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1-11
/ 2

试析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策略

沈传威

保山学院(教育学院)云南保山678000

摘要:为实现对高校的有效管理,为老师和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需要给予学校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处分权的权力。本文从法制化的角度出发,阐述了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指出了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高校管理的具体措施,希望对完善高校的管理制度、实现依法治校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法制高校管理依法治国处分权管理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策略,有效地推进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进而推动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有效地减少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为维护老师和学生的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必须加强高校的法制化管理,使高校的管理真正做到依法管理。

一、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

在实际的国家管理中,我们一般把各大高校的性质定义为事业单位,因此,有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调整高校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定。既然如此,为什么学者们对高校的法律性质还会存在争议呢?那是因为有的法学家主张,事业单位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进行定义的,但对高校的管理主要依据还是行政法。从民法的角度定义高校的法律性质,容易导致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找不到权利救济的途径,因为人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无法确定自己是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还是行政权益受到了侵犯。事实上,对高校法律地位和性质的界定仅仅属于对高校归类的一种划分方法,并不会实际上影响人们对自己权利的救济。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对老师和学生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显然不能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只能启动行政救济的程序;相反,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活动,如学校的管理人员因私人原因在学校和学生打架,很显然这是一个民事问题,事情如果严重也可能触犯刑法。如果是简单的民事侵权,需要受害人提起民事救济程序;如果严重到触犯刑法的情况,就需要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救济程序了。

因此,将高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归到事业单位,并不会影响到人们权利救济的途径选择,而且能清楚明确地将高校所应该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与企业、政府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的责任相区分,保证高校管理中适用法律规范的准确性,为实现依法治校提供法学理论前提。

二、高校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各大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对高校行政处分权的监督和制约,使得高校行政处分权的行使范围过大,严重地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给学生和老师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例如,03年重庆发生的女大学生因怀孕被学校开除的事件就非常明显地呈现了我国高校行政处分权行使的弊端,学校仅仅因为学生在校期间怀孕违法校规,就将学生开除,显然很难令人信服。这也导致学生对学校的不满,并以学校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行为。虽然最终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学生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高校管理过程中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严重地制约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实际上解决本案的核心就是要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人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的管理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学生如果对该管理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高校在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过程中,学生仍然有平等的申诉和辩护的权利。在这两种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只有在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给予学生进行申诉和辩护的权利,才能使高校的管理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

三、推动高校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若干思考

为规范高校的法制化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高校行政权利管理制度,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为学生救济权利提供一个规范化的平台。同时国家教育管理部门也要完善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落实有关高校的法律法规,严禁实际的管理中出现下位法的内容与上位法的内容相抵触甚至以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现象。

综上所述,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对完善高校的管理制度和保障学生的权益意义重大。为此,在高校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据上位法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从而为实现依法治校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李爱春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正当程序流程的学生处分设计[J].中国青年研究,2008,09,86-88。

[2]李爱春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高校处分权辨析[J].前沿,2009,06,157-159。

[3]李爱春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探讨[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02,179-181。

[4]李爱春基于教育仲裁的学生权益救济——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0,02,139-141。

[5]张海波略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化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0,29,232。

[6]曹钟安论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1,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