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违规开展精神科诊疗活动案例厘清精神卫生法律适用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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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违规开展精神科诊疗活动案例厘清精神卫生法律适用性探讨

吕忻宸谢伟雄

吕忻宸谢伟雄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518000

【摘要】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运用必将成为解决众多精神卫生相关问题的有力武器和保障。在实际生活中,精神卫生法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探讨评析。本文就一起违规开展精神科诊疗活动的案例,深入探讨旨在厘清精神卫生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界限,寻求当前法律适用漏洞的解决办法,从而达到更加科学规范执法监督,为人民的健康保驾护航作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律适用;探讨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867(2016)-2-401-02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目前,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到了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了1600万,每13个人中,就有1人是精神障碍患者;每100人中,就有1人是重症精神病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精神卫生问题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也成为了患者本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的和谐安定构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精神障碍患者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不容漠视的群体权利问题,对他们权益保障的程度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精神卫生法的及时出台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响应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精神卫生法必将成为解决众多精神卫生相关问题的有力武器和保障。精神卫生法通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从根本上将这一群体的权益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权益保障的空间和高度。

1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3日,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某门诊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同一地址、经营场所存在两个经营单位,持有两个证件,其中某门诊部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某失眠抑郁研究院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某失眠抑郁研究院在某网站及xx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电视频道等媒体上发布治疗失眠、抑郁等精神科疾病的医疗广告,吸引患者前来某门诊部就医。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经过调查核实某门诊部以某失眠抑郁研究院的名义开展业务,某失眠抑郁研究院在某网站及xx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电视频道等媒体上发布治疗失眠、抑郁等精神科疾病的医疗广告,吸引患者前来某门诊部就医,某门诊部于2014年2月份开始按每月500元向某失眠抑郁研究院投资人陈xx支付报酬。由此认定某门诊部于2014年2月底开始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从事失眠、焦虑和抑郁等精神科疾病的诊疗活动;某失眠抑郁研究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某网站及xx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电视频道等媒体上发布治疗失眠、抑郁等精神科疾病的医疗广告。

2案件评析

2.1首用权威行业标准判定精神科诊疗范围

在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中,某门诊部开展失眠、焦虑和抑郁等疾病的诊疗活动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法理上规定的精神障碍诊疗活动难以认定。

失眠通常指患者对睡眠时间和(或)质量不满足并影响日间社会功能的一种主观体。失眠按病因可划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类。原发性失眠通常缺少明确病因,或在排除可能引起失眠的病因后仍遗留失眠症状,主要包括心理生理性失眠、特发性失眠和主观性失眠3种类型。继发性失眠包括由于躯干疾病、精神障碍、药物滥用等引起的失眠,以及与睡眠呼吸紊乱、睡眠运动障碍等相关的失眠。[1]由此可见,失眠作为临床症状,可以由很多疾病导致,也可以是疾病种类的一种,本案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书中也辩称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和理解偏差,认为造成失眠等方面问题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不仅仅只有心理因素可能造成失眠抑郁方面的疾病,生理因素也是造成失眠抑郁的重要原因。而生理因素的治疗属于内科范畴,某门诊部具有从事内科诊疗范围和资质,因此其在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时,可从病人生理角度出发,进行失眠抑郁等方面治疗”为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某门诊部开展失眠、焦虑和抑郁等疾病的诊疗活动的定性依据成为本案的难点。

《精神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同类法律中,如《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目录、传染病病种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尚未组织制定相关精神障碍的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的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仅查阅到《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以下简称(CCMD—3)),此标准是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以供在临床工作中参考。在CCMD—3中,失眠、焦虑和抑郁属于精神障碍分类。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制定精神障碍分类的情况下,本案只能参考权威医学专业学会即中华精神科学会制定的行业标准(CCMD—3),认定某门诊部开展失眠、抑郁等疾病的诊疗属于精神科诊疗活动。

2.2厘清《精神卫生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交叉重合

某门诊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失眠、焦虑和抑郁等精神科疾病诊疗活动仅从违法行为上看比较简单,但是该违法事实同时违反了《精神卫生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一是认为应适用《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二是认为应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属于法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效力更高。但细究法律条文,《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由此可见,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精神科”核准登记范围,其次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配备从事精神科诊疗活动的人员、设施设备、制度等。取得“精神科”核准登记范围是前提,在具备此前提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要求其配备相应人员设备。如果没有取得“精神科”核准登记范围,则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果已取得“精神科”核准登记范围,但不具备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至三项规定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精神卫生法》进行处罚。

本案中,某门诊部未取得“精神科”核准登记范围,属于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失眠、焦虑和抑郁等精神科疾病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3思考建议

3.1尽快制定精神障碍的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精神卫生法》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同类的法律中如《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目录、传染病病种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组织制定相关精神障碍的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3.2尽快建立疾病病种在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归属分类标准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是全面依法行政,在医疗卫生监督过程中,疾病病种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诊疗科目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中没有明确的归属,容易产生争议。如本案中失眠既属于临床症状之一,可以由很多疾病导致产生,又可以为疾病种类的一种,只能参考权威医学专业学会即中华精神科学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归类于CCMD—3的非器质性睡眠障碍类。同时本案中贺xx持有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哪些病种的疾病属于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诊疗范围?中西医结合倾向于属于一种诊疗方式、方法,没有明确的病种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疾病病种对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诊疗科目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中的归属分类指导细则,或者建立医学专家论证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疾病病种在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归属分类等认定困难时参考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定性。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睡眠障碍学组.中国成人失眠诊断与治疗指南.中华神经科杂志,2012,45(7):10-12

通讯作者:吕忻宸xinchenlv@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