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用管理构建我国信誉型银企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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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管理构建我国信誉型银企关系

尹士杰

尹士杰(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摘要:信用的缺失导致信用危机,使信用变成中国最稀缺资源,我国银企目前的重要工作,不仅仅是构建社会信用,更应着眼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

关键词:信用金融服务担保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银行的本质特征是:在融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其次是在最小的风险下,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信贷等金融方面的服务,支持和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生产流通的扩大,也使自己从中获利,提高经济效益,奠定了自身长足发展的物质基础。可以说,银行效益来源于企业效益,没有企业效益也就没有银行效益。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原则及时提供资金、结算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企业通过生产经营在资金循环过程中,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从而使银企双方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银行与企业均具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民事权利,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承担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使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货币商品交换的供给方,企业则是资金商品交换的需求方,价值规律的供求规律成为银企双方维持交往的纽带。目前,银行仍以经营企业存、贷款为主要业务,在日常信贷业务管理上,应本着扶优限劣的辩证原则,优化结构,规避风险;企业则按照市场需求发展生产,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根据本企业的资金需求,看信誉选银行,视需要申请贷款。银企双方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发生以货币资金供求为载体的等价交换、双向选择的关系。

银行和企业在相互依存、求得共同发展中,建立牢固的伙伴关系。银企是共同维护社会资金资源的利益共同体。资金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物质的货币表现。银行主要起信用中介作用,将社会暂时闲置货币聚集起来,运用于广大企业的生产、流通和技术进步过程,发挥着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它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要素。银企双方必须共同珍惜和维护资金资源。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制度中,要遵循价值规律,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协调供求关系,坚持投入产出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金资源配置到最佳环节中去,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实现银企双方在市场中求发展的共同愿望和目标。这也是银企群体功能的集中体现。

一、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和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担保机构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政府重点对一些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担保机构进行扶持。同时,加强对企业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主要对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特别是担保机制、担保的程序、担保倍数、资信和评估、担保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在传统的办法上进行模式的创新。

第一,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担保行业是新兴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控制和防范基金的风险才能把基金的规模做大做强进而提高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广度和力度,反之担保基金就难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建议实行比例担保。这种模式由于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实践当中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屡见不鲜。这无疑加重了担保基金的风险度。另一方面,采取比例担保的方式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可以有效地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又直接和间接地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损失。

第二。设立担保险种允许并鼓励保险公司的介入。由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如果担保机构遭受此类风险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从而使担保机构所遭受的风险损失得以弥补。对于银行来说,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款项。根据国内外经验,推行担保风险保险制度,这是贯彻安全担保原则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担保机构还不十分习惯运用这项制度。我国应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积极进行担保风险投保,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二、建立银企风险共防机制

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股东质询制,是针对小股东不能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银行贷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况,银行股东大会应制定股东对贷款的专门质询规则,规定股东可以定期针对银行的贷款情况向经营层提出质询,以增加股东对贷款安全、收益和流动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经营层和信贷人员的责任心。

要使银行与企业的交易变为一种双向选择的竞争过程,企业可以根据各家银行提供资金与金融服务的价格、成本、质量、效率等状况,自主地选择开户银行。而商业银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货币经营者,也根据企业自有资本的大小、经营绩效、发展潜力、信用记录等来决定是否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同时,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共同的风险防范机制。从信贷资金的周转过程来看,银行除了完善贷款抵押、担保,加强对风险资产的比例管理以及完善呆帐准备金制度外,还要建立银行与企业共同防范信贷风险、依法保全资产的机制。银行参与企业的资信经营评估,建立贷款企业的信用档案,进行信贷资金营运的跟踪稽核,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指导企业规避风险。

三、加强立法,突出法律支撑

信用最重要是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来维系。政府作为社会信用的倡导者和保护者同时又是法规的制定者。对于不讲信用者,政府就要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惩罚。不仅是中央政府,而且是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带头讲信用,全力维护信用,那么企业、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讲信用,没有胆量不讲信用。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信用的履行,使讲信用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使其成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无论是企业、银行,在经济活动中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信用准则,要恪守良好的信用道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司法等部门,从维护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打击逃废债现象,维护金融债权。逃废债现象是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不守信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司法对债权保护不利更变相支持了逃废债现象的发生。逃废债现象对金融生态的破坏力极大。司法机关应该主动与金融机构配合,加大依法清收力度,降低执行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四、搭建政银企三方合作平台

第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信用为基础、法律为准绳、效益为前提的新型银企关系。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如新郑市政府部门改变过去“政府选项、银行出钱”的旧模式,建立“政府联姻引项、企业考察选项、银行论证扶持”的新机制,促使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准确定位,积极调解银企矛盾,理顺银企关系。在此基础上,银行当好企业的参谋,树立起“企业活、银行兴”的经营思想。深入企业,当好参谋,为转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处理历史债务。

第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金融服务,多渠道融通资金。通过银企共同努力,建立起了一种以法律性、互利性、合作性为特点的“平等互利、相互依存、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通过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洽谈会,畅通银企双方交流和信息沟通渠道,融洽银企关系。

第三,政府要充分认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在政策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做强银行业,不断完善银行业的服务功能、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建设中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创造条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务指导。

参考文献:

[1]胡伟.《论信用文化建设在构建和谐银企关系中的作用》.《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年12月第11卷第4期;

[2]陆文宁.《欠发达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银行难贷款”与“企业贷款难”》《南方金融》.2005年第9期;

[3]黄涛.《谈建立新型和谐的银企关系问题》.《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