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腺淋巴体质轻微外伤猝死的法医学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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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腺淋巴体质轻微外伤猝死的法医学检验鉴定

刘东1,张春荣2,焦述慧3,吴军4

刘东1,张春荣2,焦述慧3,吴军4

(1.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技术系,兰州730046;2.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刑科所,745000;3.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730060;4.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730030)

【关键词】猝死;法医学鉴定;胸腺淋巴体质;轻微外伤

青少年猝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胸腺淋巴体质在青少年猝死的案例中较为少见,外伤诱发胸腺淋巴体质死亡的案例常引起一定的争议,法医学鉴定工作也较为困难,如何客观、准确地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十分重要。

1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22日10时10分许,某县某乡一中学初二一班学生张某(男,16岁)与同学因抢课本抱在一起摔跤时,二人脚套在一起倒地。倒地后张某压住了同学,同学从肩部推开了张某,张某侧身倒地被同学压住,未厮打。后同学翻身逃跑,张某起身追了两步,左侧位倒地,后一直未叫醒,约半小时后死亡。

1.2尸体检验

1.2.1尸表检验尸长163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

左眉弓外缘、左眼外眦部,在6.0cm×6.0cm范围内见4处片状皮肤擦伤(最大者3.5cm×2.0cm,最小者1.6cm×0.7cm),方向由上向下。左上唇近口角处1.5cm×1.2cm大小的表皮擦伤。右下肢下1/3段胫前见3.0cm×2.0cm大小的皮下出血。左手背第2-3掌骨间见3处表皮擦伤,大小分别为:0.3cm×0.2cm;1.0cm×0.3cm;0.9cm×1.0cm。

1.2.2解剖检验

头皮完整,左眉弓外缘、左眼外眦部皮肤擦伤部位的头皮下无出血、血肿;颅盖骨完整无骨折;脑回轻度增宽、扁平,脑沟轻度变浅;蛛网膜下腔小血管轻度扩张、淤血;双侧小脑扁桃体无压迹;大脑各冠状切面未见异常;颅底无骨折。

颈部肌层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左、右胸腔有少量血性积液,共约40ml。腹腔无异常,肠系膜淋巴结广泛性肿大,最大者1.5cm×1.0cm,最小者0.5cm×0.4cm。肠系膜根部无出血。

1.3病理学检验结果

1.3.1心血管系统发育不良心脏重229g。主动脉及肺动脉管径偏小,主动脉瓣周径5.0cm,肺动脉瓣周径5.0cm。镜下:少数心肌细胞横断。部分区域间质小血管扩张。间质小血管明显扩张、淤血。远端外膜下局限性灶性出血。房室结结细胞形态数量减少。

1.3.2全身淋巴组织增生胸腺体积轻度增大(12.0cm×10.0cm×1.0cm),重量偏重(42g)。表面灰红色,见1.5cm×2.0cm大小的被膜下出血。肠系膜淋巴结广泛肿大,最大者1.5cm×1.0cm,最小者0.5cm×0.4cm。镜下:胸腺皮质淋巴滤泡数量较多,体积较大。髓质见多量胸腺小体。间质小血管广泛性高度扩张、淤血。部分区域见小片状出血。肠系膜淋巴结皮质淋巴滤泡数量较多,体积较大。淋巴滤泡数量较多,体积较大,生发中心扩大。

1.3.3生殖器官发育不佳外生殖器偏小,阴毛稀少。大体:左侧睾丸大小5.0cm×3.0cm×2.0cm,重23g。右侧睾丸大小5.5cm×3.5cm×2.0cm,重27g。双侧表面均呈灰白色,光滑。双侧切面均呈灰黄色,双侧曲细精管均不可拉起。镜下:睾丸曲细精管上皮细胞形态如常。间质细胞数量较少。间质高度疏松。

1.3.4肾上腺发育不良重量减轻,双侧各重6g。镜下:肾上腺皮髓质变薄。

1.3.5器官局灶性出血胸腺表面灰红色,见1.5cm×2.0cm大小的被膜下出血;胸腺部分区域见小片状出血,右侧甲状腺被膜下局灶性片状出血。

1.3.6缺氧征象及肺表面点状出血唇粘膜呈青灰白色。双耳廓轻度青紫。双上肢甲床重度紫绀。双手大鱼际、小鱼际及各指腹尖重度紫绀。大体:双肺浆膜下广泛性点状出血,以背侧为著。

其余脏器显微镜下未见明显异常改变。

1.4理化检验常规毒物检验阴性。

2讨论

2.1病理检验

见表1。

表1胸腺淋巴体质病人与正常人各生理系统综合比较表

组织器官

比较项目

死者

正常值

心脏重量

229克

228±46克

心血管系统

主动脉瓣周径

5cm

7.5cm

肺主动脉瓣周径

5cm

8.5cm

淋巴组织

全身淋巴组织增生

生殖器官

外生殖器发育不良

肾上腺

双侧总重量

12克

14.1±4.8克

病理检验未检见某种直接致死性疾病,但张某心血管系统发育不良、全身淋巴组织增生、生殖器官发育不佳、肾上腺发育不良;据此,可诊断张某系胸腺淋巴体质,系因胸腺淋巴体质而死亡。可见,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综合症,属于自身特异体质;上述诊断依据中的某一方面并不能单独构成死亡原因,只有上述四项同时存在时,而且系统病理学检验中未检见直接致死性疾病时,才能够诊断为胸腺淋巴体质综合症。

2.2死因分析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特异体质,虽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命活动,貌似健康,但具有潜在致死的可能性。因为,具有这种体质的人,身体瘦小,体质脆弱,机体抵抗力显著下降,应激能力低下,可能由于偶然的不良刺激、激动、惊吓或轻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轻微疾病、临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术、抽血及微小剌激而发生猝死。本案中外伤轻微,为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局限,未对人体内部组织器官造成明显的器质性损害,不足以致张某死亡;但该案中撕拉、摔跌倒地以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属于外界刺激,诱发了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的张某发生死亡,属于诱因。

2.3鉴别诊断

2.3.1反射性迷走神经兴奋性心脏骤停(抑制死)在扭打、撕拉等轻微外力作用于人体富有神经末梢的部位(如:压迫颈动脉窦、拳击左胸部、睾丸会阴部受打击等),刺激迷走神经过度兴奋,会导致反射性心脏骤停,使人在数秒钟或1-2分钟内心跳停止而死亡,属于抑制死。该案不属于反射性迷走神经兴奋性心脏骤停而死亡,排除依据:A、尸检及调查显示,张某在上述敏感区域(富有神经末梢的部位)未受外力打击、作用;B、张某死亡过程相对较长,不符合抑制死的发生过程;C、尸检见张某心脏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说明有心衰的过程(半小时后死亡),而抑制死因为死亡发生极快,很难见到此现象。

2.3.2肾上腺萎缩猝死双侧肾上腺萎缩患者在各种应激状态下(感冒、过度疲劳、大汗、手术、分娩、呕吐、腹泻、皮质激素使用骤停等)均可因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而猝死;因肾上腺萎缩而猝死者,皮肤多有明显色素沉着,肾上腺缩小,皮质极薄,重量明显减轻,两侧加在一起仅2.5g以下,皮质细胞稀少,残留着排列紊乱[1]。该案中仅属于肾上腺发育不良(重量偏轻,双侧各重6g,镜下:肾上腺皮髓质变薄),无皮肤色素沉着等征象,不能诊断为肾上腺萎缩猝死。

2.4胸腺、甲状腺被膜下局灶状出血以及肺脏浆膜下出血,系猝死的尸体现象。

综上所述,胸腺淋巴体质轻微外伤猝死者的法医学检验鉴定,首先要详细调查落实受外伤的部位、过程以及死亡发生快慢及过程;其次,要作全面系统的解剖检验,排除中毒、窒息、外伤直接致死或以外伤为主的死亡等;第三,病理学检验未检见某种直接致死性疾病,而是胸腺淋巴体质综合症(心血管系统发育不良、全身淋巴组织增生、生殖器官发育不佳、肾上腺发育不良等);第四,准确的进行死因分析,该类案件中,根本死因系胸腺淋巴体质,属于自身特异体质;该案中轻微外伤以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属于外界刺激,引起了机体对损伤及其他刺激因子的全身性应激反应,促进了患有胸腺淋巴体质(应激能力低下)的张某发生死亡,属于诱因。准确确定死因,是判定死亡性质以及案件性质的依据,同时也是划分各种法律责任的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94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