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特殊药品管理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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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特殊药品管理浅论

刘军代鹏程郝晓娥徐敏华敏凌慧金彦

刘军代鹏程郝晓娥徐敏华敏凌慧金彦解放军第291医院内蒙古包头014040

【摘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殊药品的使用实际,对医院特殊药品管理相关要点进行阐述。重点阐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泛指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对他们进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76-7808(2014)03-070-02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普遍具有较强的成瘾性,较窄的治疗窗和相当的副作用,即使正常的医疗工作中的使用也是需要注意的一旦出现药物滥用,将造成等价于毒品的后果。国家已经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从源作物,源头化合物的种植生产到成品药的生产,物流,一直到最后的使用。医院药房作为这一连串的法规法规链条的最后一环,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

1.1人员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如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具备有专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医院只有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后,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方能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仅可在本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使用原则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该院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1.3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接诊医院保管。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出具处方,进行调剂的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需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后才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开具处方的医院内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做好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日清登记工作。保管者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如发现变质、破损的,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领导审批。

1.4讨论虽然在严格全面的法律法规框架下,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已经越来越规范,但在实际操作时仍存在没经过考核获得资质的医师模仿签字开具处方、处方套用模板、剂量不准确、实际医嘱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余量弃去”存在私自存药风险的问题。这就要求医院把牢医师资质的关,同时结合现在已经广泛普及的电子处方系统,纸质签字签章和电子处方认证并行。强化护士对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重视意识,做到严格执行,不差分毫。药房加强处方点评工作,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核对点评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多人核查。杜绝问题发生。

2第二类精神药品2.1人员资质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对于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药物滥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对处方医师的资质也没有专门的要求,达到职称要就即可。

2.2使用及处方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需用专用的白色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该类药品主要问题集中在处方剂量。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调配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特别细心、准确、认真核对,禁止无方取药。第二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账册、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保管者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破损,变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按“医疗用废物处理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

2.3讨论第二类精神药品虽然治疗窗口较宽,副作用较小,但由于其特殊的药物作用,药物过量问题是纠治重点。医院药房在工作中,加强处方的审核点评工作即可。

3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虽然几乎不存在滥用风险,但是治疗窗窄,治疗剂量接近中毒剂量,使用风险很大。在中药中,有的同一品种炮制品和生品毒性相差巨大,很容易发生误配误服,发生事故。医院在使用毒性药品时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对于没有标明生品制品的中药,一律按炮制品调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2]4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它释放出的射线具有穿透性,当其通过人体时,可与组织发生电离作用,因此对它的质量要求比一般药品更需严加监督检查。以保证达到诊断与治疗的目的又不使正常组织受到损害。放射性药品由于其特殊的物理性质,很容易发生环境危机,造成公共核安全事故。故在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中,重点在于放射性药品的存放,标示,及用药后的后续处理工作,如患者的排出物等。

4.1人员资质在人员配置上要严格落实资质要求。设置核医学科、室(内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从事临床核医学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3]4.2储存和使用收入,发放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做好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在使用时认真按照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放射性药品用于病人前,应对其品种和用量进行严格的核对,特别是在同一时间给几个病人服药时,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及给药剂量。放射性药品开瓶、稀释、分装时工作人员要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胶皮手套、防护眼镜等用品。并应在铅砖、铅玻璃防护屏后进行。开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开瓶前应按说明书核对放射性药物的标签。然后将放射源置于通风橱内,开瓶要仔细勿用力过猛,以防打碎玻璃溶器,造成污染。

稀释与分装放性药物前应仔细核对说明书的项目,稀释口服液可用蒸馏水,静脉注射剂用无菌生理盐水,分装放射性药品时应在铺有吸水纸的搪瓷盘内进行,不要直接在工作台上操作4.3废弃物处理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弃物放射性药品使用后残留和剩下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故称“放射性三废”。“三废”处理不当会造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故在处理废弃物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

固体废物的处理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药物污染的固体物质应存在固定的指定地点并采用适当的屏蔽物加以防护,待其自然衰变后;当做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即可。如为过期的发生器吸附柱应标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装后置于贮源室,待其自然衰变后再处理。液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化学性质、放射性强度、废液的容积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设备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放射性强度低的废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浓度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易产生气体的放射性药物在开瓶、分装时应在通风橱内于通风条件下操作。通风橱排气口应高出周围50米以内的屋顶3或4米。以使放射性废气直接排入高空。通风橱排气口的过滤装置,应视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参考文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