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罗佩《大唐狄公案》的叙事改写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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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罗佩《大唐狄公案》的叙事改写策略

王美月

王美月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兰高罗佩改写的《狄公案》,将中国古典公案故事成规模的介绍到西方。为了适应西方读者的阅读习惯,高罗佩在叙事时间上多用西方侦探小说的倒叙手法,并加以巧妙的预叙,对原作品的叙事结构也做了相应的变更,并舍弃了传统的说书人角度,通过不同人的叙述来立体呈现案件。这些改写都显示出高罗佩对公案小说的娱乐性的追求。

关键词:改写;叙事时间;叙事结构;叙事语态

高罗佩本名RobertHansvanGuilk(罗伯特·梵·古利克),是著名的荷兰汉学家之一。他用英文撰写的《大唐狄公案》系列故事共15个中篇、8个短篇,在西方各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陆续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出版,使“狄公”这一中国古典公案小说中的“侦探”形象在西方名声大噪。这些故事基本情节内容都取材于中国古典公案小说,但在叙事方式上却借鉴了西方侦探小说的诸多技巧,是基于中国古典公案小说之上的一种改写,本文尝试分析高罗佩在叙事方式上对于中国古典公案小说的突破以及对西方侦探小说叙事手法的借鉴。

一、叙事时间

首先是数倒叙手法的使用。如前所述,中国古典公案小说都是采用顺序的记述方式。偶尔出现倒叙用来交代人物身份或回顾生平。正是在这一点上,高罗佩与古典公案小说迥然不同。高罗佩运用西方侦探小说中经常出现的倒叙手法来改写中国的公案故事,从而达到“令读者骇其前而必绎其后”的艺术效果。下面将《汪大尹火烧宝莲寺》与《铜钟案》中的普济寺的故事进行比对分析。

两个故事的基本情节是基本一致的。但《汪大尹或烧宝莲寺》的叙事顺序是:僧人作案动机介绍——僧人进入密室手段及过程——汪大尹的破案过程——惩治罪犯。与事件的发生时间一致。在清官介入案件之前,作者已经交代了作案主犯和作案手段:“原来这寺中僧人,外貌假作恭谦之态,却到十分贪淫奸恶,那室虽然紧密,俱有暗道可入,俟至钟声定后,妇女熟睡,便来奸宿”。而汪大尹登场之后所作的工作就是设计圈套使罪犯罪行暴露。那么,读者在阅读中,能期待的就是看罪犯如何罪行暴露、接受惩罚。而在高罗佩的《铜钟案》中,它的情节演变顺序是:狄公发现普济寺的可疑之处,介入调查——狄公的探案过程——僧人的作案手段暴露——惩治罪犯。这样,读者所能期待的有狄公的探案方向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罪犯的作案手段是怎样的,以及罪行如何暴露。显然,这样的过程更有悬念。

其次,还有一些预叙手法尤其值得注意。按照高罗佩对于故事的整体倒叙的时间设计,开头一般是罪行败露,狄公介入侦查。但有一类作品,在此之前加入了一小段对案犯的描述。其中不涉及罪犯身份、作案动机和作案行为等,而是借用语言描写来展示案犯的黑暗心理。这类作品有《御珠案》、《朝云观》。在整体的倒叙结构中,这部分的叙述就显示出一些预叙的味道。这也是《狄公案》作品中少有的直接描写案犯心理的部分。预叙在古典公案小说中是常用手法,但往往是在故事之前对整个故事加以概述,选取人物心理作为预叙的对象却极为少见。尤其是以“对话”开头的方式更是少有。周桂笙曾就法国作家鲍福以对话起笔的叙事方式,谈过自己的感觉:“其起笔处即就父女问答之词,凭空落墨,恍如奇峰突兀,从天外飞来”。可见这种手法对于中国人来说确实是陌生的。

高罗佩这种改写的背后折射的是中西在探案类小说上的文学传统的差异。首先,二者对于小说的创作目的有着不同认识。传统公案小说有着强烈的劝诫世人的使命感,如何讲故事不是重点,重点是故事的教育意义,因此,选择了一种最自然的讲述方式:顺序叙事。并且在每段故事前常常用诗词的形式对案件的劝诫主旨加以概括,还会在故事当中以说话人的口吻加入劝诫的话语。而西方的侦探小说则没有那么强的道德教化意识,高罗佩《狄公案》的创作目的,首先是将中国古典公案小说介绍给西方读者,而后,作为通俗类小说,是娱乐大众,而无论是从适应西方读者的阅读口味上还是娱乐大众上,都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吸引力方面做足文章。倒叙手法的使用恰恰是满足了这种娱乐性的。其次,中西方读者的欣赏习惯不同。如前所述,中国的白话公案小说起源于市井说书,有着“听—说”的创作和阅读传统,在说书场上,倒叙会让人一头雾水。而西方现代侦探小说从爱·伦坡开始就以书面文字流传,并以制造悬念见长。这样的文学传统,使中西对探案类作品有着不同的欣赏阅读习惯,因而在作品改写时也需要做出调整。

二、叙事结构

公案小说相较于其他小说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存在很明显的结构特征。不仅在故事情节上可以拆分为:犯罪行为、侦破行为和惩罚行为三个部分,而且明清时期发展成熟的公案小说篇首诗词、篇末判词的结构也都基本固定。这些叙事结构在高罗佩的改写中做了很多调整。

首先是结构的精简。高罗佩没有采用古典公案小说中的“诉状”和“判词”这两个环节。到明清时期的公案小说发展成熟、结构固定后,诉状和判词成为结构的一部分。例如《包公案》中,这两个部分基本是每篇必备。中国古代有专门的判词结集:西汉的《春秋决事比》以及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唐朝时,“判词”还是科举考试的科目之一。到明清时,公案小说中收录判词也就不足为奇了。在鲁迅眼中,这种文备众体的小说也是“连篇累牍,不能自已”,更何况对中国文化不甚了解的西方读者。

其次,案件侦破的过程在整个叙述当中的比例增加。高罗佩在改写中添加了很多情节的枝蔓,这些枝蔓更多的出现于破案过程中,而对犯罪行为的描述较少。以《铜钟案》为例,与《汪大尹火烧宝莲寺》相比,高罗佩在侦破过程中增加了如下情节:狄公属下陶甘独自探访案件,打草惊蛇;狄公采买妓女;及妓女与夫人之间的相处。对于探案情节的充实,加上之前对“引子”故事的削减,使探案过程成为叙述的重头戏。作品在娱乐性和故事性上都有很大的提升。

再次,对惩罚过程描写弱化。中国古典公案小说对于惩罚的描写往往事无巨细、非常重视,主要是为了发挥其警示作用。高罗佩在《武则天四大奇案》的英文翻译本的译者序言中讲到:“中国人期望看到罪犯被处决的详细描述。中国作者常常会突然插入罪犯死后在阴司里所受的惩罚。这样的结尾满足了中国人的正义感,但却让西方读者惊讶不已,他们并不认同让一个已经认错的人万劫不复的做法。”因而惩罚的部分在高罗佩的创作中相比而言是被弱化的。在《狄公案》系列中,《铜钟案》中对普慈寺僧人所实施的惩罚的描写是算是较为详尽的,但和原话本比较,仍然有大部分的削减。

三、叙事视角

《大唐狄公案》基本不会出现全知叙述视角,对人物心理也很少作正面的揭示,有也只是对正面人物心理进行剖析,展示他们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所见、所感。犯罪心理基本是不会出现的。《铜钟案》中,在狄公购买妓女之时,他给出的理由是“以破官衙岑寂,消磨晚景”,叙述者也只是客观的展示当时情况,并没有将真正的理由点破。这种叙述环境更接近于侦探小说,它不仅不会提前泄密,还营造了一个读者可以平等的、共同思考的空间。

高罗佩还会加入诸多的限制视角,来营造一个扑朔迷离的局面。狄公及其随从:乔泰、马荣、洪亮,各自展示自己所观察到的案情,叙述者会由其中的一个人物转到另一个人物,他们对待同一个事件,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呈现“立体观察”的效果。这种角度对公案小说尤其重要。不同的视角使案件在“真实”和“表象”之间游走,在展示部分线索的同时,制造了一个更加复杂多元的、带有迷惑性的事件。由此,读者在阅读中,会时刻保持警惕,怀疑自己被误导。小说也就产生了出其不意的艺术效果。相比于此,中国的古典公案小说往往人物众多、关系复杂,也会出现在办案过程中众说纷纭,给断案造成困难这种情况。但是,由于叙事的全知视角,读者可以随着官员或罪犯的心理描写而得以判断。

通俗小说都会有一些模式化的倾向,这在通俗小说的研究中是被认可的。“一个被大众熟悉的模式才有可能被大众所接受,他们阅读、观赏、倾听的过程中,就是他们的心理期待不断的兑现和落实的过程,也就是获得快感的过程”。而高罗佩所做的工作就是打破中国古典公案小说的固有模式,将中国公案小说的素材装入到西方侦探小说的模式当中,使其可以在西方顺利的流传。在保留原有故事的文化因素的同时,高罗佩尽最大努力,使其符合西方读者、中国现代读者的审美趣味。在讲述方式上以倒叙代替以往公案类小说的平铺直叙,调节叙事结构,减少不必要的枝蔓细节,使故事节奏紧张跌宕,更多运用限制视角和客观叙述视角,让情节疑窦重重,作品的娱乐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些手法的运用都有着西方侦探小说的深刻影响,高罗佩作为西方人,与中国清代小说创作者的模仿作品相比,手法运用更为得心应手。正如赵毅衡先生所说:“他的英文《狄公案》系列小说(JudgeDeeMysteries)影响远超过任何中国研究著作。非学术圈子里的西方人,他们了解的中国往往来自《狄公案》。而且此套小说在西方雅俗共赏。”

主要参考文献:

[1]VanGuilk,R.Celebratedcasesofjudgedee(DeeGonngAn)[M].Trans.R.VanGuilk.NewYork:DoverPulications,1976.

[2](法)兹韦坦托多罗夫.叙事作为话语[A].美学文艺学方法论[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10.

[3](荷)罗伯特·梵·古利克.狄公探案选[M].陈来原,胡明译.吉林: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6.6.

[4](荷)·D·巴克曼.大汉学家高罗佩[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03.

[5](荷)伊维德.高罗佩与狄公案小说[D].谭静译.长江学术,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