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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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对策

张欣欣

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我国的专利证券获得发展,其已经成为了专利价值的资产运用方式,同时,专利证券化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随着专利证券化深入发展,专利证券化也存在一些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为此,需要针对这些风险,采取具体的法律措施。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在介绍专利证券化及其风险的基础上,阐释了规避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风险;法律对策

现阶段,随着专利证券化的深入开展,其证券化过程中和专利本身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风险,保证专利证券化的成功发展,必须要依据证券化的三大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及信用增级原理从法律层面上采取措施,以规避风险,推动专利证券化的发展。

一、专利证券化的含义

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真实出售给一个以证券化为目的的特殊机构(SPV),由SPV对专利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构造资产池发行证券,同时,聘用相应的专业机构对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以专利许可收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偿付投资者的收益。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尤其是在专利领域的突破。相对于著作权而言,专利的现金流不够稳定,证券化的基础相对薄弱。但另一面,专利技术含量高,市场价值大,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专利证券化已成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开发模式的重要内容。

二、专利证券化的风险类型介绍

2.1破产隔离带来的风险

专利证券化的交易操作流程结构,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进行资产分离,以达到在破产时隔离发起人与发行人之间专利资产混合风险的目的。所谓专利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风险,就是指在进行专利证券化结构设计时,未能使发起人的专利权及其现金流利益“真实销售”给证券发行人,而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证券化没有成功,致使发起人资产与发行人的基础专利资产存在牵连关系而成为破产财产,并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导致发起人的原有财产处于被追索的境地,有违发起人借专利证券化工具进行表外融资而无须承担资产连带责任的初衷。因此,良好的破产隔离机制是发起人进行专利证券化融资首先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吸引投资者对专利证券化进行投资的一个必要条件。

2.2提前偿付带来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中,提前偿付指的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来源——债协议的债务人不按照协议安排提前向协议受让人(发行人)偿还债的行为,在专利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具体体现为,专利权被许可使用人对该许可协议受让人(发行人)提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提前偿付的实质就是违约,理由在于专利权许可使用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债,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全面性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也包括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被许可人作为债务人不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就是违约。被许可人不按期履行有可能是协议没有明确履行,而被许可人选择随时履行;也有可能是被许可人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违约而提前履行;也有可能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直接提前履行但不构成违约,在此种情况应当依照发行人的意思而定,但有例外。但是,在专利权证券化过程中,发行人基于稳定持续的现金流考虑,一般不会允许被许可人提前偿付。而且这种提前履行必然会有损发行人的利益,因此所谓的例外在专利证券化中一般不会存在。

2.3专利本身具有的风险

专利本身的不稳定性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而制约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效力,从而影响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收益的正当性。这种效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利期限已届满。第二,专利权无效。第三,专利侵权。

三、规避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对策

3.1强化风险监督力度,建立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

众所周知,所有的金融运作都具有风险性,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样潜藏着风险。由于专利证券化的理论还不成熟,实践操作还不规范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背景,在积极推进专利证券化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专利证券化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领域的协同监管,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3.2完善专利证券化的制度,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阻隔作用

首先,应当优化SPV的构造,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阻隔作用。风险隔离机制是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专利证券化的资产信用有赖于独立的特定资产,专利证券化若要成功运作,就要分离基础资产与附着其上的风险,在发起人之外设立SPV,就是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往往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来建立。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既可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心支持,又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SPV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风险隔离:一要建立独立的SPV主体,实现SPV与发起人的责任分离,互不影响;二要实现发起人和SPV之间的真实销售,转移专利未来收益权。这样,如果投资者投资失败,其不享有对专利权人的追索权。如果专利权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SPV的专利基础资产也不会被纳入清算范围,投资者的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3.3提醒投资者潜在的风险,设置专项风险准备金

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就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券商对专利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SPV管理人有必要在发行证券前将这些来自于现金流预测及待履行合同的险进行揭示,以提醒投资者理性购买专利证券化产品,防止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心理落差及风险承担不能。同时,可设置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推行专利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可以由政府引导SPV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通过该制度的建立落实先行赔偿制度,弥补因为信息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于违法责任主体的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由专项风险准备金先行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再由SPV査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向违法责任主体行使追索权。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促进专利证券化发展,规避其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必须要提醒投资者潜在的风险,设置专项风险准备金,以减轻相关人员的风险损失,同时,要强化风险监督力度,建立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并完善专利证券化的制度,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阻隔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雪妮.我国专利证券化风险及法律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7

[2]张怀印,周忠尚.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控制措施探析[J].岳麓法学评论,2013

[3]周忠尚.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控制[D].湘潭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