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几点思考张力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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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几点思考张力军

张力军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本文着眼于基层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经验做法加以总结,探索新时期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路径。

关键词:侦查监督;经验;问题;检察改革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权的形式充分与否、有效与否对法治进步与否至关重要。尤其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顽疾始终未能解决,在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就显得尤为具有必要和紧迫。

然而,监督由于具有一定滞后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检察机关必须探寻有效的监督方法。根据多年的实践总结,本文认为通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着力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建设,重点加强综合监督,严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一有效选择。通过上述多种方式提高侦查活动监督规范化水平,在于立足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定位,顺应新的形势要求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在理念思维、机制制度、工作方式转变。

一、转变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目前薄弱的侦查取证基础与日益提高的定罪标准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甚至被恶意放大,需要检察机关通过转变自身监督方式,倒逼侦查活动的提升,回应社会和群众诉求。

一是提前介入侦查,“下先手棋”。对办理的部分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诉部门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可能出现的取证不及时、不规范、遗漏罪名、事实等问题,确保侦查取证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如在办理高某等30余人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公诉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该案在侦查取证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并引导侦查人员补充完善有关证据材料,追加认定了嫌疑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罪名,并对部分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作出处理,确保该案得以顺利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有效准确打击了犯罪。

二是善用统计数据,“打主动仗”。公诉部门可以通过主动收集整理办案系统中的各项统计数据,深入分析数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中发现侦查监督线索。如通过分析统计数据,公诉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存在案件退补率明显偏高,不构罪、改变定性的数量居多,以及侦查思路、方向不明晰等问题。就此向公安机关制发综合检察建议,从公诉、辩护、审判的角度深入分析论证此类案件侦办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立刻进行了整改并组织侦查人员旁听相关案件庭审,使得侦查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了新认识,截至目前再无类似问题发生。

三是严把证据审查,“筑牢防火墙”。公诉部门要始终坚持严把证据审查关,坚决杜绝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生冤假错案,牢牢把住案件出口。如在办理吕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公诉部门承办人通过深入全面的审查证据,发现该案据以定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存在问题,结合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公诉承办人重新核实了被害人陈述并组织辨认,最终发现在押的嫌疑人系被张冠李戴、错误抓捕,有效防止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案件“带病”流向审判环节。

二、把握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变个案监督为综合监督

刑事犯罪种类手段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呈现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等新种类、新形态犯罪,犯罪出现职业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新特点,而目前侦查活动和侦查手段又未能及时跟上犯罪的新变化,传统侦查活动在面对新型犯罪时,时常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且相关问题往往是反复、长期存在,难以解决。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通过转变监督方式,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扭转改进侦查活动。

一是通过相关类案的监督,改掉侦查工作中的“通病”。公诉部门针对重大责任事故、毒品类等几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存在的言词证据取证不规范,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等普遍性问题,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综合监督类检察建议及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将提及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局,并对尚未移送检察机关的相关类案开展自查自纠,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亲自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有效规范了相关类案的侦查工作。

二是通过侦查活动的监督,铲除侦查工作中的“顽疾”。公诉部门先后针对侦查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不及时,实物证据查封、扣押不规范,刑事辨认活动不规范,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突出问题,通过制发书面纠正违法、综合检察建议等形式予以监督纠正,促使公安机关及时纠正相关侦查活动。以刑事辨认问题为例,经纠正,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制作存在违规或瑕疵的数量大幅下降,监督效果明显。

三是通过综合监督,提高侦查机关自身的“免疫力”。在开展综合监督的同时,注重促进侦查机关完善自身工作机制建设,强化其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能力。在公诉部门的督促和建议下,公安机关先后制定出台了《电话查询记录制作规范》、《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送达告知规范》、《律师会见工作规范》、《刑事拘留程序预警制度》等一系列规范自身侦查活动的制度机制,有效促进了侦查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三、注重形成侦查活动监督合力,变单独监督为共同监督

随着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围绕“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逐步建立,需要重新审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诉讼监督的地位和关系,不断探索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充分重视发挥侦查取证等侦查活动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认识侦查监督的保障性作用,要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为提升到作为保证公诉案件质量,满足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有效指控犯罪,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手段。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需要与侦查机关建立更紧密的“大控方”格局,整合侦查活动监督,是形成合力的关键。

一是构建起四级侦查监督体系。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建立起主管检察长把关、处长日常督促、内勤定期统计、办案组具体落实的四级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问题发现准确、及时,不遗漏监督线索,提升侦查活动监督水平。建立侦查监督活动激励机制,将侦查活动的监督情况纳入处室、主诉和干警的考核成绩中,不断强化承办人的侦查监督意识和侦查监督能力。

二是有效整合侦监、公诉的内部监督合力。先后制定了《侦查监督指南》、《刑事辨认笔录审查细则》、《实物证据审查细则(试行)》等若干侦查监督制度规范,在为侦监、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也确保刑检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标准统一、步调一致。此外,明确了侦监部门对同类问题已进行监督的,公诉部门不再重复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监督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三是注重形成公检之间的外部监督合力。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简易程序案件侦查工作规范建议》,通过制度规范保证简易程序案件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规范、高效流转。建立了规范侦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与公安机关相关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沟通会商,避免问题重复出现,形成规范侦查活动的外部合力。

总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是一个动态、长期的工作,是一个在继承中创新,在探索中总结的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只有不断提升自身侦查监督水平,不断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不断破除制约侦查活动监督良性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理念意识和手段方式的障碍。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探索侦查活动监督的新方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全面发展,稳步提高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