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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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性质

鲍彦苓

鲍彦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昌平区102249)

摘要:环境权的性质是环境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内外,环境权的“人权说”一直以来占有主流地位。“人权说”对于环境权的设立与论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本文从“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人权”这个结论出发,以环境权的定义和内容、环境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与人权的划分等视角,对这个结论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权利

环境权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个新型问题。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环境权的性质作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并在学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争论。

一、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及评价

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仁滕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的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日本《宪法》第25条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

(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种学说来看,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把环境权看成是一种人权。把环境权认定为一种人权在我国学界中处于主流地位。财产权说则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托,使环境权走上了私权化的道路,将环境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使环境权具体化。人类权说也为很多学者所主张,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人类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组织,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当人类环境权主体是指国家、民族或当代人的集合时,此时的人类环境权实质上属于作为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所以,人类权说是对环境权权利主体的强调,究其本质来说,同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一样,这类学说也是把环境权作为一种人权。

二、对环境权人权性的质疑

环境权的“人权说”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占有主流地位的。学者们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对环境权的人权性进行了论证。但是否这就意味着环境权就已经成为一种人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并非是一种人权。

1.人权与权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体现了人的“在”,反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那么,环境权是否具有了人权所反映的这种属性呢?

笔者认为,环境权不具有这种属性。对这个方面可以从环

境权的定义以及它的内容两个方向进行论证。

从环境权的定义来看,环境权是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那么,何谓“良好”?

首先,资源利用、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应当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以达到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人与动植物的身体或物理的健康。这是良好、健康环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良好环境不仅应该超越不危害人体及动植物健康的标准,还应该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从第一个层次来看,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也是要使人能够在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下维持他的生命、健康与生存。因而,在这个层次意义上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从第二个层次来看,如果环境权还要包括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的话,那么这种属性是否符合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属性。人权概念一直用来指人作为人不得予以剥夺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作为人不得予以放弃、不可剥夺的特殊利益。这些利益在逻辑形态上表现为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和他人“不应该”予以剥夺的。之所以人权是一种“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就在于这些利益一旦被剥夺,被剥夺者作为一个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人的“在”就会失去意义。建筑在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上的环境权是应该是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为了满足对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不应看作是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一项权利,如人权,它的属性往往可以从它的内容上反映出来。从环境权的内容上来看,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类型是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例如,陈泉生教授认为生态性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水权等。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第二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与第一种类型中的实体性权利的内容大体一致。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许多学者之所以把环境权认定为是一种人权,依据的主要是环境权内容中的实体性权利所包含的与人的生命、健康、生存相联系的内容。其实,在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在世界已普遍被视为人权的趋势下,这三类人权可以吸收环境权中的这部分内容,与环境权的其他内容相分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及言论自由这些人权相比,它不具有作为一种独立人权的价值,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2.如果环境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当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虽然最初设置环境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环境、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以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公益性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认定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利。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属于公民的一种私权,是公民为自己的利益对环境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只不过由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公民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要受到环境保护的限制。在学界,有许多学者是反对设置环境权的,他们认为现在主张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民法上的有关物权的内容所吸收。笔者认为,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对论证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为要证明环境法学的独立性,就必须证明自己的独立权利的基础,即环境权不是其他权利所能涵盖的;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物权在有些内容和内涵上有所重叠,但是环境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存在的,而非是单个权利的简单拼凑。环境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更多的强调系统内各个内容之间的逻辑相关性,而非仅仅指权利的内容。一方面,它可以使生命权、健康权这类人权这种“目的性利益”通过权利这种具体的手段来得到更好的实现;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权的有些内容与民事权利的有些内容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由于民法与环境法在价值理念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相似的权利内容在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及保护救济上的不同。例如,民法上强调的是用公共利益去限制权利的滥用,而环境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强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去限制公民行使环境权,因为有时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相等的,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矛盾。因而不能简单的把他们视为同一种权利。所以,出于以上两个原因,将环境权设置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3.基于人权的至高性,很多学者认为将环境权定义为一种人权更能起到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作用。那么,把环境权定义为一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一种“降格”呢?这就涉及到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与人权所代表的价值属性是不同的,因而不应当是一种从属关系,应当进行区分。在莫纪宏教授的《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这本书中,是这样论述权利与人权的关系的:从权利产生的原因来看,权利制度是作为行为的正当性或者是合法性问题而产生的,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可以”。所谓“可以”,即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地处理自身的行为或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处理人权?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绝对的合法的利益,是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来加以利用的,是不可以随意支配和转让的。人权的思想体现了“人是目的”的价值理念。权利制度所保障的利益是一种“手段性的利益”,这些“手段性利益”都是为了服从“目的性利益”。权利是指向利益的,又可以称之为“利权”。人权是利权逻辑发展的辩证否定物,是对权利制度的一种纠正,以解决权利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本质异化问题。人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应该通过权利制度来加以分配。如同用公共利益来限制私人利益并不代表公共利益一定高于私人利益一样,人权对权利的限制与纠正,也并不代表人权一定要高于权利,虽然“目的”很重要,但“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三、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人权与权利相区分的角度,不应当把环境权当作是一种人权,而应当是一种权利,是人对环境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满足。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自主的支配自己的环境权。同时,笔者认为,把环境权当作一种人权就意味着人们对环境就会更加的重视、把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就代表人们对环境不够重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对环境的保护主要取决于人们的意志,而非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人权是“目的性利益”虽然重要,但需要权利这种“手段性利益”去实现,失去了权利这种手段,人权的目的同样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依据人权的目的性,就片面的认为人权比权利更高尚。把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人权对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纠正,可能更能起到保护环境,进而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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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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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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