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法律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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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示法律研究

杨桂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神示法”的相关研究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脉络,本文从神示法律的概念出发,通过探讨神权法律思想、神示证据制度、神示神判制度三者与“神示法”的关系来对“神示法”的产生、演变进行梳理、总结。神示法律的相关制度在其所在时代的司法实践中有着深刻的烙印,调和着社会发展的矛盾,影响着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神示法律;神示证据;神判

一、“神示法”概念的探究

神示,是指由神启示而发言或宣称。早在氏族社会时期,先民对图腾的崇拜随着社会的发展演进成为对“神”的敬畏,“神”的形象和影响对中国的影响一直到今天。夏商西周时期是“神”的绝对控制时期。而对于中国古代是否有“神示法”这一概念无法知之,我们可以从中国古代的“神权法律思想”、“神示证据制度”出发对“神示法”这一表示进行阐释。

夏商西周作为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当时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学、法律思想,并且其法律思想的提出多是由当时的“王”或者当权者在神权观念的支配下所提出的。神权意义上的“神”即为天神,神权观念产生于原始社会的迷信与宗教。夏商两代神权观念大都与人的活动无直接的联系,并不以人的意志与行为所改变,“神”是绝对支配的王者。“殷人尊神,率民以示神”、“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漫长岁月演进中,逐渐形成了帝王统治人间的依据“受天命,躬行天之罚”。此后,西周通过武力摧毁殷商建立了统治,为寻求正统地位的理论依据,“天命”与“天罚”的思想有了发展,神法的绝对统治地位出现动摇。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的理论为西周统治者的地位提供思想基础,同时也将“德”引入法律思想中,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明德神罚”的法律思想。通过“德”,周人将天、人、神联系起来,连结的核心转移到人的身上,在天人互动中占据主动地位。“明德谨罚,文王所以造周也”。

在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科学文化的混沌状态、绝对低下的生产能力、思想认识的滞后都桎梏着当时人们认识能力。因此,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占卜和誓言等方式来求助于神明对案件进行裁断是非常普遍的。这些裁判的依据就是神示证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神的启示直接对案件进行裁断,其中,最著名的要属皋陶用廌来审理案件。而在商代也有通过占卜的方式来进行案件的审判,这在殷墟出土的甲骨中得到验证。受制于当时人的认知能力与对鬼神的敬畏,占卜的普遍性及其不可逆的效力是真实存在的,商人通过占卜来判定案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一类是将人对神的誓言作为案件最重要的证据来进行案件审理。盟诅誓约是典型的需要诉讼双方对天发誓以明其心,宗教色彩浓郁,人对神的言诺,若要动摇,则需承受神的惩处。在先秦的法制遗存中存在有许多关于盟诅誓约的内容。如“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因为对神的敬畏,使人对神所作的誓言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与强烈的证明力,一旦违反,必然要受到惩罚。

不难看出,不论是直接通过神的启示来裁判案件,还是以人对神的誓言作为案件事实审理最有力的证据,神对人的影响是极大的,是神权法律思想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形势下对诉讼审判的影响。结合上述内容,“神示法”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它是一种在神权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因人对神的敬畏而形成的通过神示证据来裁定案件的一系列规则的统称。

二、神示法的消亡

神示法为什么能够产生,在前文的论述中不难发现,首要的条件是神权法律思想的存在。而更深层次的是当时人对神的崇拜、畏惧之心的作用,“神”文化的深入人心,使得神权法律思想作为一种催化剂,催促着“神示法”的产生。在物质财富累积的时代,人们针对“神”的理性思考越来越多,当“神示法”存在的物质与思想基础被打破,这种在司法裁判中有着强大随意性的神判制度开始消亡。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写到“……本来殷代还是新石器时代的末期即金石并用的时代,到了周代才进化到青铜器时代,文化程度逐渐增高,神判法的思想初见于金文。”然而,关于“神示法”在周以前的存在状态却无法考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氏族社会晚期图腾崇拜的出现,利用人的敬畏心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初见端倪。那么,“神示法”究竟是什么时间消失的呢?春秋战国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大变革时期,神示法存在的环境条件已经由来深刻的改变。

首先,百家争鸣对神明的抵触。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学派之间的理论辩解,造就了“百家争鸣”的思想洪流。诸子百家等非神学说的出现给人的认知提供了新的导向,人在神之外找到了其他可以治国兴邦、维护利益的方法。其次,成文法打破了法律不为百姓知的困局。自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刻于鼎上开始,编著成籍的法律开始大量出现。成文法的公布,使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分崩离析,而逐步形成了封建制的法律体系。最后,学在民间,认知能力的提升。孔子开办私学,教育平民,打破了学在官府的旧习,把教育的对象扩大到了平民,把文化知识传播到民间。文化的传播也提高了人的认知能力,人不在局限于神的权威下,开始探索新的理念。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从奴隶制体系向封建社会体系的过度时期,法律、文化、学说等方面的变化改变了“神示法”赖以存在的环境,但是神示法并未完全消失。或者说成体系的神示法在形式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在人们的思想中,以及在各个朝代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活动中,“神示法”的依旧悄然地发挥着作用。为了弥补法律的疏漏,为了保障更多的公平,百姓和官府对鬼神仍然有着极大的期盼和信心,“神示法”依然发挥着“余热”。

三、神示法对古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神示法律中的“盟诅誓约”促进契约制度的产生。“盟诅誓约”作为“神示法”的体现对后代契约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契机。盟诅誓约,通过向神发出的誓言来约束双方,在“神示法”依然存在的西周社会中,契约的雏形已经显现,“质剂”的出现同样是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盟诅誓约是基于神的敬畏,契约的出现将对神的敬畏转化成对更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则的敬畏,而带有神示色彩神的盟诅誓约可以称得上是契约的雏形。

而“神示法”中有关神示证据制度的规定对于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证据制度的形成也有着影响。首先,神示证据制度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根据。在“神示法”存在阶段,尽管案件的审理因为“神示”而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案件的结果必然要根据神示证据来做出裁断。古代司法审判中证据的存在必要性也源于此。证据,是法官对案件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出发进行审理的根据。其次,重视证据的作用。神示证据制度的不确定性古代司法审判敲响了警钟,从反方面讲促进了司法审判中对证据的重视。随着古代社会的发展,法律也更加的健全,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仍然有一部分的案件是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为了弥补这一缺漏,司法官吏对鬼神仍然报有极大的期望和信心。

“神示法”对其出现的社会时代具有积极的作用,它将人对神的敬畏转化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有力工具,它是一种“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决手段”。社会的进步也并未抛弃“神示法”的可取之处,因为敬畏,所以才有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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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桂,男,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