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价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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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价值

王宇欣

(包头市第四中学,014000)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和贷款买卖日渐被人们熟悉,所有权保留制度也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中。本文从人们的生活实际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出发,探究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物权变动中显现出的受停止条件制约、具有担保权益的性质。分析所有权保留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担保债权实现、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物权担保;制度价值

引言: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法律上是指卖出人在买入者支付完标的物的全部价钱或履行完合同中的所有规定义务之前,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入者行使标的物的使用权、用益权,但不拥有所有权,直至标的物的全部钱款和附带的所有协议均履行完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的性质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议性比较大的问题。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一)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具有制约性

附条件所有权说是学术界影响比较大、取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同的学说,该学说认为最终影响所有权转移效果的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时附于交易中的双方达成共识的条件[1]。本文在此处所述的条件主要为停止条件,即买入者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完全部钱款时,停止条件达成,双方的所有权转移交易达成,买卖双方因交易缔结的民事法律联结随即停止。如果买入者未能依照交易条件履行义务支付所有钱款,买入物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卖双方缔结的法律联结宣告无效。从上述解读中可以看出,物权保留制度具备相当程度的制约性。例如在分期付款交易当中,消费者的履约行为受到物权保留制度的制约,即必须按照交易附加的协议按期支付完全部钱款之后才能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具有担保性

担保物权说将所有权保留定义为一种担保手段,该学说强调了在买卖交易发生时所有权保留产生的担保价值。卖出者通过商品的所有权保留获得了担保权人的身份,即卖出者对买入者的价金债权是被保证的,该交易中的商品的物权是被担保的。在一般商品交易中,卖出者让渡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获得了商品的价值,但在商品的所有权交付中,卖出者的价金债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买入者有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可能。例如,消费者向卖家借债购买汽车,在购买行为发生时即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但该消费者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可能,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保留卖出商品的所有权、按照约定取回卖出物品的形式担保了卖出者就物担保、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价值

(一)物尽其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具有的就物担保的本源性质,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中可以发挥巨大的效用和价值。以单反数码相机的购买实际情况举例,单反数码相机与配套镜头价值普遍较高,刚进入摄影行业的摄影师无力承受。所有权保留交易中,摄影师不必立刻支付全部货款就可以占有、使用单反相机,对单反相机进行收益。也就是以接受相机出售者信用的方式获得了融资,解决了无法支付相机全部价值的困难,购买力大大提升,消费欲望与消费能力得到刺激。同时,摄影师使用购入的单反相机可以精进自己的业务水平,增加摄影收入,偿还购买债务的能力增强,可以更短时间的完成交易行为,获得单反相机的真正所有权的让渡。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所有权保留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提高了消费者的偿还能力,繁荣了消费与生产,大大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就物担保,促进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所有权保留虽然不属于典型的人保和物保,但也属于担保范畴,它担保的对向是债权人拥有的物品所有权,即随时可以依法追回物品的权利。第一不需要保人,避免了保人不可靠、纠纷发生时保人难以寻找的弊端;第二不需要抵押物,不必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供财产,债务人可以不必拥有足额的资产即可获得交易中的商品。例如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消费行为中,在手机购买者未能按照交易条件履行义务时,手机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交易合同不成立,能够在事前预防上保手机所有者的利益。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售卖者对手机的所有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卖出者仍然可以依法请求追回手机,避免了债权人因债务人交付的抵押物或抵押资金与承担的债务不对等的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保留实现了担保债权的功能。

(三)合情合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所有权保留的商品交易中,买入者一不需要具备相当的资产、做出抵押和担保;二不需要签订复杂的抵押文书,负担登记费用;三拥有物品的期待权与赎回权;卖出者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和取回权,双方互相在此次交易中权利义务均衡,都能获得好处,得到保障。例如,在皮草大衣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如果消费者未能按照约定分期付款或未与卖出者协商就将皮草大衣出卖、抵押、赠送、丢失又或消费者未获得所有权时就恶意损毁皮毛,造成皮草的价值减少,卖出者都有权追回该件皮草。而在该件皮草被取回后,受买入者拥有的物品期待权影响,皮草如若再次被售卖,需要留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等待买入者赎回;卖出者破产时,该件皮草也不能列入破产清算的物品中。在负担一定的赎回费用时,买入者可以重新赎回该件皮草,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能得到合理保护。

结论:

综上所述,所有权保留是我国物权法探索过程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它在担保和融资上的独特功能使其对促进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繁荣活跃市场交易行为有着巨大作用。我们应深入研究当下所有权保留具有的制度价值,完善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法规,着力使所有权保留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傲雪,孙文红.浅析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8(13):197.

[2]李晶晶.论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J].中国商论,2018(05):172-175.