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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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周诗昕陈衍文林晓婷黎玮璇陈家鑫罗锐

广州市广东警官学院510440

摘要:目前我国公安刑事拘留实践中存在拘留对象扩大化、任意延长拘留期限、被拘留人员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不能对公安刑事拘留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监督

1前言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拘留的7种法定情形,第89条规定了常态的刑事拘留期限及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严格条件。从这一立法内容可以看出,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应急性、必要性、例外性、短暂性是其主要特点,在立法定位及其要求的执法适用中的谦抑性,即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必要。

2公安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

2.1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忽视刑事拘留的应急性,任意扩大刑事拘留对象范围,对于刑事案件优先适用刑事拘留,不论是否同时具备刑事拘留的两个适用条件。另外还存在因行政处罚程序较复杂而以刑事拘留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刑事拘留而不拘留的有罪不究、为了犯罪嫌疑人尽快赔偿被害人损失而采取刑事拘留的以拘促赔情形以及无犯罪事实而被刑事拘留的现象。

2.2刑事拘留程序不合法

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个别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在刑事拘留措施适用中同样存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先拘留后立案。个别公安机关出于对破案率的考虑,就取不破不立的方式提高破案率,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若能破案则立案,否则就不立案。2.拘留手续不完备。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先行拘留的后又未及时办理手续、未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人、拘留后未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被拘留人家属未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等不合法现象,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3.讯问时间随意。看守所附属于公安机关,无独立地位,客观上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侦查讯问提供了便利。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但对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次数没有明确规定,个别公安机关采取深夜讯问、车轮讯问、连续讯问等手段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

2.3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被拘留人,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的公安机关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对不该延长的案件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对有些案情简单不符合条件的也延长至30日,或以非法定的“涉嫌其他案件需查证”、“案情复杂”、“需赴外地取证”等作为延期理由。过长的羁押期限,使刑事拘留背离了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原意,沦为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权工具,在程序上做足文章,在时间上用至极限,使得刑事拘留表面形式合法,实则侵犯人权。

2.4非法进行刑事拘留变更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被拘留人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些公安机关对于不应当拘留的,未及时释放被拘留人,或是以劳教方式变更刑事拘留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羁押;对于已经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但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3.1完善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的建议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仍停留在片面的合法性监督的层面。因刑事拘留的必要性是以合法性为前提,所以,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是以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为前提。因此,要进行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首先要采取措施确保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落实到位。

3.1.1强化诉讼监督职责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诉讼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重案件定性、轻办案程序和细节的现状,树立办案是载体、监督是目的的观念,恪守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失职,随意监督、滥用监督是渎职的理念,坚持“依法、坚决、准确、全面、规范、有效”的监督原则,强化人权意识,坚定不移地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发展。

3.1.2建立刑事拘留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是确保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充分的知情权。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刑事拘留台帐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并附简要案情,从而将全部刑事拘留案件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破解了“知情难“这一难题。而后,全面审查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刑事拘留后未报捕,作撤案、劳教、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并同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刑事拘留后未报捕,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或者移送起诉,并跟踪监督。

3.1.3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对刑事拘留的决定、变更及期限的延长的合法性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3.1.4多部门联合,建立一体化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格局。强化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支持,形成监督合力。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刑事拘留的法律文书,并将刑事拘留信息报送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将公安机关备案的刑事拘留台帐与监所检察部门报送的刑事拘留信息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侦查监督部门应将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应当移送起诉的案件信息通知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督促公安机关将案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多部门全方位、多角度的检察监督,既确保了刑事拘留信息的真实可靠,也解决了不当变更刑事拘留的问题,从而保障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全面无漏洞。

3.2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的实施方法

刑事拘留的必要性是侦查人员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行为、犯罪后的表现、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等特定事实对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所作出的主观判断,其是侦查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较之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则要求检察机关对一个主观判断进行监督,难以细化、量化和规范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此也容易出现分歧。为确保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取得实效,笔者建议检察机关从类案监督的角度出发,与公安机关共同协商制定评估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方法,并确立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结语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仅次于最为严厉的逮捕,不当适用刑事拘留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亦有诸多弊病。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刑事拘留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张超.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期限状况调查报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