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的临床疗效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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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的临床疗效探讨

毛晓龙

(甘肃省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甘肃镇原744500)

【摘要】目的:探讨和分析使用坎地沙坦与胺碘酮联合作用治疗高血压患者持续性房颤的效果。方法:对68例高血压合并房颤的患者随机分组。观察组使用两种药物联合治疗,对照组仅使用胺碘酮治疗。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房颤恢复情况。结果:联合用药组患者治疗后的血压、转复率、维持窦性心律百分比均优于对照组。结论:坎地沙坦联合用药的治疗效果较好,可以有效缓解和预防持续性房颤,值得临床推广。

【关键词】老年高血压;持续性房颤;坎地沙坦;胺碘酮

【中图分类号】R4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8)16-0079-01

持续性房颤是指连续房颤发作超过48小时,并且因为存在电、组织和神经重构而不能自行转复,是临床上较常见的一种心律失常表现,发作时会出现气短、心悸等症状[1]。高血压是导致房颤的一种重要原因,尤其是老年高血压患者更容易患持续性房颤。临床上胺碘酮是房颤复律的主要治疗药物,有研究发现以坎地沙坦为代表的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对抑制房颤有显著作用,因此本研究主要探讨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持续性房颤的的用药效果。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6年1月—2017年12月收治的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房颤的患者共计68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各34例。观察组使用坎地沙坦和胺碘酮共同治疗,对照组仅使用胺碘酮治疗。观察组男/女(19/15),年龄60~75岁,平均(68.6±4.7)岁,血压Ⅰ、Ⅱ、Ⅲ级患者分别为8、12、14例;对照组男/女(18/16),年龄61~74岁,平均(68.9±4.2)岁,血压Ⅰ、Ⅱ、Ⅲ级患者分别为6、13、15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有患者均知情同意。

1.2方法

所有高血压患者应采用低盐饮食,并全天持续监护血压和心电,同时使用仪器进行房颤的复律。对照组按照规定剂量口服胺碘酮,观察组在口服胺碘酮的基础上,额外服用坎地沙坦酯,每日1次共8mg,持续6个月。

1.3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左房内径、转复率、复发情况、血压。

1.4数据处理

本研究数据均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x-±s表示,使用t检验。P<0.05则认为研究因素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治疗后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均比治疗前有所降低(P<0.05)。治疗后联合用药组组的收缩压比胺碘酮治疗组的更低(P<0.05),联合用药组的舒张压也比对照组的更低(P<0.05)。数据详见表1。

3.讨论

高血压是当前我国的主要健康卫生问题,临床发病率极高。高血压患者会给患者带来较大的身体和精神负担,日常生活中需要一直使用药物维持。由于高血压会给左心房带来较重的负荷,使RAS系统被激活,RAS系统中的血管紧张素会导致患者心房肌肉纤维化,引起心房内传导受到阻碍,即引起了心房重构,这是高血压导致持续性房颤的生理原因[2]。

胺碘酮是目前应用最多的治疗房颤的药物,以Ⅲ类抗心律失常作用为主,延长房内传导,可以有效控制房颤的发生和促进转复。而坎地沙坦对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有拮抗作用,对阻碍RAS系统激活有一定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心肌组织的纤维化,从而预防房颤的发生。观察组使用坎地沙坦合并胺碘酮联合用药,发挥协同作用,二者共同对降低心房纤维化、逆转心房重构和减少阵发性发颤有促进作用。

本研究发现,联合用药的患者治疗后的血压情况、转复率、维持窦性心律百分比均优于对照组。陈光建[3]使用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房颤,其疗效包括转复率、左房内径、维持窦性心律百分比等,都明显优于单纯使用胺碘酮治疗的对照组,这与本研究的观察结果是一致的。

研究显示,两种药物联合用药给患者带来的毒副作用较小,且无蓄积现象[4],是一种较为安全的药物治疗手段。因此,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在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方面效果较好,可以有效缓解和预防持续性房颤,值得在临床上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周盛辉,胡晋.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的临床疗效评价[J].保健文汇,2017(5):2238-2239.

[2]孙蕾.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对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的治疗效果观察[J].饮食保健,2016,3(15).

[3]陈光建.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的临床疗效解析[J].心血管病防治知识(学术版),2017(5):58-60.

[4]张大喜.坎地沙坦联合胺碘酮对老年高血压合并持续性房颤的治疗价值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6,32(25):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