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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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问题

周辉

鹤立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其中最主要的是妇女。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总方向,为了更好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普法工作,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和特征、表现特点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伤害、精神(情绪)摧残和性暴力。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殴打、辱骂、不予理睬、性虐待等。

家庭暴力具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又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对自己的暴力行为都是有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还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4、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6、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和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家庭暴力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其不仅给暴力的受害人造成了肉体和精神上的损害,而且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重要恶劣的影响。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

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主要方式有: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载体,以报刊、电视、广播、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增加公众监督作用,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推测,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2、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

薄弱,致使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因此,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如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3、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要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可是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与施暴人这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只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量定罪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还会被害人有帮助,而会给被害人的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因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因此必须教育广大妇女提高维权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要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最后,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某种报复心理。这种报复心理有时既对施暴者以针对社会。因此,其必将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