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践体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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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践体会

万莉仙

万莉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生局新疆乌鲁木齐831400)

【中图分类号】R19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1)8-0081-02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领导、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乌鲁木齐市及米东区各级领导的支持下,从2005年12月起,我区实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在全区全面推广,经过5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合作医疗基金不断增加,参合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全区参合人数108690人,新农合基金1956.42万元(其中农牧民个人缴纳326.07万元,各级政府配套资金1630.35万元),全区补偿金总额1974.99万元,保证了一般病人保健的福利性,大大缓解了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使广大农牧民切实享受了国家这项惠民政策,我区新农合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巩固和完善。

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

(1)基金的筹集:

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体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合作医疗基金的数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标准筹集,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资助,

(2)基金的使用:我区新农合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县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成立了乡镇合管办,基金由市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并在总基金中提取%作为风险基金,补偿模式采取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模式

(3)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

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其他补偿:(一)普通门诊补偿、(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三)重大慢性病补偿(四)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五)新生儿补偿

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

(1)实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后,增强了参合农牧民抵抗大病的风险,缓解了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病,实行市级统筹,保障了农合基金的稳步运行。

(2)大力缓解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境。从医疗费补偿比例看,小病患者都能得到补偿,起到了福利性质;大病患者除了按比例补偿外,还能在下剩部分中再补偿一笔经费,起到了保险性质。

(3)有利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建设:由于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统筹基金的及时到位、转院转诊制度的不断完善,农牧民看病有了保障,克服了有病乱投医的状况,加上报销比例在区乡两级医疗机构较高,大部分病人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有利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及业务水平的提高,乡级卫生院是三级医疗网的枢纽,社区保健的核心。

(4)新农合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开展防疫工作,新农合制度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有了一支扎实的网底队伍,我区初保工作达标乡村医生起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