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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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黄剑威

黄剑威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等目标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指出了要想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就必须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选择、合同签订、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及索赔等环节的合同管理工作。

[关键词]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招标投标;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公路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各项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着重做好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选择施工单位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工程规模、内容、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承包人。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必须对控制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保等的主要内容进行详尽的书面论述,形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等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一些工程规模、条件符合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或其他符合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则要依据规定履行上报、审批等手续后择优选择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该考虑承包人的人员、设备能力、社会信誉、资质等级、财务状况、施工业绩等要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其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具体的工作项目。具体的工作项目有:开、交(竣)工日期、质保期、缺陷责任期、质保金、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的办法、税收条款、安全条款和违约责任。

二、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在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中的规定,实施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商及监督,以保证施工合同得以贯彻落实。

1.工程分包的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了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对分包工程进行严格控制,如果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又提出分包要求,则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工程分包一般为分包人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公路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该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2.工程计量支付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提交已完工程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承包人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承包人不参加,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的单方计量结果无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人,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计量原则是计量承包人已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超出设计图纸的(包括超挖、涨线)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返工造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本期支付的进度款内容应包括:经过确人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索赔款。

3.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内容如果发生变更情况,一定要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施工,履行变更手续后才能实施变更。尽量在合同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变更,由发包人提出的,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通知,承包人按要求执行变更。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报发包人签字后才能实施。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价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否则视为该项工程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规定期限内,应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索赔管理索赔是双向的,即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要求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索赔以挽回损失。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合同规定期限内,承包人先后分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和递交索赔报告,超过规定期限发出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收到对索赔意向通知书后要建立档案,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关注事件的影响等。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之后的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研究,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索赔理由、实际损失、证据资料,通过与合同对照、造成的原因分析、索赔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来确定索赔是否成立。工程可以延期的条件必须满足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阐明原因及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延期的测算方法等。索赔成立后的补偿额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如果一旦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索赔值达不成一致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单方面作出决定。合理的索赔款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列入核签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支付。

5.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分析后应进行“合同交底”,即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的分析结果。通过技术交底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工作。将安全、成本、工程进度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个人,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明确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合同双方都充分熟悉合同内容,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有效的预防和判断。

三、结束语综上所述,推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公路建设行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多年的工程实践,合同管理工作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要想进一步的完善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就必须要从施工的具体情况出发,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以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及效益。

参考文献[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