地开发的实施越来越困难。

(3)缺乏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

同欧美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直接涉及棕地开发的法律仍是空白,仅有《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缺乏合理的城市用地规划

目前,国内对棕地再开发的规划仅限于满足需求和用途的变化,在再开发过程中往往考虑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对城市用地结构缺乏深入的思考。城市棕地再开发不应是单纯的改造和再开发,而应兼顾整个城市空间和用地重新组合的目标,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资源浪费。

我们对国外有关棕地再开发的研究进行了系统总结,提出了目前我国在棕地治理方面所存在的科学问题,以期找到最佳的方法,促进我国棕地再开发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棕地治理建议:

(1)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的法律和标准技术准则体系。目前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995年颁布,标准的适用性滞后于目前实际土壤评估的需要,对于住宅用地等城市用地缺乏参照。建议在全国土壤背景和污染状况的调查的基础上,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以满足场地污染评估等棕地治理前期研究的要求。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使得棕地的治理的法律依据更加明晰和更具可操作性。

(2)从源头上减少棕地的产生。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预防污染的作用,规范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行为约束,定期进行环境合规性审计,明确污染场地行为的法则。在场地搬迁以及所有权变更之前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厘清污染责任主体,从治理责任上倒逼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棕地的产生。

(3)引进和推广成熟的治理技术和经验。加强国际交流,提高国内监测网络、治理技术和修复方面的研发能力。建议在国内棕地治理探索出来的成熟实例中,针对各棕地的类型优选经济和技术成熟的修复技术加以推广,并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技术导则。

(4)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以及信息公开,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在全国土壤背景调查和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棕地数据库,定期公布土壤受污染情况、计划和进行中的治理进展等。保证公众对有关棕地开发决策的参与权,在棕地再开发的前期评估阶段要保证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对于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反馈以及建议。

我们虽然研究的是棕地规划,但是我们向往的是绿地。棕地再生,再生的不仅仅是棕地,生态修复也不仅仅修复的是生态,更重要的是人类的精神和心灵是需要再生和修复的,只有人类的心灵得到了修复,棕地的再生和修复才能够真正的成功。

参考文献

[1]谢剑、李发生.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开发的现状分析[R].美国:世界银行,2010.

[2]陈博.工业遗产保护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社会文化,2013.1:32—36

[3]张武斌.市场经济中的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