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民族思想的实践成就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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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民族思想的实践成就

张银花

——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

张银花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

摘要:乌兰夫同志作为我国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他在长期民族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民族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这些重要思想对于民族地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反映了乌兰夫民族思想在指导民族工作实践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关键词:乌兰夫;民族思想;实践成就;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

乌兰夫同志作为我国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他所从事的民族工作包括党务、统战等方面的工作。他在长期民族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民族思想,内容丰富蕴意深刻。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反映了乌兰夫民族思想在指导民族工作实践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民族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对于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解决不同的民族问题,提出了可供选择的不同原则和具体形式: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自治权,特殊情况下的联邦制,统一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如何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具有探索勇气和创新精神的中国共产党人自党成立时起,便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内蒙古的民族解放问题,是中国共产党较早关注的问题。抗日战争胜利后,针对当时出现的“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等有违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权组织,以乌兰夫同志为书记的蒙绥工委,在党关于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基本方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粉碎了“内蒙古独立”的分裂活动,使东西蒙自治运动统一起来,沿着党领导的平等自治道路健康发展,于人民解放战争转入大反攻前夜,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实现了蒙古民族长期期盼的区域自治,巩固了蒙汉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开辟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乌兰夫同志坚持从内蒙古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针和政策,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到1952年,全区的农业总产值由1947年的47.221万元增加到97.963万元,增长了1.08倍。其中粮食总产量由184.5万吨增加到348.5万吨,年均增加32.8万吨;全区的牲畜头数发展到了1593.8万头(只)。

在乌兰夫同志的领导下,内蒙古各族人民团结奋进,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全区上下呈现出民族团结、地区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良好局面。周恩来总理,曾经赞誉内蒙古自治区是“模范自治区”。在庆祝自治区成立大会上,李先念同志在讲话中也曾指出,内蒙古自治区“为各民族自治地方树立了榜样”,起到了“示范”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史无前例的创举,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指导下,乌兰夫同志领导创建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后,更加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在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过程中,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长期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新中国建立之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曾作了一些规定。1934年1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了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936年10月,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制定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1941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第一次提出“自治法规”的概念,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分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这些自治法规,为新中国建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法律。1954年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基本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依据。

1954年以后,乌兰夫同志任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央民委主任,曾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73年后,乌兰夫同志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政策研究小组组长、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等重要领导职务,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工作。1979年12月,乌兰夫同志在《关于民族政策宣传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根据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利,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是不行的。”1980年9月,乌兰夫同志进一步指出:“当前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我们所要做的民族立法工作,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立法工作,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民族繁荣的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1981年至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历时四年,数易其稿,每次易稿,乌兰夫同志都亲自动手,认真推敲。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获得顺利通过,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并开始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及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加速民族地区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1987年乌兰夫同志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文中指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使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对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来说,抓建设,主要是抓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抓法制,则主要是抓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乌兰夫同志毕生致力于党的民族工作,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最初酝酿、具体制定、颁布实施,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参考文献

[1]林蔚然,郑广志.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187-188.

[2]乌兰夫论民族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