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策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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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策略研究

王静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070

摘要:工程量的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很大的优化和升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投招标的制度体系,然而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投标报价中大量使用不平衡报价,通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将本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招标人,实现二次创收。本文首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探究,并且对投标人常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得出投标人常用的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再通过对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可以对不平衡报价行为进行限制的方式研究,对不平衡报价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

1.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计价模式的优势

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清单计价模式是对传统模式的一种发展,并且也是现代化社会中一个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产物,它的优势笔者认为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首先,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由于形成了相应的招标行为而优化了的计价模式,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投标的正常运行。其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模式是采用了量价分离的模式,它会考虑到其发展中所会面临的潜在风险,这些都对招投标中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也促使着各个企业的进步。另外,清单计价模式的使用也可以帮助缩短招标中所持续的周期,这可以促使项目的更快运行,促进资金的流动,提高整个行业的灵动性。最后,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大,改革开放带来的效果也在不断的加大,不断加入的竞争企业都会这个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力量和活力。[1]

2.常见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及不平衡报价的防范

2.1常见的不平衡报价策略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保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某些子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理想的经济效益[2]。清单模式下,常见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主要有:时间不平衡、数量不平衡和风险不平衡三种类型,这三种不平衡报价的特点如下:

2.1.1时间不平衡报价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通过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保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将施工前期的项目单价抬高,如抬高开办费、基础、土方项目等,降低相应施工后期的项目单价。这类前重后轻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可以帮助投标人更早收回工程款。

2.1.2数量型不平衡报价

数量型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利用清单计价的量价分离原则,该方法主要是投标单位利用工程进度支付的单价依据是投标单价、数量依据是现场实际发生的计量工程量规则,通过现场踏勘考察、分析工程地质资料、清单计量规则、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成熟经验来判断工程量的变化。据此,参与投标施工企业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时,有意识地抬高预期工程量会在实际施工时增加项目的投标单价,压低预期工程量会在实际施工时减少项目的投标单价。实际施工结算计量时,当施工企业预料与施工变化一致时,该策略便能给企业带来超额的隐性利润,给投标人带来相对较多的收益。

2.1.3风险型不平衡报价

风险型不平衡报价是基于工程实际施工时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争取尽可能利用该因素设法变更取得超额利润。工程实施过程充满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工程造价变动。投人会利用这些不确定因素,具体表现为:通过调高(低)工程中使用资源较多(少)的调价系数和权重,或调高(低)物价上涨较大(稳定或下降)的资源调价系数和权重,提高外汇比例(同时甚至降低总报价)的方法;也可以通过适当降低材料单价,协同提高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方法,进行不平衡报价,使投标人中标后在合同履行中能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转嫁给业主,从而获取收益。

2.2不平衡报价的防范

招标人通过在评标阶段对评标方法的合理制定,能够有效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识别。同样,招标人可以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对不平衡报价的限制性规定,降低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幅度,使投标人因不平衡报价对业主造成的隐性风险降低至招标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投标人通常会采用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对实施不平衡报价的投标文件做出废标处理。

2.2.1对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的防范细则制定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将澄清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或者在评标办法中制定相应的调整综合单价的规定。招标人也可对认定的采取了严重不平衡报价行为的投标文件做出废标处理,以此增加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成本,促使投标单位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时不敢过分报低或报高价

2.2.2对投标人实现不平衡报价的防范细则制定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这种情况提前做出约定,引起发承包双方需要对综合单价进行重新调整和确定最重要的前提是投标人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并在该前提下投标人提供的原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已经无法适用。在实际的施工而过程中,投标人通常通过变更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继而实现数量型不平衡报价。对于投标人的变更请求,发包人可以通过报价浮动率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工程量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相关的措施费项目价格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提前对此部分作出约定。

3.结语

招标投标活动的本意是为了促进招投标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可以促进投标人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自身竞争力。投标人通过投标策略虽然提高了中标的概率,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投标人必须加强信息管理,对别的投标人的能力和实力进行研究,并且不断提高自身不平衡的报价的能力,以及实际工程中风险控制的能力。而招标人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行为进行识别,并通过对评审细则的制定降低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范围,使不平衡报价产生的风险在招标人能够接受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费丽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的策略与技巧研究[J].浙江工业大学,2013.

[2]张卫敏.不平衡报价的防范和控制科技信息[J].(学术版),2007(2):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