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境承载力分析的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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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承载力分析的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

俎玲玲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河南省郑州市450000

摘要:水污染总量控制是根据水环境的质量目标,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方式或手段。与排放浓度控制相比,总量控制有明显优点:控制宽严适度,有利于加快达到环境目标的速度;避免浓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的废水稀释,有利于使区域污染治理费用趋于最小。本文根据作者多年工作经验,对基于环境承载力分析的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这一课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

关键词:环境承载力;分析;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1、污染物总量控制

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各种水质参数及其允许浓度,对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量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浓度控制管理具有较明显的优点,它与实际的环境质量目标相联系,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宽、严适度。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可避免浓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释排放废水、浪费水资源等问题,有利于区域水污染控制费用的最小化。

2、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和意义

2.1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国家提出“总量控制”实际上是区域性的,也就是说,当局部不可避免的增加污染物排放时,应对同行业或区域内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削减,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在一定数量内,使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空气等的环境质量可达到规定的环境目标。

2.2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意义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将促进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可能成为我国环境与发展的有力结合点。

3、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内涵

3.1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从各个方面着手保护环境。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绿色化,二是保护和治理环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也是为企业进行污水治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企业对污水进行治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3.2有助于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国家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上级部门和母公司也将水重点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总量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处罚外,还规定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水污染防治法也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省环保厅总量办对企业COD、氨氮总量指标也进行了核定,同时企业的上级母公司也下达COD、氨氮指标绩效考核规定。如果企业污水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面临环境处罚和绩效考核的风险,所以为规避这一风险企业必须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4、区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在分配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坚持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好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排污单位为基准分配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采用定额达标法予以分配,即按照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定总量指标。在优先考虑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分配总量指标(不考虑农业面源的污染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计算。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Ai×Bi×Ci

Mi—第i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

Ai—第i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数量);

Bi—第i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

Ci—第i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排放限值:

Mi=Ai×Di

Di—第i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3)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Ai×Ei×q×Ci

Ei—第i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q—排水系数,一般按0.6-0.8计算。

(4)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则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Qi×Ci

Qi—第i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排水量。

按定额达标法分配的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区域总体削减水平,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的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定额为基础,按等比例分配方法重新分配其总量指标;其它工业企业则按定额达标排放量进行分配。等比例分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Wi—第i个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W——已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对其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计入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中。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应从项目所处流域控制单元中进行调剂或有偿转让;已经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区域污染总体削减要求确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辖区内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一部分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但预留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15%。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总量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

对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暂缓分配给具体的排污单位。

在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批复的各专项规划下达;各地也可根据各自的水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特征水污染物,纳入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环境压力不断增大,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已经成为维持环境的平衡及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我国水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治理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前提下仍然日趋严峻。

参考文献:

[1]基于公平性的水污染物总量分配评估方法研究[J].吴悦颖,李云生,刘伟江.环境科学研究.2006(02)

[2]水环境承载力量化方法研究进展与展望[J].李清龙,闫新兴.地学前缘.2005(S1)

[3]水环境承载力特征及评价[J].龙平沅,周孝德,赵青松,刘晓辉.水利科技与经济.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