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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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任国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0团完全中学任国霞

【摘要】自古以来关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关系的问题就是各时期思想家和法学家争论的要点,在西方关于二者的研究也早有显现。在明确二者含义、功能、目标等问题基础上,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并分析我国在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效,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中图分类号】G468.32【文章标识码】B【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2-0016-02

自古以来,与“德治”、“法治”相关的问题一直都备受各时期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学家等的青睐。管子在探讨这一问题是曾得出“法出于礼,礼出于俗”的结论。据此可见二者本同根,且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德治国”的“以”是“用以”的“以”;“依法治国”的“依”是“依据”的“依”。二者虽音近,但字不同,意更不同。就此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是以道德作为治国的方法、手段和途径,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而道德又要以法律为后盾、为原则、为依据。进入2000年以来,在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在我国第三代领导人的带动下,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二者的关系又被进一步赋予了时代的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法治。

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法治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众所周知,一部好的的法律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部“恶”的法则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形态的瓦解。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以形成一个高效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可以说是相当完备的,但就我国的执法状况来看,确实还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而加强政府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等方面的管理和能力的提升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执行力。

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在法律公平、公正实践的过程当中,司法的介入无论对于社会的成员还是就法律本身而言,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司法的公正也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公正,因此,就我国的司法机关而言,首要要做到严格司法。

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仅要依靠政府和有效的法律,更需要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安定而高效的法律社会。

(二)德治。

同法治相对应而言,德治也有其相应的三层内涵:

第一,从理念层面上看,德治所关注的是“德性”的问题。德性所包含的是一种善的取向,与“法治”形成鲜明对比,同时也对人们的思想境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将理念形态的德治转变成现实,则需要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即上升为制度形态的德治。正如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其名著《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讲的关于道德的分类一样,他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我们在这里所提到的显然应该是义务的道德,甚至可以说是可以将其规范为法律的道德。

第三,与“法治”内涵有所区别的是,在建立了一个保障“德治”运行的制度之后,还不能完全进入儒家所提倡的一种“大同社会“的状态。因为显然“德治”的范围要比“法治”广的多,因此德治社会的进入,并不能仅仅依靠制度,还要依赖于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等其他因素。

综上,就“法治”与“德治”二者的历史演变及内涵来看依然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对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法治”与“德治”,向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它们共同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德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

由于“德治”所调整的范围要远远超出于“法治”,因此,“德治”的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一,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现实要求我们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使得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既是相制约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而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滋长蔓延。必须要实行法治。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法治”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才能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水平。

(三)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的保障并对其有促进作用。

国家主权者通过立法的途径把某些道德要求确认为法律要求,从而为有关道德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守法也就意味着守德,当守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时,社会上则必然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如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人们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体现了我国传统的最老爱幼的美德等。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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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盾,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2期: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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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石佑启、杨治坤、黄新波,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