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视角的《反家庭暴力法》配套政策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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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视角的《反家庭暴力法》配套政策探究

蔡宗溢

内容

1.《反家庭暴力法》及配套政策立法现状

1.1《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背景及配套政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中国法律长期在家庭暴力的法规建设方面基本属于空白,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通常是通过婚姻家庭法、人身损害赔偿,甚至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等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块空白,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本法的出台不是支持家庭分裂,相反,是将家庭成员之家的和睦相处和人权保障明确出来,合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和精神健康。也给了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保护自己的武器。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妇女儿童权益与和谐家庭关系的高度重视、关心爱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儿童权益与和谐家庭关系的高度关注、立法保障。这是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共同努力的结果。

1.2《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意义对社区工作的重要性

《反家庭暴力法》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立法举措,通过立法使得“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国法可依,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主张,也同时能够唤醒民众更强的法制观念。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反对家庭暴力。早在1934年中央苏区就制定了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此后制定的刑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都有反对暴力、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相关内容。2001年婚姻法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此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也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目标,规定了相应的策略措施。同时,我国还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在全社会倡导儿童优先、男女平等、敬老扶弱的价值理念,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塑造健康文明的家庭文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必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添源头活力。

2、《反家庭暴力法》配套政策路径的困境—基于社区实践视角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共计百余份。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在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的同时,不断规范告诫流程,相继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使公安告诫制度更有操作性。不少地方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法律,对涉嫌犯罪的家暴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各地民政部门指导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暴受害人时,及时报案并提供庇护救助等服务。不少部门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系统业务培训,提升反家暴工作业务能力。重要的就是各地妇联组织、民政部门能够科学的指导基层社区自治组织、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宣传,提前摸排调查,等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暴受害人时,及时报案并提供庇护救助等服务。不少部门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系统业务培训,提升反家暴工作业务能力。从少数省份已经预先开始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政策的试点来看,依旧存在不少问题。

2.1、关于家暴的认定存在细节争议。

家庭暴力因为发生往往在家庭内部的封闭环境,受害人和施暴者因为亲属关系,因此处在私人的封闭的环境内。暴力发生时候的侵害程度、细节、持续时间、是否掺杂其他情感状况等复杂问题,都只能靠受害者一个人来还原,因此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面对家暴这样的社会顽疾,法律的如何介入属于技术问题。毕竟,在不少人的观念当中仍然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床头打架床尾和应该关起门来讨论,这样的“保守做法”,实际上也间接助推了“家暴”的嚣张气焰。

2.2、告诫制度的有效适用。

《反家暴法》中明确了司法部门具有告诫权,但是告诫制度依旧不够完善,例如该法第十六条关于“情节较轻”与“依法不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这两个概念界定不够清晰,告诫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定位在哪里不够明确,在民众的客观经验中,法律的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往往比告诫要大的多,对施暴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就失去了法律本身预防犯罪的指导性。告诫制度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情节应该给与进一步明确规定。尤其是家暴存在反复性,当施暴者被告诫以后再次发生家暴,是否参照刑事犯罪中的“累犯”进行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如果不能对再次发生的家暴形成有效的约束和震慑,那么告诫制度将形同虚设。基层公安机关和社区将无法有效的运用“告诫”制度进行教育施暴者。

2.3、缺乏固定模式的操作性。

一部法律的有效运行一定是具有在基层公安机关可以简易有效的运用和操作的条款。各地配套措施尤其是告诫制度的运用相对比较单一,经过走访调研,有些家庭暴力施暴者往往是社会无业游民,个人素养比较差,仅仅是告诫制度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家庭暴力长期反复存在,最后导致受害者奋起反抗酿成悲剧。有些贫穷落后的地区还有一些封建习俗,各地的乡风民俗不一致,往往导致妇女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受辱,无法伸冤。社区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难以运用该法进行走访普法宣传,缺乏可以实践执行的条款,也缺乏各部门协调配合如是否给与治安处罚、拘留等法律可依。部分法院采用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进行实践探索,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依旧存在执行不到位或者没有形成有效保护的情况,往往还会激怒施暴者,导致家暴情况雪上加霜。

3.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的适配过程中的作用及定位

3.1《反家庭暴力法》在观念转变上的内涵——基于社区实践视角

“反家暴”升级法律还需转变观念。毕竟,若想让法律落到实处,最起码,相关职能部门得知道有“家暴”这回事。而一些家暴的受害者,若是观念没有及时改变,也肯定不会自己站出来维权,那《反家暴法》便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就此来说,社区组织的工作重点一是针对《反家庭暴力法》要深入理解其中的关键内涵,二是从内涵入手,转变社区居民的观念才是真正的解决之本。通过各种方式转变被家暴者的观念,让她们明白自己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观念转变上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一是未成年人。以往我们会觉得反家庭暴力主要集中在夫妻之间。对于这个我们很少有异议。但是对于未成年的孩子,认为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这次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的暴力要进行保护,以往居民对于“打你是为你好”的态度来对待这已经完全不可以再实行了。法律明确规定,家长教育孩子要用文明的形式,完全不可以使用暴力。对于未成年人,树立父母在打人的时候,能有说不的法治理念对于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进程可以说有深远的意义。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虽然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律代理人可以向法官进行起诉或者报警,但是由于我们的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尤其儿童,这种自救的行为非常难。此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还有救助机构,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孩子有被家暴或者疑似家暴的情况,必须要报警,不报警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是要进行处罚的。强制报告制度实际上明确了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重要法律责任。最大的亮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暴法实施之前有试点,而且专门用一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非常细致而且操作性特别强,可以说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可以给受加害人很大的威慑,并且给受害人保护。禁止骚扰、跟踪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包括让他迁离被害人的住所。我们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说是这部法最大的亮点,相信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制度措施。

3.2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适配应用中的现状探索——淮安市社区为例

一是健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网络队伍,一些社区成立以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两位副主任为副组长,还邀请小区中一些高校退休教师、中小学在职教师等组成的社区教育班子,把社区中一些老教师,对子女教育有方的父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员,吸引进来作为辅导员,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覆盖面广的家庭素质教育队伍,形成创建工作网络。二是建立宣传阵地。搭建沟通桥梁,不仅关注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更以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为指导,关注未成年人受到家暴的情况,为使子女与父母得到及时交流,社区向独生子女家庭宣传征订“关心下一代周报”,在社区开设了“家庭教育专栏”,广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以及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让父母从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为孩子减轻压力。三是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各项活动。根据街道妇联开展创建“平安家庭”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社区妇联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推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区在派出所民警、邀请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配合支持下,举办“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区”座谈会。请律师事务所律师详细讲解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发动派出所及妇女维权志愿者积极参与,向群众进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接待妇女咨询,对她们进行心理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指导,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了讲解说明。营造人人讲美德、户户创文明的社会道德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谭桂珍,张胜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蔡宗溢(1988.04—)男,江苏镇江人,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共淮安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本课题为2017年淮安市男女平等理论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