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检验中的思维方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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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中的思维方式

白清钰

白清钰

商丘市公安局刑科所476000

笔迹是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通过书写活动外化形成的文字符号形象。它既有重复再现的特点,也有因故意伪装及其它反常心理状态对固有习惯和书写过程的干扰和破坏产生的某些假象。由于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作为书写活动外化的笔迹特征往往具有真假两重性。笔迹检验就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人笔迹或确定文件物证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研究的对象是人的书写习惯。书写习惯在一定时期内不易改变,它具有守常性,但也易受到习惯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使笔迹特征出现真假两重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在检验时思维方式不能简单固化,而应具备灵活的思维方式,才能在鉴定中做到有理有据。

笔迹鉴定人的任何思维活动都是围绕物证笔迹为谁所写这个问题展开的,检验工作的快慢和难易程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将影响思维活动的因素简单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维反应定势

思维的反应定势是指当人们面临某一刺激情境时,不管情境出现的客观条件如何,个体总是先以某种习惯或以其主观经验和方式进行反应的心理倾向。思维定势常左右着笔迹鉴定结论的正确作出。如繁体字、异体字应该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笔迹特征,但在老龄和高文化层次人中这种笔迹特征往往就不具有很高的价值。又如一见运笔过程出现抖动现象,就会认为这是摹仿笔迹,但此种现象在老龄笔迹中也会常见。这时就需要鉴定人及时的调节思维中不应有的思维定势,权衡特征价值,确定特征在一定年龄段和一定文化层次内的出现率,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如果不考虑具体案件的特定条件,生搬硬套某些个别经验与具体方法,容易导致结论的错误。如笔顺特征稳定性较强,它的异同往往是笔迹检验中认定或否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尤其在伪装笔迹中,笔顺特征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但也应注意,书法水平较高的人中书写同一字时可出现多种笔顺,由于笔迹材料的局限在案件中只表现出其中一种笔顺,从而形成差异。或在某些伪装手段或者偶然笔误中,出现笔顺的变化导致的差异。再如错字特征出现率较低,其价值较高,习惯性的错字特征相符是认定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在某些类型的伪装笔迹中,作案人故意写错字,或者是由笔误出现的错字,就某个字来说,对其写法特征的价值就要具体分析。所以鉴定人在笔迹检验过程中必须有效克服思维定势,利用思维的灵活性,善于根据事物的具体情况,认真地研究某一特定的笔迹特征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所能反映出的特有的检验价值。

二、??鉴定人的单一思维

所谓单一思维,是指在笔迹检验过程中,从单一的角度认识检材,选择笔迹特征,这种思维方法的最大缺陷就是对笔迹的认识存在片面性。由于书写习惯本身又具有可变性,在通过书写活动表现为笔迹的过程中又受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即便是写同一个字,同一个笔画,也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形象。书写习惯是一种机体活动习惯,不是机械性的活动,因此要求在检验过程中防止进行机械地比对。针对笔迹特征的评断更应是全面地对同一字、同一部首、同一笔画特征进行综合分析,防止由于单一思维带来的片面性。如果在检验中割裂特征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之成为孤立的现象,就不可能完整地把握检材与样本笔迹反映出的书写习惯。

三、??鉴定人的个性差异

鉴定人的个性差异与解决问题的效率密切相关,个性差异直接制约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鉴定人所拥有的经验知识能动地作用于受检笔迹的结果。鉴定人在大量的鉴定活动中获得的各种经验,这些经验的多寡与鉴定人思维的广阔性密切相关。鉴定人思维广阔性表现在能善于全面看问题,既能抓住问题的全面,又能突出问题重点,不忽略每个重要细节。鉴定人个性差异对笔迹检验的影响可概括以下几种表现:⑴已有的经验知识影响鉴定人对受检笔迹特征的选择。经验不同,选择笔迹特征的广度和深度也会不同。特别在少量字的检验中,有些鉴定人感到心里没底,一方面是鉴定能力有待提高外,重要的是缺乏这方面的鉴定经验。⑵已有的经验知识影响鉴定人对受检笔迹的特征比较。特征比较是在特征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每个特征认识的继续和深入,它是综合评断的物质基础。⑶已有的经验知识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通常鉴定人关于笔迹检验的经验知识越丰富,鉴定人的思维越开阔,其理解问题越深刻,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程度越高。如在对差异点性质的评断问题上,鉴定经验知识的多寡,对差异点解释的合理程度往往是不一样的。鉴定经验不足的人,对差异点评断时就容易以偏概全,很难获得正确认识。而鉴定经验多的人,检验视野开阔,就容易做到客观、全面认识具体差异形成的主客观原因,较准确地把握差异点性质。因此,笔迹检验人不仅要掌握充分的检验知识和技能,还要不断积累经验,这样才能开阔思维,不断提高检验能力。

四、??鉴定人的系统分析,综合能力

鉴定人能系统的分析检材,既能有效的克服认识的片面性,又能防止在检验中机械比对,或在综合评断时单纯从质或量的方面来认识特征的价值。

㈠鉴定人要全面了解案情。

全面了解案情一方面为了核实检材、样本,谨防张冠李戴,使检验工作少走弯路。另一方面由于作案人利用书写的文字进行作案,这与其它各类刑事案件一样,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被检笔迹材料不仅单纯的反映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同时还反映了所使用的物质材料、言语特征、污损迹象、印迹等要素,这些要素都是通过某种理化作用形成并互为存在条件的。这就要求鉴定人全面了解案情,有助于分析判断作案人的所在区域范围和年龄、文化、职业身份等,为选好笔迹特征、综合评断和解释差异点提供依据。

㈡分析系统各要素,广泛寻求解决途径。

笔迹是人的书写习惯与书写工具、书写材料等作为不同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形成的一个系统,这些要素之间是普遍联系的。这就要求鉴定人把整体性原则作为系统方法的基础出发点,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着重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中综合地考擦笔迹。通过多渠道、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的挖掘和扑捉笔迹材料所包含的各种信息,发现与实施犯罪有关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开阔检验思路,扩大思维外延,剖析笔迹材料的各个要素,充分利用各要素反映出来的信息,广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便充实鉴定结论的依据,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在笔迹检验过程中,首先,鉴定人要充实自身的经验知识,提高个人逻辑思维能力。详细了解案情,认真研究物证笔迹,把握笔迹本质特征,善于扑捉检材所反映出来的各种可用于检验的信息,扩大笔迹检验人员的思维外延。其次,鉴定人要有效的避免思维反应定势和单一思维,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鉴定人在笔迹检验过程中应善于利用思维的广泛性、利用系统论,从各个方面解决笔迹检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鉴定依据更充分,使鉴定结论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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