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思路及注意事项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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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思路及注意事项初探

丁萍

丁萍

(654301198102140420,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建设项目工程在遭遇合同问题时,由于纠纷的过程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多方面的实际利益,因此具有较为复杂的特点。这就需要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必要充分考到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理清鉴定思路,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控制好相应的注意事项,从而顺利完满地解决争议和纠纷。本文拟结合某水利工程的司法鉴定实例,具体论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思路及其注意事项。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一、建设项目工程案情分析

某工程为一级梯级电站。2008年6月20日,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8年9月15口,竣工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项目竣工后,施工方对水电站引水隧洞的主动和支洞的土建工程费用进行了申报,经初步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2511.32万元,而分包方则对此工程造价提出异议并提起民事诉讼。分包方认为,工程造价应为4634.18万元,而建设方答辩资料中主张工程造价为1322.06万元。双方就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的土建工程费用分歧较大,需要司法鉴定部门给予准确司法鉴定。

二、司法鉴定思路

2012年3月,XX市人民法院委托本单位对分包单位所编制的水电站引水隧洞的施工支洞及相对应主洞的土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具体鉴定过程如下。

(1)案卷查卷与现场勘测

首先进行案卷查阅。鉴定小组通过对送鉴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后发现,该送鉴资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大量重复计算、漏算、多算的工程项目;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缺乏足够的采纳依据;第三,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值得商议。

其次是进行相应的现场勘测工作。我鉴定人员通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核实,做好相应的测量、拍照、录像等工作。进行勘测工作时,各方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均在场共同参与并且见证,勘验工作结束,各方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鉴定人员后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2)鉴定思路的难点与鉴定思路的确定

首先,由于本项目为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且已竣工投入使用长达4年久,因此鉴定人员无法进入隧洞主体开展进一步的勘验工作;其次,由于项目的参与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诸多矛盾冲突的情况,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遭受质疑,因此也给鉴定工作带来一起的困难。

鉴定人员在开展相应案卷查阅与现场勘测工作的基础上认为,针对工程分包存在的事实,本案工程造价鉴定采取明确分包合同段内的工程范围、细化变更、区分新增单价、澄清签证、规范行为、解决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方法[1]。

三、司法鉴定具体操作

(1)合同段内工程范围的认定

鉴定人员首先对竣工图纸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仔细地核实,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费用进行详细罗列;同时分析比较分包方报送的结算量与业主审核的月进度量,以判定其吻合度;第三,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定额工程计算规则之间差异进行实时对比与调整;最后,细化变更、澄清签证,明确合同段内的工程范围。

(2)合同段内工程范围变更的认定

根据相关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建设部工程施工合同》,鉴定小组认为,监理单位所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符合相关标准,可以作为鉴定工作的基础依据,但其结算审核意见没有对部分工程量及工程单价进行严格的约定条款执行,因此鉴定小组对审核意见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相应的修正调整[2]。

(3)新增工程项目的认定

由于施工的施工进度在实际情况中出现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对整个项目的预定发电工期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建设方要求分包方要向支洞方向继续延伸施工658m。针对这一新增工程,鉴定小组认为,这种向下游延伸施工658m的施工行为与工程量已经超出了分包项目合同的约定范围。此外,由于向下游延伸施工了658m,工程单价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鉴定小组对新增工程单价进行了单价鉴定工作,鉴定结果认为调增金额为126.1万元。

3.4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由于在一些实体问题上,鉴定人与当事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针对这些分歧,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异议,是司法鉴定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基础。处理当事人异议的过程中,鉴定小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明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拥有合法的鉴定权,鉴定人主持鉴定活动,其鉴定结果不因为当前人的异议而改变;其次是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认真、全面地进行了整理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再次是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通过仔细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与具体的反驳理由,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最后是鉴定不与当事人辩论的原则。由于鉴定人与当事人产生饿了实质性的分歧,这一分歧的本质在于对当事人双方而言一方有利而另一方不利。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充当的是“技术法官”的角色,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司法态度,就不应与当事人做无谓的辩论,要用事实来说话[3]。

四、结语

建设工程由于其自身的所具有的周期性长、户外作业、工程内容复杂等特点,合同双方一旦出现争议与纠纷,相应的实际情况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司法鉴定人员作为事件发生后才介入开展调查工作的一方,如果想要将错综复杂的争议与纠纷搞清楚,就必须明了合同纠纷的具体产生原因、背景、过程等来龙去脉,并对合同纠纷过程中所设计到的造价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在这一评估过程中,如果没有采用完整有效的鉴定程序及手段,没有清晰明了的司法鉴定思路,是难以保障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的成功开展。本次司法鉴定过程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相应鉴定工作时应当加强对于建设工程前期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合同的形成管理、文档资料管理等方面的重视,着力减少争议与纠纷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鉴定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翁茂荣.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建设初探[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03):131-132.

[2]何群.试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J].科技咨询导报,2011,8(16):213-214.

[3]刘承新.浅谈司法鉴定中的价值评估[J].中国资产评估,2012,4(09):167-168.

作者简介:

丁萍,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1981年生,工程师,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