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性智能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法医鉴定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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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性智能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法医鉴定分析

韦少俊

韦少俊(广西龙泉山医院广西柳州545005)

【中图分类号】R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09)27-0041-02

【摘要】目的探讨广西女性智能障碍者被性侵害案的特点,为维护此类群体的权利提供参考及应对措施,为今后的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方法自制调查表对我院进行的308例女性智能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结果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全部为无性防卫能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中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者为13.09%,具有性防卫能力者为4.19%;边缘智力者中7.14%评为无性防卫能力;95%以上案件发生在农村,75.65%受害人是文盲及小学三年级以下文化程度,65.26%年龄在13~18岁之间,未婚者占67.21%,多数既往无性经验;受性侵害案件多发生在白天,95%以上案件发生在受害人家中、侵害人住处及空旷地或偏僻处;92.53%受害人是被同村熟悉人或认识人侵害;只有16.23%的受害人在事后会告知家人,45例(占14.61%)因受害人怀孕而被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结论广西女性智能障碍者被性侵害案件具有受害人年龄低,多发生在白天,发生地点多在僻静无人处,缺乏监护人看管,隐蔽性强等特点;应加强对智能障碍者生活能力和性知识及防卫能力的教育,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以维护她们的自身安全及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智能障碍者性侵害性自我防卫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以下简称性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和自卫、抗拒能力[1]。性防卫能力评定是确定案件性质、判定侵害者是否构成强奸罪及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精神障碍者性防卫能力的鉴定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中较重要,占有相当比例,可高达鉴定总数的四分之一[2]。而性自卫能力丧失和削弱的女性容易被他人性侵害,不易被发现,致使身心受创,容易造成怀孕等严重后果[3]。为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现对我院进行的308例女性智能障碍者性防卫能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广西地区女性智能障碍者性防卫能力鉴定经验,为建立预防机制和维护女性智能障碍者权益提供参考。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01年1月1日~2008年12月30日在广西龙泉山医院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女性智能障碍者涉及性防卫能力评定的308例(占鉴定总数18.52%),案例来源地主要是广西北部、中部、西部,诊断以CCMD-3为标准,均由三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进行法医鉴定诊断,诊断边缘智力者28例(占9.09%),轻度精神发育迟滞191例(占62.0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75例(占24.35%),重度精神发育迟滞14例(占4.55%);年龄13~51(20.3±8.16)岁,其中13~18岁的201例,占65.26%;文化程度:文盲90例(占29.22%),小学文化210例(占68.18%),初中以上文化8例(占2.60%);少数民族81例(占26.30%);婚姻状况:未婚207例(占67.21%),离异、已婚或同居101例(占32.79%);案发地在乡村的293例(占95.13%)。

1.2方法:以案发当时受害人的年龄、婚否、文化程度、侵害手段,是否怀孕、性防卫能力的高低、性行为的主动性、智能障碍程度,破案途径、案发地点及时间、索取钱财、受害人与侵害者之间关系等因素,自制调查表进行调查,最后进行分析。

2结果

2.1各类智力障碍受害者在性侵害案件中的比例及性防卫能力等级之间的比例关系(见表1):在所有案例中,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者为249例(80.84%);性防卫能力削弱的43例(13.96%);具有性防卫能力16例(5.19%);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全部为无性防卫能力。本组案例以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受害者最多见(占62.01%),其中评定无性防卫能力者为158例(87.72%),性防卫能力削弱者25例(13.09%),具有性防卫能力者8例(4.19%)。

2.2受害人单次受侵害者79例(占25.65%);受同一犯罪人多次侵害者137例(占44.48%);受多人多次侵害者92例(占29.87%)。案发地点的比例:发生在受害人自家中为17.86%,在侵害人住处的为22.08%,在空旷地或偏僻处为26.62%,被多次侵害而在上述多处均有的为30.84%。在发案时间上,发生在白天的163例(占52.92%),在晚上的48例(占15.58%),白天或晚上均有发生的97例(占31.49%)。

2.3本组案例中,277例(占92.53%)由熟悉人或认识人作案,为同村或邻村人,陌生人作案只占7.47%,侵害人利用与受害人的关系,使受害人放松警惕,找到可乘之机,而发生性关系;90%以上侵害人都均事先知道或看出受害人有智能低下表现而作案,认为受害人不能或不会说出去,报侥幸心理;在本组案例中,有一例受性侵害时间跨度长达5年未被发现。

2.4侵害人使用最多的手段是暴力或威胁,有82.79%受害人受直接暴力或威胁,60.39%受害人有得财物等获利行为,以多种方式同时使用较多见,说明侵害人充分利用了受害人辨别能力差、容易受骗上当的弱点,见表2。

2.5案件发现的方式:50例(16.23%)受害人在事后会告知家人;125例(40.58%)在案发当时被他人发现;45例(14.61%)因受害人怀孕后身心变化被追问出;88例(28.57%)是受害人出现异常花钱、经常到侵害人家里等异常行为被家人质问而发现。

2.6性防卫能力与婚姻、受教育程度、职业之间的关系(见表3):具有性防卫能力者以既往有性经验,受教育程度相对高者居多。67.21%者未婚,既往无性经历;有25.65%受害者是学生,应引起重视,因为目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无升学要求,成绩差,多是跟班学习,多数智能障碍可能是因影响他人而辍学,故而闭散在家。

2.7本组案例中,发生主动性性行为的有47例(15.26%),有主动索取财物行为的65例(21.10%),估计与受害人在事后有得财物等获利行为,而为重新获取财物而采取主动行为。

3讨论

女性智能障碍者被性侵害案件与一般强奸案件存在很大的不同,正常女性被性侵害时具有明确的辨认能力和抗争能力,案发后一般能拿出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物证,如受伤划痕或精斑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在本组广西地区308例女性智能障碍者被性侵害案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中,多数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95%以上案件受害人居住在农村,社会背景较差,受教育年限少,文盲及小学三年级文化占75.65%,她们道德观念薄弱,判断是非能力差,缺乏性知识教育,65.26%受害者年龄在13~18岁之间,未婚者占67.21%,既往无性经验者,受性生理等本能欲望亢进或有获利行为而被侵害人利用发生性关系。平时智能障碍者劳动能力差,多闲散在家,白天农村成年人多在外做工,缺乏监护人照看,故性侵害案件多发生在白天;92.53%受害人是被同村熟悉人或认识人侵害,90%侵害人事先知道或看出受害人有智能低下表现,知道有可乘之机,容易摆布,采取简单的给予少量钱物或感情诱骗、强暴方式即可发生性关系,而且不容易被发现,用很小的代价即可发生性关系。95%以上案件发生在受害人自家、侵害人住处及空旷地或偏僻处,提醒监护人对智能障碍者在监护、看管、照顾等方面应多加注意。

在本组案例中,评定无性防卫能力者为80.84%,说明多数智能障碍者对两性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缺乏适当地辨认,控制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差,而15.26%受害人有主动性性行为,主动索取财物占21.10%,说明因为有持续的获利行为,智能障碍者即使受到性侵害也显得无所谓,盲目地迎合;16.23%的受害人在事后会告知家人,因而持续、多次遭到侵害,致使受同一侵害人多次侵害占44.48%;受多人多次侵害者占29.87%;14.61%受害人是在怀孕后才被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引起注意。

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中评为具有或者性防卫能力削弱者33例(占17.28%),边缘智力者中7.14%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说明性防卫能力评定不是单纯倚重智商值,由于受害者心理缺陷不一致,智商值相同者社会适应能力、性知识、性经历、辨认力、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均有差异;故对性防卫能力的评定,还应该注意其一贯的生活情况及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应关注其对受性侵害当时情况及后果的应变处理态度和能力[3]。有学者认为,精神发育迟滞者智能低下的程度不一定与性知识、两性行为的辨认能力等水平相一致[4]。杨桂芬[5]建议,要就其智能、知识、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作综合、具体的分析、判断,不以其临床分类与性保护能力的有无对应起来划分。另外,非智力因素如家属对案件的态度、报案时机及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被鉴定人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程度等对评定的准确性也有很大影响[6]。实际工作中可多采用谢斌等编制的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进行综合评定,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被鉴定人的综合智力情况[7]。

在本组案例中,智能障碍者评定有性自卫能力存在者,反映公安部门办案的严谨和鉴定水平的提高,说明各级办案人员对于此类事件的重视及态度谨慎;特别是一些侵害者在事情败露后,矢口否认作案,就是想利用智能障碍者不可信的弱点,为自己开脱;所以精神病鉴定结果将直接决定案件性质及为定罪量刑提供证据,责任非常重大,鉴定结果有利于受害人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她们的陈述具有法律效力,在鉴定工作仍引起值得重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一些案例的鉴定工作是事发若干时间段后,最长时间达5年,鉴定检查并不能完全真实的体现受害人当时的性防卫能力,故增加了鉴定工作的难度;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在事情发生后,受到家人训斥、教育、批评,可算是经历一次性知识的教育,会影响以后的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为彻实保护女性智能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从法律、家庭、社会监管方面做工作,要有生活能力及性防卫能力的培训,不但让她们了解基本的性生理知识,还更培养她们的辨别能力;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女性智能障碍被性侵害的特点,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重视容易发生性侵害案的人员及条件,防止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侵害人从重从快处理,不断推进社会安定和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协和.法医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7-181,37-38.

[2]谈成文,郑瞻培.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现状与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8,8(3):177-179.

[3]刘小林,刘军训,江学锋,等.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鉴定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21(2):122-123.

[4]谈成文,郑瞻培.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现状与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8,8(3):177-179.

[5]杨桂芬,袁子禄,唐培根,等.精神发育迟滞被奸淫案件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2,2:146-147.

[6]王跃,李秀荣,高自萍,等.影响精神发育迟滞女患者性自发能力评定的非智力因素分析[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5,31(4):264—266.

[7]谢斌,郑瞻培,黄继中,等.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的编制和测试[J].上海精神医学,1998,新10: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