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认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存在监护职责转移问题.面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事故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学校自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未成年人,学校要履行的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