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与防范措施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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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与防范措施探讨

高守颂

高守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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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的重要运行载体,同时也是电力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在运行时,任何一部分的损坏都会使电路中断。电力设施的损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的用电安全。本文主要通过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进行分析,对当前电力系统中我国法律存在的不足做出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新的理念下的电力设施实施保护,对我国的电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防范措施

我国当今电力系统的保护法律虽已基本形成,但电力系统设施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方面的保护仍需完善。在我国二次修订的电力法中的对电力系统保护已不能满足于对当前电力系统的管理。解决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就要通过采用更加有效的合理的方案对电力设施进行改进,本文主要论述了当前法律中对电力系统保护以及对其防范措施的探讨,并对当前就电力系统的法律保护作出展望。

1.电力设施的保护效能薄弱的问题分析

1.电力设施的保护法不完善

我国当前的法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仍需完善,在我国的电力保护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相应的保护措施已不能满足于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需求。在我国的法律措施中,仍应对其进行改善,从而使得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根本落实。

2.电力设施的保护的可操作性差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的可操作性差,我国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内容制定不够全面。在法律中虽设置了对电力破坏的处分规定以及对群众的监督的奖励制度,但具体的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以及处理办法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惩罚条例应尽快执行。

3.现行电力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在当前的电力设施保护法中,存在着相互的冲突。例如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区内修建的设施中,电力法规定相关的建筑物应由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对其中的堆放物品实施清除的制度。在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则规定对危及政府的电力设施建筑物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电力设施建筑保护区内生长的树木,相关部门应予以修剪或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在制度的实施中存在差异。对保护主体的制度实施分散。从而导致在制度中的不统一,使得电力保护措施不能达到一致的标准。相关政府部门存在一定的责任,同时电力部门以及企业部门也存在着相应的责任,在问题突发时,相关部门互相推却,使得其电力设施保护制度中存在一定的缺陷。

2.电力设施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适用误区

对电力设施的盗窃以及破坏中,我国刑法规定,对其破坏设施的罪名可设计两重罪名。在刑法中,对盗窃电力设施罪以及损坏电力设施等罪名中,对刻意盗窃电力设备罪和过失破坏电力设施罪以及盗窃罪中的区分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相关的法律时,存在着以下的不同:

在电力设施的保护法中,侵害电力设施是危害公共安全,使得人民的生命安全以及公共财产权得到破坏的。盗窃电力设备是的属于获取公共财物的私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对象是公共财物,其中包括盗窃电力设施。在盗窃电力设施中,对偷盗电力设施中电力设施的,判断标准依据的关键是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以及电力设施的非使用状态判断。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就盗窃电力设备和破坏电力设备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在相关法律中对已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通电由于种种原因还未进行使用的和相关部门交付的电力设备,在使用中被盗窃属于破坏电力设备,以破坏电力设备治罪。

在主观方面,盗窃电力设备是一对一的实施,及本人对设备实施的盗窃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在主观上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构成,直接破坏电力设备是对其进行故意损坏和破坏行为,间接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钱财进行的设备破坏,及在进行破坏的同时使得其从中获得牟利,从而增加国家中的电力设备运作中的危险。

在客观中盗窃罪是指对电力设施实施秘密的盗窃行为,在通常状况下由多次组成,整体的盗窃金额数目较大,从而构成犯罪。在破坏电力设施中,主要分为两种,即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积极的行为是指故意的对电力设施进行破坏,在电力设施周围实施爆炸,放火等方式以表达不满,采用积极的措施使得电力设施收到一定程度上的损毁,导致人民的利益和安全都受到严重的损害。消极的态度在犯罪过程中为不多见,即对现有的设备的故障维修态度不积极,对已停用的设施不加管理,使得其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进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具体的破坏程度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而来判定其罪名,不能根据物品的本身价值来定。

在法律中,相关的法律适用标准不一,也导致了发生电力破坏事件时的处理措施不当。

3.当前法律体制下电力设施保护采取的对策

3.1行政法律保护措施

在现阶段的行政法律保护措施中,主要采取行政执法保护。是法律保护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在现行法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中,要争取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相关的布告以及通知和规定等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

二要出台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使得设施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当发现人为对电力系统设施实施破坏时,影响其发送隐患通知书,对拒绝签字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公安备案。

四在进行疏导后其人拒不改正时应向其政府部门发送相应的书面报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置。书面报告应要求行为人停止违法破坏,并交由相应的供电企业进行执存,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予处理时,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再次发送紧急书面报告,并阐述其不加处置的后果,从而引起重视。

五在电力线的下面生长植物长至于危害电力通道时,要根据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修剪,并不作补偿。

3.2民事法律保护

在实施破坏人员的破坏行为为造成犯罪的,要对其进行民事调解和诉讼,从而达成一致意见,使得其对被破坏的设施进行补偿或恢复原样。

3.3刑事法律保护

电力设施破坏往往比较复杂,在刑事上要对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进行严惩。针对电力设施破坏的情况,相关司法部门解释明确了在以下三种情形中的处理:

一是盗窃电力设备价值低的不造成盗窃罪,以破坏罪论处。二是破坏电力设施要以破坏的后果进行定罪立案,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性,从而进行定性破坏电力设备罪。三是盗窃电力设备中没有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的,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和定刑。

总结:

在我国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中,逐渐实现政企分开的模式。在这个模式下,要充分的保障电力设施的使用安全以及防范措施。对电力设施的破坏作出详细的法律相关文件规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要落实到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设施的安全进行。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的人员,根据刑法的相关文件对其进行处置,触犯刑法的,要对其进行定罪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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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宝珍.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分析[J].科技传播,2013,(2):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