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建设
200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