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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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满足经济生活的明显优势而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而立法规制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尽管、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