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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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李刚

黑龙江省林口县公证处

摘要: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以及时代的发展,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对其中涉及到的制度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还对传统落后的制度进行了更新完善,从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方面却会存在些许问题,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优化衔接方案,那么就会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本篇文章就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进行相应论述,并提出一些观点、建议,希望能对相关人士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证;物权;制度;衔接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与安全交易以及社会稳定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家相关部门逐渐提高了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优化的重视。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一些工作开展需要,如果不能对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进行优化,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降低相关工作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在衔接方面会受到一些因素影响而出现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妥善的处理。

一、物权登记与公证制度的概述

1、内涵

物权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公示存在变动的不动产物权,物权的相关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了解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登记分为实质审查主义和形式审查主义,他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由登记部门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核查,采用实质审查可以有效防止因物权登记的权威误导购买人,而形式审查则相对宽松的多,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材料齐全一般都可以登记通过,审查周期相对较短,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

在法定的公证制度下,公证是进行物权登记前必须经历的一个前置程序,公证机关对造成物权发生变更、转让、设立、消灭的原因进行实质性审查,而物权登记机关只负责对申请物权登记所提交的文字材料进行审核,经过由公证机关和登记机关审查通过的物权契约才能成为真正的不动产权利的凭证。

2、意义

物权登记制度是基于公式公信原则而产生的,为避免过度拖长物权变更的周期,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原先的实质审查渐渐转变为形式审查。改变审查模式之后的缩短了审查周期,但审查本身缺少了更加严格细致的流程,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将法律公证制度与物权登记进行衔接,补充物权登记缺失的实质审查环节至关重要。

一方面公证机关具有良好的实质审核能力,可以从体制上与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公证机关是一个定位于国家证明机关的单位,从而在体制上解放物权登记机关,并且保证了公证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正常干预的影响。这样一个能够正常行使公证实质审查权利的证明机构,会变的具有更加具有专业水准,最大程度的防止实体错误的发生,即使在公证时出现错误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问题。

二、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要点

1、注重相关体制的建立

要想让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发挥出最佳效果,提高两者衔接价值,那么相关管理团队就要对体制建立方面的内容提高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对现阶段制度体系建立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对于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相关体制不相符的内容,还需要进行及时的分析与研究,从而为体制的建立提供有利有利条件。其次,相关部门需要对影响体制建立效果的不利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同时要做好有效的控制方案,提高衔接体制建立水平。另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建立符合工作要求的体制,从而提高工作水平。最后,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后的体制进行充分的了解,掌握体制应用原理和要点,为公证及物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2、注重公证效力和物权登记效力的结合

由于物权登记制度相对较为复杂,是一个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出力的系统工程。而公证机关在整个物权登记环节中只是占了其中一环,公证机关发挥的作用使有限的、辅助的,却又是必不可少的。将两者结合起来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执。由于目前物权立法中物权登记的效力尚无定论,各方意见争论不休。

如果支持公证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会加剧本就错综复杂的物权机关和公证机关的争论。如果将公证作为进行物权登记的前置程序,就可以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对外保持一致,从而避免因引入公证程序对原有物权登记造成的冲击和影响。

3、注重物权立法中规定的公证制度

如果一个国家的公证制度足够发达,公证时可以较为快速和高质量的完成公证服务,对于需要公证服务的人来说,不需要耗费太多金钱和精力,也不会影响到正常的交易速度和物权转换速度,实行“公证才生效”的政策也未尝不可。

实际上,我国的公证制度应用范围有限,相关从业人员相对匮乏,如果将所有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全部公证,整个公证的周期必然会拖得相当长,对于经济社会的及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根据公证跟随登记走的原则,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在申请物权变动登记时,需要先提供公证机关颁发的公证文件。

4、注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的评价

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构建还不完善,尤其是公证法出台的时间还很短,因此,公证机关应与登记机关精诚合作,把公证效力与登记效力结合起来,达到物权登记效率的最大化。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强化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的程序和效力,使物权登记走向正规,使法律的强制性得以体现。

这样,虽然我们在技术上不能引领世界的潮流,但是我们的程序建设和反应力可以有很好的反响,使得经济发展和政府作为之间形成良好默契,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我国的政府和相应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有所行动,以期我国物权登记逐渐走上成熟的发展轨道。

5、注重公证与物权登记团队工作水平的提升

除了上述几点内容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公证及物权登记团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注重工作团队的考核与培训,如通过考核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进行了解,从而制定出有效的培训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培训方案和计划,使工作人员在学习与实践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还需要注重经验的积累,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要进行及时的分析,并提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沟通与交流,从而为工作团队整体实力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三、结束语

从文章上面论述的内容可以了解到,要想让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发挥出最佳效果,那么相关部门不仅要对现阶段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还需要对相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掌握,同时还要对影响制度实施的不利因素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另外,对于制度的优化与补充,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以及相应反馈信息等内容进行合理的安排,以此来提高制度实施的最佳效果。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会发挥出更大的效果,为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宋永洁.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J].科学中国人,2017(11).

[2]林星火.浅析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公证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5).

[3]徐云青.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探析[D].宁波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