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集体林权制度纠纷与调处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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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集体林权制度纠纷与调处对策研究

李永彬

武定县狮山镇林业站李永彬

【摘要】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得很早,而关于林权纠纷,随着林改制度的深入而凸显。本文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配的不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序化不强、集体林业制度建设滞后三个方面对林权制度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而后从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提升组织领导能力、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三个角度,尝试探讨解决林权制度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林权改革;林权纠纷;林业政策;纠纷对策

1.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要途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开展集体林业工作,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从1978年以来,林权制度改革,很好地激发了我国的经济活力,从2008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推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此将农民经营主体地位确立。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关于林权方面的纠纷也在开始增加。

1.1集体林权制度的定义

集体林权制度指的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所享有的对于森林、林木及林地占有、使用及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林地作为林业主要的出产要素,对于保障农民的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能够提升林农建设林业的积极性,满足林业建设的健康成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对促进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2.集体林权制度纠纷产生的原因

2.1利益分配的不均

在中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林地多占的面积是耕地的两倍以上,林地利益与农民息息相关。凡是制度的变革,在本质上都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利益则是林农关注的中心问题。我国至建国以来,对于集体林权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但在对集体林地林权的属性问题上,仍旧没有推出成熟合理的方案,这就促使了林权集中现象的出现。对我国林地纠纷的分类,大致有三种:一种是关于林权权属,村民内部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由于村干部对集体山林不规范转让,导致村民的利益受侵犯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林地经营大户,与林农之间产生的纠纷。林农作业辛苦,但在最后却无法分得应属于自己的果实,自然产生不满情绪。

2.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遵循程序

进行集体林权改革,更应该考虑的是林农的因素,而不能只考虑到林地的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并没有严格遵循程序办理。例如在实地考查时,需要相关的受益人全部到场。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相关收益人到场不全,到场人员对界限进行故意误指,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问题,违背了公正公平原则。又例如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需要向村民进行提前的公示,并且要在经过2/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获得2/3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的林农在进行林地林木流转时,并没有遵循这一程序,导致了其他组织成员的抗议。

2.3集体林业制度建设滞后

林权纠纷的涉及面很广。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对于林农的林权制度修整,这需要林业制度的配套跟进。集体林业制度建设的滞后,无法迎合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度。

3.解决林权制度改革纠纷的对策

3.1健全利益分配机制

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大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减轻林农的税务负担,降低中间环节税费。作为经营主体林农,在利益分配方面却常常得不到保证。在我国,木材税种较多、税率偏高问题存在已久,并且还存有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税务,对于维护作为经营的主体的林农,对于维护其切实利益意义重大;提升林农的获利水平,扩展林农的获益途径。例如福建省允许林地所有者抽取一定的地皮费用作为激励,从而激发林农主动投身林业工作的积极性;及时调整利益分配方案。举个例子说明,林农人口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而林改制度却只能按照某个时间点的户口在册人员来计。考虑到这个因素,某省在林业“三定”之时,基本实现了“均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的变化,“均山”已经变成“不均山”了。很多林农质疑“均山”的合理性,提出再次分山的要求。显然,只有通过及时调整利益分配的方案,才能实现“公平”,解决林农的不满情绪。

3.2提升组织领导能力

在进行林改工作时,组建熟悉农村工作的工作队伍。有的地区采取了从乡镇调取对农村工作熟悉的干部,组建队伍深入农民实施林改工作,使得工作开展的流畅性有了保证,对由于对林改工作不熟悉而产生的不必要争执能够大多数避免。林改工作进行时,需要充分与群众沟通,改革不可生搬硬套,需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遵从群众的意愿,对经营形式和产权明晰做出选择,以建立在群众心中的威信。在处理林权纠纷时,理清处理思路,是首要工作,而处理责任人也同样是重中之重。通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跟进工作,深化检查监督,多从实际林改具体事务中吸取经验,保证林权纠纷发生时,能迅速找出处理的方法。例如有的地区采取了了通过多方筹集经费的方法,通过结合乡镇配套和省市补助的办法,为林改工作的顺利运作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保证了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林改的顺利进行,需要有完善制度的保证。法律法规是农民从林地获取应得利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保障机制,保证农民的处置权、经营权、产权、收益权不受到损伤,农民才能又生产的积极性。健全保障机制,可以先从“小处”出发,例如我国在处理例如因林权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林权纠纷,只拥有调解权的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裁决的权利,这导致了很多纠纷事件处理得不彻底,纠纷双方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疏解。从这个点看,为了避免积案存在的现象,县级林业局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庭。

4.结论

社会的变革,时代的更替促使制度的改革成为必然,一成不变的制度无法适应集体林农民利益需求的变更。对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与发展生产力而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肩负着重要的作用,意义深刻,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增加的林权纠纷,却对其带来的不小的阻碍。本文总结出的面对林权制度纠纷的三个对策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提升组织领导能力,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试图从三个角度解决纠纷困难。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在不断进步当中,相信随着制度的逐步成熟,林权纠纷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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