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性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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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性思考

王哂心

华东政法大学201600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目前学术界和实业界热议的一个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在总结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推动作用以及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最后着重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也就是说笔者并没有一味地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理性思考,希望能够给后续研究者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几种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它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世界商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承诺其行为符合伦理标准,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地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当地和社会发展世界银行则把企业社会责任当成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中国企业管理年鉴》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部分性质和特征,但是其中反映出的概念逻辑混乱等问题,客观上要求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企业的本质决定了企业首先具有经济方面的属性。所谓企业经济方面的属性,就是企业要利用所拥有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等要素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回报股东。同时企业还是社会契约关系的凝结,因此,企业也具有法律方面的属性。所谓企业法律方面的属性就是指企业的成立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契约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企业内外的自然人作为法律的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还处在一定的社会道德关系之中,因而企业还具有道德方面的属性。所谓企业道德方面的属性,就是指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也是社会道德关系的主体,同其他社会公民一样享受一定的道德的权益,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基于企业经济方面的、法律方面的和社会道德方面的属性,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必须对与之相关联的各种社会要素负责,这就是企业责任。企业责任在范围上可分为企业自身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基于企业经济方面的属性而产生的企业责任我们把它界定为企业的自身责任,基于企业法律方面、社会道德方面的属性而产生的企业责任,我们把它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作为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道德关系的主体,对企业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援助与支持。也就是说企业的自身责任要求企业承担对股东的责任,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企业自身再生产的需要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因素承担法律层面的和道德层面的企业责任,从根本上维护其他利益相关因素的权益。

另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指法律层次的社会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更多的是指基于契约约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按照与利益相关者的契约约定而履行的相应的法律义务另一个层次是指道德层次的社会责任,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是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给予的援助和支持,是推动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社会途径。具体来说,就是企业作为相对强势的社会群体相对于利益相关的员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来讲,从道义上讲,应该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消费者等群体一定的援助和支持,从根本上维护他们的利益,进而满足和适应社会需要,推动社会前进和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推动分析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客观上形成一定的广告效应,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社会声誉和知名度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上参加一定的国际认证,有利于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推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企业提高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消费者对企业及产品信任,员工主动性、创造性的被充分激发出来转变为经营企业的动力等等都有赖于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势必在企业内部形成强大的竞争合力,极大推动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企业承担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责任,也有利于企业自身节约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企业承担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责任,就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从技术和管理等的不同层面上尽量避免企业资源、环境的低效开发和利用,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节约,同时,也在客观上减少了社会资源环境的破坏和浪费。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经济情况与社会发展水平

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呈现出相应的变化。如:一般来说,通常一个国家处在经济落后状态时,社会对企业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方面的责任比较关注;而当国家经济进入发达阶段,社会对企业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比较关注。许多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中小国家都有很多社会问题,但由于收入低,国民经济中通货膨胀率高,财政监管较弱,以及资本的外流等原因造成发展很艰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就是发展经济。

(二)历史文化

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在美国、日本或韩国消费者可以接受的风俗可能在德国、巴西、印度尼西亚或乌克兰不被认可,在全球范围内确认什么可以被社会公众接受是一个困难的过程。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的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一样的。

(三)法律制度

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往往会流于形式。从博弈论角度看,法律制度安排与企业行为是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政府先制定法律制度,规定了企业哪些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害要承担哪些惩罚成本,由于企业知道若自己不遵守法律制度,将有严厉的司法惩罚,这样法律制度安排对企业的行为就是“可置信威胁”,该博弈的均衡解将是政府制定公正法律,企业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如果整个社会缺乏法律制度或者司法不公,那么企业就不会有多大动力去实施社会责任行为。

(四)企业各利益相关者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象是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因此,各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必然影响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及维护是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基础。社会责任运动直接推动了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关注。利益相关者维权知识的增加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必然产生对企业承担利益相关者责任的需求。当利益相关者权益需求在博弈过程中形成足够的谈判力时,这种利益相关者权益就构成了企业现实的利益相关者责任。没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维权的需求,也就不会有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也就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所以,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大小、多少,维权程度的强弱,是企业社会责任最直接和首要的影响因素。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

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证明历来受到学界的忽视,这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普及造成了重大阻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高度理性的组织,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说,履行社会责任往往是一项负担,因为履行社会责任往往需要企业拿出资金、资本对外界或员工进行投入,降低企业盈利;或者要求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从而提高运营成本。由此,履行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证明是刺激和鼓励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只有证明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带来积极的影响时,企业才会将履行社会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笔者沿着对学术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进行探析、对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进行论证。

(一)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肯定性观点

许多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有序市场的建设与资源的自由传播是有益处的,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市场环境的维护与其说是依靠法律与制度,不如说是依靠道德与习惯。从企业个体的发展来说,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够塑造具有更小成本的市场环境,因为企业在有序环境中通过遵守规矩而得到的利益通常能够超过企业在无序环境中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而得到的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情况时,“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将会变得“不合算了”。纯粹的理性视角有可能使企业的行为庸俗化,仅从企业追求高额利润的角度来说,资本家确实可以“冒犯人世间的一切法律与道德”,但事实上一个优秀的经营主体,追求的并不仅仅是短期的最大化利益,而是希望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生存并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样具有合理性,具有调节经济的“第三只手”的功能,“习惯和道德调节是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以外的第三种调节”。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出了包含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等其它相关责任,第三种调节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的活动会产生负的外部性。这些外部性很难通过市场规律来自动消除,依靠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强制清理难以保证效率,“第三只手”的调节才呼之欲出。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以前就有了,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在市场失灵之后形成和产生的”。

(二)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否定性观点

与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不同,很多学者认为企业不需要甚至不应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主要履行者不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不应当对企业提出履行社会责任的硬性要求。企业应当只关注经济活动而不应该受政府干涉的思想从古典经济学鼻祖斯密那里就开始了,因为“每一个人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从其完全的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仅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并不“亏欠”社会,全社会福利的形成也不需要依靠企业的“良心”或者社会责任来实现,因为面包师和小商贩是在自由市场中通过逐利活动,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的社会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不仅在国外经济学家中很流行,中国也有学者持这样的态度,例如李子畅批驳了许多学者要求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任务之外履行更多的甚至与企业盈利相矛盾的社会责任的观点,认为这些观点舍本逐末,且混淆了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追求经济发展本身就是在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这类批判和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的理性内核在于经济学者们认为,由政府主导社会责任,由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分工方式是最为合理的——企业本身不关注社会责任,而聚精会神地从事经济活动,但企业上交的赋税可以为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能量;企业进行的经济活动能够为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流动创造条件,形成物价稳定的良好市场;企业活动的开展能够产生大量的岗位,提高就业率——企业本身以一种隐性的方式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合理性研究,归根结底足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上来评判。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笼统地分析“应该”或者“不应该”,这样的分析都不够客观。尤其是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合理性时,应该把握非道德性要求与非政治性要求这两个基本原则,用道德标淮或政抬标准来强行规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楚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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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哂心,女(1997—),陕西咸阳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