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思想实现林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创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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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科学发展观思想实现林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创新

王静波戴刚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北安164000)

摘要:论述通过践行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实现林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创新。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林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党的十六届、十七大和十一届人大三次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高检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国办发“42”号文件;中编办下发了《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的“19”号文件,2008省森林工业总局又下发了黑森编(2008)9号、黑森人(2008)127号文件和黑森党组字(2009)6号文件,在《实施意见》、《工作决定》和文件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要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于改变传统体制留下来的林业“企业化”检察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现结合多年来从事林区检察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谈一下林业检察体制改革实现的可能性。

1林业检察机关领导体制

林业检察院是国家设置在林业系统的检察机关,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各级派出检察机构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以通北林区院为例,1982年5月正式成立,隶属于黑河市检察分院,同年6月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林区分院,2002年1月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历经三次改革,作为基层检察院,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利益主要通过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来管理和调节,中央与林业,林业与林业利益具有高度统一性,采取垂直抑或双重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认为在社会资源匮乏的计划经济时代,双重领导体制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对检察机关的创建、重建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作为林业企业,林业检察院是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应运而生,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主体,并随着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而归属未定到今。

2林业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弊端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27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企业在服从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也产生一些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益分配逐渐市场化、区域化、多元化,双重领导体制产生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弊端开始逐步显现。

2.1企业管理检察机关,不利于独立行使检察权。一是林区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现象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当地公、检、法部门的人、财、物均由林业局负责,受双重领导。行政上归林业局领导,检察业务上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经济体制领导下检察机关为保护当地的经济发展建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二是林业企业领导检察机关,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矛盾。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检察机关的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林业企业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一样,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如果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企业案件时,由于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我们不难肯定企业会利用管理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干涉办案,造成检察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破坏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执行和贯彻。三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隶属于林业企业,造成检察机关执法难。特殊的“企业办事业”的经济体制存在很大的弊端,直接造成检察机关“执法难”,表现在有时检察机关办案时涉及到林业局利益时,就不得不考虑大局利益,在上级检察机关不断下达查办案件指标的情况下,一方面既要考虑林业局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贯彻执行上级院的要求和决定,常常使当地检察机关陷入两难的境地。办案阻力大、干扰多,有法难依,办案难度不断加大,归根到底,企业办事业的体制是造成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根本因素,影响了执法的深度和广度,既不利于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也不利于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2.2经费受限企业,造成检察机关经费来源渠道不畅。检察机关经费问题,历来是制约检察机关发展的主要问题。林业检察机关受双重领导,检察业务受上级检察院领导,行政上归林业局领导。检察机关经费均由林业局负责。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工资、工作条件、设备等各项经费开支均依赖当地林业局。由于近年来受林业经济危困的影响,检察经费逐年压缩,随意性较大。经费不足已经成为阻碍林业检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3现行的林区检察体制暴露出干部管理制度的不合理。现有的林区检察干部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暴露出林区检察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干部的选拔、任用均由林业局党委决定、任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配备、管理没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导至“管人者不管事、管事者不管人”。由于检察机关没有人事决定、任免权,在林区只能停滞在口号上。加之由于林区地处偏远,条件艰苦,《检察官法》提高了进人“门槛”,上级检察机关没有出台相应的对策,致使林区检察机关缺编严重,人才断档严重。以我院为例,2004年7月份分院统一考试录用一名大学生,10月份通过司考后调走;2005年7月分配一名青年志愿者,两年后调走;2006年、2007年先后有2名检察人员并且是省院在编、有法职的人员调出,现在核定编制30人,实际在编26人,缺编4人。急需补充后续力量。

3林业检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国家编委、省编委、总局编委先后下发文件,高检院、省院也大力支持,不断加大推进林业检察改革,对林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纳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等作了明确规定,所有上述“文件”出台的具体措施,对推进林业检察体制改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应该说,上级领导为解决我们的编制问题奔波忙碌,历尽艰辛。2008年3月林区两级检察干警公务员身份和解决编制的问题进一步得到原则明确,6月份又召开了“三定”工作会议,2009年分步实施了过渡公务员和考试过渡公务员考核和登记等一系列实质性工作,到了研究实施的实质性阶段,林业检察改革实现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的可能性。

3.1理顺林区检察管理体制,将林业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林业企业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林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林业局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已经严重束缚了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实行企检分开,是顺应民意,合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上级机关要加大林区理顺体制工作力度,加快企检分开进度,把公、检、法的人、财、物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彻底解决检察机关工作发展的根本问题,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促进林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3.2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实现经费独立。检察机关办案关系到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的安全,不能受林业企业财力的限制,更不能受企业保护主义的阻挠。因此,要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检察机关经费的落实。建议林区检察院的经费,客观、全面、足额地落实到国家财政预算中,建议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同时要根据检察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保证基本经费和办案经费;增加干警的培训经费,全面提升干警的业务和文化素质,优化队伍整体功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

3.3完善组织体系,加强人员管理。为了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大力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加大改革力度。在干部管理制度上,实行干部上管一级,改变现行的干部任免程序,改由上级检察院在取得同级党委同意后提出,再报上级检察院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林区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非经上级检察院的同意,不得免职或调动。结合检察官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实行公开聘任、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核、目标任期制,从干部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受非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另外,还要研究制定偏远林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偏远林区检察机关工作,解决缺编严重,人才断档等问题。

3.4积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领导决策,检察业务,检察管理运行机制,林业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体制,转变现有人员身份,实行公务员管理。由于受经济环境等原因,林业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应适时进行合并,检察业务由于工作上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具有交叉性,建立大科室合并制较为适宜,减少人员资源的浪费,这样即解决了人员不足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检察管理负责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工作,因为工作性质,有无法职均可,不受身份条件现制,人员可采取一岗双责。保障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