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区检察经费保障体制的分析及设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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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区检察经费保障体制的分析及设想

张明乾

张明乾(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牡丹江157212)

摘要:重点讨论绥阳镇林区基层院普遍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经费保障体制;林区检察院;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经费保障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并长期制约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大”问题。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一些改善。但是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经费保障仍面临许多问题。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保障能力不等,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院困难尤为突出。为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检察权,减少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必须立足国情,建立与检察机关行政、人事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

1林区基层院普遍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基层检察机关主要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同时受地方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主要在检察业务方面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中,地方党委起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林区院更为特殊,由于我们的企业院身份,经费保障要依靠地方林业局,这就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林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收入不高,相对的拨款偏少,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不足;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而且无法享受到中央财政给地方政法部门补助的专款;基层林区检察机关干警工资水平还很低。由于各林业局经营收入水平的差异,不同林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有时,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就需要用办案收缴的罚没款返还的部分来补足经费的差额。根据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基层院应配备的器材设备分以下六类:信息网络设备、侦查诉讼设备、检验鉴定设备、通讯指挥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从我所在院目前的情况看,由于要求配备的器材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大部都未配置。办公条件落后,干警所用的微机,大多数都接近报废年限,全院只有1台复印机,2台打印机,而且还接近报废,超负荷运转,难以保证正常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经费保障问题已成为制约林区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

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就必然的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和问题。按照现行体制,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且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我们林区院还无法享受到中央财政为基层院补助的专款,而检察机关承担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经费不宜由地方政府直接负担,更不能由企业来负担。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方针已经明确的指出要破除企业办司法的状况。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由同级财政保障检察机关经费,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使检察机关难以保持其独立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正、统一和严肃性。可以说,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控制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对检察机关实行的有关改善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检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

由于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难免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受利益驱动,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公正执法。因此,要解决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保障问题,仅仅依靠同级财政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下大决心进行改革。

2应对的措施和设想

2.1彻底改革检察行政管理体制,将林区检察机关从林业局系统中分离,真正实现地方化垂直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这支林区检察队伍还隶属于森工系统,是一支既没有公务员身份,又不吃“皇粮”的“地方武装”。身份定位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经费保障的不确定性。唯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国家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这支为国家、为林区检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队伍,比照同级别的县级基层院整体划归国家统一管理。

2.2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由国家统一保障检察经费的机制。

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建立与检察机关行政、人事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减少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当前,应当决心建立由国家统一保障检察经费体制。当然,由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要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一步到位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分步进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按照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级以下检察院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他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保障的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单纯依赖地方财政的单一模式。即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检察院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对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行政经费等据实编制预算,由中央、省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级承担,形成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地方财政为辅的、多渠道并行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并以不低于全省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

二是切实落实县级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了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减少检察经费划拨、使用中的人为因素,对于检察机关所需的各类经费,有必要制定一个检察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可以由省级检察院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类经费的特点,制定本地区的检察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每个检察院根据标准编报预算,由政府报人大批准后执行。这样既结合了不同地区的实际,同时又可缩小同地区中从事同一工种的待遇差距。

三是把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技装备的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提升,是关系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所以应由中央财政列入日常性预算,按照一定额度逐年递增,有效的保障各级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

四是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基层院的补助数额,在条件成熟时,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今后一个时期,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费体制改革伴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应实行检察经费财政单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检察机关年度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分配,掌握下达,以充分保证办案的需要,防止法律监督工作受地方经济利益和财政状况的限制;或者先由省级财政拨付,最终转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以防止检察机关在经费问题上受制于地方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